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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研究: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这纯粹是因为加害一方产生认识上的错觉,认为被害人具有“可利用性”,从而强化了自己的加害犯意,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绑架案中,有很多被害人是开宝马、住别墅的高收入群体。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认为“可利用”的被害人,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在加害一方,因而这部分被害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被害预防研究: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近代启蒙主义使得人们深信自己是在理智地进行行为选择,认定行为人实施会给自己带来惩罚的犯罪行为是愚蠢的,进而推断实施愚蠢行为的人是愚蠢的、弱智的和低能的。“再也不能否认,违法犯罪最重要的和唯一的原因是由于低等的智力状况。多数犯罪原因都是由于智力低下”[66],从而得出智力低下与犯罪呈正相关的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智力测量技术的成熟,上述结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特别是当今社会出现的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不仅弱智者无法胜任,就是正常智力水平的人也无法实现。“当智慧主张恶念和力量时,任何人都无法阻拦。”[67]不可否认,犯罪人是有理性的、会思考的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理性思考和慎重决策之后的行为。

在被害与加害的互动关系中,犯罪人并非都是鲁莽而不加思考的,相反他们都会对犯罪时间、犯罪对象、犯罪机会和犯罪手段进行全面研究和细致分析,精心准备后才实施。被害人自身具有的某些特征,可能被犯罪人掌握并利用。这种模式包括两种形态:

(1)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对自己的被害不负任何责任。在被害过程中,被害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实施任何引诱或暗示性质的行为,而纯粹是因为自身的生理或者社会因素,以致被害。如独居的老人或年幼的儿童就是因为自身的生理或心理因素成为被害的高危人群。2015年我国广州地区就发生了多起保姆为了提前拿工资,而采用投毒、绳勒等方式杀死雇主的案件。所有的被害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年龄偏大,身患重病、独居,正是这些因素就让“毒保姆”们发现杀害这些老人很容易并且被发现的风险低。而在2010年震惊全国的福建南平校园凶杀案中,凶手郑民生就认为“成年人不好杀”,从而把目光锁定在孩子身上。在行凶时,他专门“挑最年幼的小学生下手”。原因很简单,就是年幼的孩子毫无反抗能力,容易下手,容易得逞,最能实现他的犯罪目的。此外,由于年龄太小,儿童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并且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他们天真无邪,易轻信他人,很容易受到犯罪人的诱惑,导致其对行将发生的被害毫无感知,往往陷于被害情境而不自觉,甚至被害已经发生却仍一无所知。(www.xing528.com)

(2)被害人无意识的行为可能激起加害者的机会心理,而被害人自己对此并不知觉,也毫无引诱或者挑逗对方的用意。事实上,这纯粹是因为加害一方产生认识上的错觉,认为被害人具有“可利用性”,从而强化了自己的加害犯意,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绑架案中,有很多被害人是开宝马、住别墅的高收入群体。2009年下半年,深圳就发生了多起儿童绑架案,至少两名儿童被撕票。被绑架和撕票的孩子家庭条件都特别好,住在高档豪华小区,每天都是父母开着豪车接送上下学。谁料到却被不法分子盯上,趁孩子放学的瞬间强行把他们拉上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向孩子的家人勒索巨额的赎金。针对学童绑架案的高发态势,除警方加强学校周边治安整治外,家长们也有特别“举措”,那就是纷纷把宝马车、别墅全换成普通轿车和商品房,免得绑匪盯上自己。[68]笔者对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宝马车主被绑架案进行分析,发现被害人没有所谓的炫富行为,平时也很谨慎、小心,但之所以成为被害的高风险群体,是因为社会大众的普遍观点是只有富人才能开宝马车,开宝马车的人都是很有钱的。对于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来说这更是一个重要的诱因。绑架或抢劫宝马车主,获得的收益往往会高于其他车主,对巨额利益的垂涎驱使他们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无意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诱惑性或过失性,在一种不自觉、不自省的情境下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沦为被害人。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求全责备。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认为“可利用”的被害人,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在加害一方,因而这部分被害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也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这部分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谨慎,了解一些犯罪与被害的相关知识,树立起被害预防意识,其被害的几率则会减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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