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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及无效原因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责任也是理赔的主要依据,它以条款形式载明于合同中。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及无效原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三类。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只准法人经营。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伤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

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有权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特指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指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就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

3.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代理人要根据保险人委托的业务范围和授予的权限进行业务代理。代理人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二)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实施保险保障的具体对象或具体目标。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项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健康、生命等。

2.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认可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保险合同的客体不仅是保险标的,更重要的是依附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保险标的,不会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保障的经济内涵,没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就不能取得保险保障。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保险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客体外,还有以下主要项目。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除外责任的对称,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所承担的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保险责任也是理赔的主要依据,它以条款形式载明于合同中。

除外责任指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损失。主要有三部分:第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的,第二是保险责任中未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第三是由除外责任所列举的事项引起的损失。(www.xing528.com)

2.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3.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业务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求得的,也有的是按规定的金额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率是一定时期保险费与保险费额度的比例,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并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或给付。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不同。

5.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6.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7.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知识链接】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3.无效性,无须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的,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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