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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黄宗羲的法治思想与治国理念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黄宗羲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在当时具有重大意义,是明清之际思想领域光辉的一页,尤其是他们的法治思想,继承和弘扬人类的法治文明,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他们并没有更为详细的治国方案。当然,黄宗羲的治国理念,涉及的问题很多,如他主张“限制君权”,提倡“地方分治”,公开提出反对君主集权的政体,这些在当时都是极为进步的。应该说,黄宗羲的法治思想和治国理念,实质上是早于西方启蒙主义者的。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黄宗羲的法治思想与治国理念

黄宗羲(1610—1695),字太仲,号南雷,浙江余姚人,是明清之际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知识渊博,著书甚多,其中《明夷待访录》不仅是其法学思想的代表作,而且是当时启蒙思想家的集大成者。其法学思想和治国理念主要有:

1.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黄宗羲极力主张变法,反对死守祖宗成法。他认为,如果不改变“桎梏天下人手足”的“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即使有能治之人,也处处掣肘,不能有所作为。反之,如果有天下之法在,即使不得其人,“亦不至深刻罗网”,为害天下。因此,他反对君主立法为私,主张立法为公。这种启蒙思想,在当时影响了一批人。

2.主张人治与法治并重,但首先要有法治

黄宗羲强调指出:“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35]在当时的条件下,他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批判所谓“君为臣纲”,主张“君臣共治”“以宰相而摄天子”。[36]

3.要求法制统一,公开反对法外有例,例外有令(www.xing528.com)

公开反对君主立法为私,提出“立法为公”思想。同时,要求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反对重刑主义,也反对儒家的“宽猛相济”,提倡轻刑,并要求“严上宽下”,所谓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就是说,维护法制统一和依法处事关键在于官吏,而不在于平民。

4.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

重农抑商,这是作为农业国的一贯国策,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发展。黄宗羲看到了这一毛病,提出“工商皆本”的正确思想,这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符合时代潮流。同时,他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上,提出了“不以天下私一人”的思想,但他没有提出具体办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这是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性。

以黄宗羲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在当时具有重大意义,是明清之际思想领域光辉的一页,尤其是他们的法治思想,继承和弘扬人类的法治文明,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他们并没有更为详细的治国方案。但是,黄宗羲毕竟开启了中国历史上公开反对君主一家之法、立天下之法的序幕。

当然,黄宗羲的治国理念,涉及的问题很多,如他主张“限制君权”,提倡“地方分治”,公开提出反对君主集权的政体,这些在当时都是极为进步的。应该说,黄宗羲的法治思想和治国理念,实质上是早于西方启蒙主义者的。其思想应该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借鉴和升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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