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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及被害预防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所以对被害性因素作主观和客观的划分,是因为被害人的主观被害性因素可以受被害人主观意志影响,而客观被害性因素则不能或受主观意志影响较小。显然,针对主观被害性因素,潜在的被害对象可以根据现实环境和条件,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减少甚至消灭该类型因素以预防被害。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害人应当具有预防被害的意识,这是被害人减少主观被害性因素的起点。

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及被害预防

自由意志原理在犯罪人方面表现为犯罪人有选择或者不选择实施犯罪的自由;在被害人方面,则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有选择或者不选择作为被害对象的自由。如前文所述,研究被害预防的目的在于预防被害,而被害对象易遭受被害主要原因在于“被害性”,即被害人被害的个人原因。被害人的“被害性”因素(原因)可以分为主观被害性因素和客观被害性因素(原因)。主观被害性因素是指被害对象能够自我影响、控制的被害性因素,比如被害人穿着、活动时间、活动区域等;而客观性被害因素是指被害对象不能控制和影响的导致被害的自身因素,例如被害人的身体情况、疾病状况、财产状况等。之所以对被害性因素作主观和客观的划分,是因为被害人的主观被害性因素可以受被害人主观意志影响,而客观被害性因素则不能或受主观意志影响较小。

显然,针对主观被害性因素,潜在的被害对象可以根据现实环境和条件,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减少甚至消灭该类型因素以预防被害。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害人应当具有预防被害的意识,这是被害人减少主观被害性因素的起点。也就是说,被害人应当具有防范被害的意识,意识到自己被害的潜在可能性,只有意识到被害可能性的被害对象,才能采取积极的被害预防措施。例如,近期女大学生失联案件频发,通过总结女大学生失联被害案件可以得出此类案件的基本规律:女大学生独自外出或者旅行→陌生人搭讪→拐骗至地偏人少区域→女大学生被侵害。总结此类案件的规律,可以令女大学生这一类潜在的被害人在心理上强化防范意识。换言之,作为易被侵害的女大学生群体,首先应当对自身的安全予以重视,尤其在案件频发的时期和地域,更应当具有强烈的被害预防意识。另一方面,在认识到自己可能是高危潜在被害人之后,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自身的被害可能性,这是可以由自我意志控制并实现的。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应当减少携带现金,携带了大量现金应当严密看管;在传统观节假日如春运时期,尽量避免携带巨额财物出行;避免在人迹罕至的区域进行活动;女大学生外出旅行尽量结伴而行,并时刻与家人保持联系等。上述种种列举均是被害人可以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得以实现的,也即受被害人的自我意志控制,并可以自我实现,属于被害人意志自由的范畴。由此可以得知,至少在主观被害性因素方面,意志自由原理对于被害预防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被害以及被害可能性的大小,这与被害人是否具有防范意识以及是否减少自身的被害可能性密切相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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