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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实证和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行政诉讼中相当数量的裁定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结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政案件存在“滥诉”的问题。“一人多案”,这是行政滥诉的典型形态。在杭州法院的实践中,此类滥诉的代表是马守英案。同一地块的其他被拆迁人如盛水彪、莫有才、郭炳锡、顾建娟、赵龙兴等也效仿吕连兴的行为,针对同一类型、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通过更换当事人的方式反复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实证和解析

“行政滥诉”是对行政诉权滥用这一特殊法律现象的俗称,而非严格的法律术语,笔者也无意寻求其严格的法律定义。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滥诉以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为前提,只是个别当事人提起大量的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专业户,其诉虽具有形式合法性,却无实质正当性,或违背了行政诉权的本旨或超越了诉权行使的正当界限。

当下行政诉讼制度面临诸多困境,公众在面对行政纠纷时更多的选择信访等其他路径。[2]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行政诉讼滥诉现象仍然较为突出。[3]行政诉讼中相当数量的裁定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结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政案件存在“滥诉”的问题。[4]行政诉讼滥诉常见的表现是一人多案和一事多案。

“一人多案”,这是行政滥诉的典型形态。在杭州法院的实践中,此类滥诉的代表是马守英案。马守英系杭州市拱宸桥地区旧城改造桥西区块的被拆迁人,其房屋在2009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马守英遂于2009年11月份提起第一桩行政诉讼,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马守英先后向杭州市两级法院提起大量行政诉讼,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就多达62件,并且还在不断增长中。而马守英滥诉的运作模式是穷尽一切救济程序,如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逐次提起,一案又变多案,这样仅马守英一人即可牵扯大量的行政审判资源。(www.xing528.com)

“一事多案”,在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同一区块的被拆迁人针对同一项目的拆迁许可、规划许可、用地标准文件、拆迁方案批准文件等各个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吕连兴案。吕连兴系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二期工程地块的被拆迁人,自2008年以来共有18件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一地块的其他被拆迁人如盛水彪、莫有才、郭炳锡、顾建娟、赵龙兴等也效仿吕连兴的行为,针对同一类型、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通过更换当事人的方式反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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