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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含义及法定标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而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释的基础与前提在于合同自由原则的树立。这也是合同解释所面临的新课题。合同生效意味着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41条至少为我们提供了解释格式合同的三个法定标准:①应当以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合同解释的含义及法定标准

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而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由此可见,广义的合同解释的对象范围宽于狭义的合同解释的对象范围。

从解释主体来看,当事人对合同各执己见难见分晓之时,终会诉诸法庭以求止争,结果法庭之解释定当取代或覆盖当事人之不同看法,因此,民法上所谓合同解释即法庭所作的解释。[15]

从解释的目的来看,合同解释在于探求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合致或真实同意)。

历史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释的基础与前提在于合同自由原则的树立。而合同自由原则势必导致优势一方当事人滥用缔约自由对劣势一方施加经济胁迫。在某种程度上,标准合同无疑是对合同自由的挑战与嘲弄。这也是合同解释所面临的新课题。

1.判断合同的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部分口头部分书面形式或者行为默示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不受合同形式的制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则另当别论。

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除了合同应当具有适当的形式外,还包括下列要素:①要约与承诺;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主体;③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判断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意味着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缔约资格;③委托与代理的合法性;④意思表示真实;⑤合同内容合法。

3.确定合同类型。从分类学的角度看,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类型:①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⑥主合同与从合同;⑦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⑧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4.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此合同与彼合同,正如刑法中区别此罪与彼罪一样重要。买卖合同是一切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当货币发明之后,一切合同都可以从买卖合同中寻求参照与支持。充分认识买卖合同就可以辨清其他合同的面目。买卖合同一词通常包括两个含义:实际销售与同意销售。买卖合同的要素是:①买方与卖方;②货物所有权;③货物;④价格。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之移转与金钱给付是相对应的。下列合同应与买卖合同相区分。

(1)易货交易合同。尽管在这种合同中存在着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但是交易双方不是买卖关系;而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必须支付金钱,或者支付部分金钱、交付部分货物,但是支付金钱处于支配地位。即使在易货交易中可能存在一方对他方的金钱补偿,但那绝不处于支配地位。

(2)承揽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也存在移转标的物(定作品即工作成果)与金钱(不是价金而是酬金)给付这种对待给付关系,但是承揽人所提供的技能处于主导地位,所移交的工作成果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花钱“购买”的是承揽人的技能。(www.xing528.com)

(3)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物移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也支付金钱(租金)。但是,租赁合同的关键所在是租赁物(标的物),其所有权未发生移转,因此承租人在租期内要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妥善保管维护租赁物,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若租期届满,则要完璧归赵。当然,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那么租赁合同则转变成买卖合同。

(4)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则表示愿意受领赠与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亦能发生移转,但是,对于赠与人而言是无偿地付出,没有真实价值的回报,而对于受赠人而言则是无偿地获得,无须作出回报。不论赠与人是否附有条件,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

5.确认合同默示条款(暗含条款)。所谓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已经默示了的条款,即双方已经取得了一致,只是没有以明示的形式明确表达出来。通常,默示条款是通过合同的其他明示条款、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法律的规定推导出来的。尽管它没有被明确表述,但它是暗含在当事人意图之中的。推定默示条款涉及如下几点:①该默示条款是实现合同商业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即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实现其功能。②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即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③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过去交易的惯有规则,即该当事人双方在以前的合同关系中始终存在着同样的内容。④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些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上述几类默示条款具有某些共性,即它们的成立最终有赖于通过司法裁判来确定,故又称为推定的默示条款。与之相对应的有法定的默示条款,它是指直接根据法律推定而形成的默示条款,亦即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视其为合同条款。[16]

6.明确合同条款含义。所谓明确合同条款含义,就是狭义的合同解释,即意思表示的解释,换言之,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17]合同解释的类型包括:①阐明解释;②补充解释;③修正解释。[18]不同类型的合同解释能够获致不同的解释目的,诸如使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趋向合理化。

7.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39~41条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作出了规范性规定。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于格式合同在形式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特殊性。格式合同的解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②统一解释原则;③限制解释原则;④调和解释原则。[19]

格式合同是标准合同制度的产物,在学理上,它又可分为示范合同和附意合同。前者是指根据法律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标准格式和条款的各类合同,如公司章程等;后者是指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当事人预先规定了一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文件,并凭借其经济实力强加于对方的合同。[20]在附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客观而明显地存在着优势与劣势的差别。

《合同法》第41条至少为我们提供了解释格式合同的三个法定标准:①应当以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什么是通常理解?它的含义应当而且必须是,并非专家意见或见解而是大众化常识,倘若不存在大众化常识可供参照,则以最接近大众化常识去合理解释。②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选择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法定解释标准告诉我们,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而今,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8.免责条款的解释。关于免责条款应与其他条款是一体解释还是分开而独立解释,存在抗辩说与界定说之争。问题是由于格式合同被广泛采用,加之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每每基于“优越交涉地位”而滥用免责条款,因此,解释免责条款不仅应适用一般合同解释原则,还要适用格式合同解释之原则。此外,免责条款的解释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之解释原则;②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由冒险”的解释原则;③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④个别商议免责条款应优先于格式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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