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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第二审案件处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2版)》第二审案件处理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①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仍属于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仍可以依法上诉或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www.xing528.com)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予以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抗诉,刑事部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3)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反诉,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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