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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被害人责任,被害预防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被害人过错致使的激情杀人,虽然犯罪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量刑要比一般故意杀人轻得多。一言蔽之,不论对于刑事实体法抑或程序法,被害人的存在影响着犯罪的成立与刑事责任的轻重。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被害人影响因素而言,合理规范被害人因素的影响,不能随意扩大被害因素的作用范围,以使得被害人承担更多的风险而犯罪人承担较小的责任。

降低被害人责任,被害预防研究

正如上文所述,对于某些犯罪而言,被害人不仅影响着犯罪的成立,也影响着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例如,对于成年女性而言,经其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犯罪,否则成立强奸罪。而被害人过错致使的激情杀人,虽然犯罪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量刑要比一般故意杀人轻得多。这种状况表明,刑事法规、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已经将被害人纳入到风险的分配和考量之中了,被害人自身的可谴责性直接影响犯罪人的可谴责性。被害人的权利运动与恢复性司法的兴起,预示着被害人的崛起不可避免。以犯罪人为原点构建起来的传统刑法理论正在经受着以被害人为视角解释刑法理论的冲击——不管你是否承认,但它确实已在发生。被害人教义学的蔚然兴起对传统刑法学提供了全新的诠释进路,也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一言蔽之,不论对于刑事实体法抑或程序法,被害人的存在影响着犯罪的成立与刑事责任的轻重。在社会不断发展和风险日益增加的大背景下,这实际上是将犯罪人的责任以及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风险部分转嫁给被害人,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

值得思考的是,究竟被害人承担多大的责任对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责任分担才是合理的?或者说,被害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才是合理的?两者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从风险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而言,风险的不断增多无疑将导致在更多犯罪类型中实现被害人的责任承担,或者在固有的领域中被害人风险承担进一步加重,这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必然结局。然而,作为利益损害的承担者和弱势地位的被害人显然不宜负担过多或者过度的风险,否则显失公平——因为毕竟犯罪人在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自然应当承担较多的风险。在犯罪人——被害人之间进行风险划分,实际上就是划定被害人对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被害人风险越小,则意味着被害人对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影响较小;被害人风险越大,则意味着可以左右犯罪的成立和较大程度的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当然,在既有的刑事法规定之下,完全排除被害人对于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已无可能,合理分担风险或者较少的分配风险于被害人才是符合现实状况的做法。这可以从两点展开:一是针对风险变动,刑法不能无限制地将被害人纳入风险的分配,也就是说从定罪量刑而言,不能无限制地将更多犯罪的被害人因素纳入到考量范围。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被害人影响因素而言,合理规范被害人因素的影响,不能随意扩大被害因素的作用范围,以使得被害人承担更多的风险而犯罪人承担较小的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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