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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立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法定体育领域主体权力、义务及权利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法》第6条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归根结底,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性原因是我国的体育立法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体育市场等主要主体的权责、义务、权利等没有清晰而明确的规定。此外,目前我国的《体育法》对公民体育权利以及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协会等主体的权责均没有具体规定。

《体育立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法定体育领域主体权力、义务及权利

《立法法》第6条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一条款直接反映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关于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法治理念。一方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做到“权责法定”,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则要求保障私权利。就现行《体育法》而言,虽然它对我国体育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多是原则性的,权责法定不明确,导致体育公权力渗透到体育市场、体育社会组织等体育微观事务领域,形成了体育领域政府、市场、社会边界不分的局面。虽然2014年国务院4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打破以往政社不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的局面,但是管办分离改革真正要解决的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问题没有解决,改革推进缓慢。

归根结底,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性原因是我国的体育立法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体育市场等主要主体的权责、义务、权利等没有清晰而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此外,目前我国的《体育法》对公民体育权利以及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协会等主体的权责均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于体育协会的权责问题,当前《体育法》的规定过于模糊,这对体育深化改革产生了很多不好的影响。比如《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3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对体育改革的推进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目前《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发布以来,足球改革启动,试图打破以往的管办不分。其目的是顺应国家宏观改革的思路,在产业领域将市场放在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然而,虽然现在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已经分离,但却出现了新的问题:中国足协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足球事务,但却在足球市场中占有着重要的支配地位,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就出现了社会组织成为主要市场主体的现象。虽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但应该是“非营利”性质的。但目前法律对“非营利性”经营活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中国足协却作为经营者成为中国足球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主体。这说明,管办分离的改革虽然形式上使得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进行了分离,但是却形成了新的垄断,使得体育市场上的企业、俱乐部仍然没有话语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仍然没有起到支配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就是因为《体育法》对体育协会的权责规定不清晰,过于笼统。所以《体育法》应该对体育协会的权责加以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体育协会参与经营性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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