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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会组织功能的双面性现象及影响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青苗会”成立的确切时间已不可考,大约在清末就已出现。这样一来,地保就会一面接应官差,一面向会员敛钱,便自然成为青苗会这种自然组织的领袖。以后随着人事日繁,青苗会的组织系统为应付各种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指令而变得日益复杂化了,最终摆脱了地保时期的初始状态。不过以上所述“看青”外延的扩大和组织行为的变迁,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渗入就一定赋予了“青苗会”这种组织以现代的新意。

青苗会组织功能的双面性现象及影响分析

本文所探讨的村庄之一解口村属河北永清县288个村庄之一,该村共有耕田1147亩,如按所有权划分,耕田又可分为本业地、租地和当契地三种。该村拥有62户人家,每家平均人口4.3人,拥有耕田18.5亩。户姓以梁姓为最多,占全户数58.1%。“青苗会”是解口村的七种重要组织之一(其余六个组织是村公所、禁赌会、祭茔会、路灯会、添油会、吵子会)。“青苗会”成立的确切时间已不可考,大约在清末就已出现。“青苗会”会员一般都设有会首或称会头一人,司理全会一切事宜,另有管事的或称理事人八九人至十三四人不等,具体执行会内事务。还设有管账先生一人,司理一切账目,另外就是看青的或称青夫一至二人,司理看守庄稼之职,防止偷窃及损坏事情的发生。“青苗会”的正规工作可以概括成写青、看青和敛青三项。所谓“写青”就是将青苗会应保护的青苗,划分清楚,载之于册,以便按册保护青苗及收敛“青钱”的一种手续,在保护范围内的耕田称为“青圈”。青苗会成立的时间大约在玉米成粒之时,即阴历七月初,或十三四日时,即阴历八月中之时。写青时应划定青圈界限,清末以前青圈的界限划分似乎从未发生过问题,但青圈内地亩的确实数字,却不准确。每年写青时,各地主报告青圈内的亩数常不确实,随着村务中国家摊派费用的增多和青苗会功能的复杂化,迫使对地亩数的登记越加严密细致,除登记本村青圈以内的地亩外,还登记其青圈以外的地亩数,以便作为将来村中摊款的根据。[1]所以写青实际上就是登记全村地亩数量,这说明其范围已扩充到了青苗会本身事务之外而与村政相混合了,同时也证明青苗会的职责已经逐渐在溢出原有的单一职能。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明确村与村之间财政权与管辖权的界限,青圈亦成为村界,使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2]有关“看青”职能的演变,我们在下面将进行讨论,但“青圈”即为村界的结论恐怕有一定问题,因为解口村青圈内耕田的地主,不必属于本村,也包括不少外村人。该村青圈面积为1530.5亩,村子恰居青圈的中心,直径约为一里半,但圈内土地却分属六个村庄,“青圈”界限与村界显然不一致。为了协调“青圈”内本村与外村人交纳看青费有可能造成的矛盾,在“敛青”时形成了相应的协商和转费制度,看青人将属于自己看护的青圈但不居住于本村之人交纳的看青费转给相应的看青人,并接纳对方转交的“代征”看青费,有些地方村民称这种“代征”为“联圈制”[3]。据当时的调查,华北许多村庄都采取这种“联圈制”,本村种外村圈地到外村交青钱,外村种本村圈内地到本村交青钱。

然而,“联圈制”的实行一般只能在“青苗会”处于早期状态下时才能发挥日常的作用,而国家权力的渗透导致“青苗会”功能复杂化之后,“联圈制”因为只征收狭义上的看青费用,故而不能满足现代征税的要求。以解口村的“敛青”内容为例,“敛青”作为“青苗会”的最后工作,其内涵前后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敛青”在“青苗会”的原始形态时,只在禾稼谷物收割完毕后,收敛看青的费用,普通情况下在阴历九月底或十月初举行,但在光绪末年以后至民国初年,“敛青”的内容已经从单纯的收取“看青费”扩展成了三项工作,即:(1)征收“青钱”。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前,每亩青钱为十六个制钱,后改为铜子四小枚。在1912年时,增至二十枚;1930年时,每亩改为一毛。(2)户口费。这项费用大约在1929年开始征收,村民不论是否有耕田,只要被称为一户,就要纳洋两角五,村民叫作“灶火门”费,意思是按“灶火门”收费,每一个“灶火门”意为一个经济独立的家庭。(3)村款费。这项费用包括村中一切花费,多则每户多摊,少则每户少摊。[4]从各种款项的划分来看,“青苗会”的职能已远远越出了“看青”的范围,而演化成了村级的征税组织。

“青苗会”在1928年以后有一个重要变化,土地登记和村差派遣以及敛钱摊款替代“看青”成为主要内容,同时“青苗会”的征税功能也使得自然村显示出了向“行政村”转型的信息。据万树庸对宛平县黄土北店村的调查,此村“青苗会”的历史就可清晰地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是庚子年(1900年)以前的地保时期;一是庚子以后的会首时期。黄土北店的地保姓施,已在村中住了十代,他担当此职位是由县政府指派的,以便在村内应酬官差,所以“地保”一职是现代警察制度建立以前的乡村地方政治领袖,乡与县、县与乡种种关系都以地保作为沟通的媒介。凡由县里派下的官差,每到一村,就向村民索要差费,所以地保即向青苗会的会员敛取。这样一来,地保就会一面接应官差,一面向会员敛钱,便自然成为青苗会这种自然组织的领袖。

“青苗会”的第二期改组是义和团事变以后外国军队攻陷了北京城,一部分官员为了追赶王室驻扎在清河镇,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向附近各村的民众征收两万枚鸡卵,如果没有本地人员负责此事,就要亲自下乡夺取。以后随着人事日繁,青苗会的组织系统为应付各种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指令而变得日益复杂化了,最终摆脱了地保时期的初始状态。[5](www.xing528.com)

由于“青苗会”的事务与村中其他行政事务常常混淆不分,所以民国以后的人们谈到“青苗会”时也往往不自觉地把它看作是村一级的日常行政单位。比如清河镇的人们谈到“青苗会”时就说:“谈到我们乡村中,都有自治机关,其中以青苗会(即村公所)为中心,村长、村副及会员为首脑,所管理的事,不过青苗会,应酬兵差官差,监督小学校,修盖庙宇……”[6]可见“青苗会”已无法和村公所的职能相区分。

不过以上所述“看青”外延的扩大和组织行为的变迁,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渗入就一定赋予了“青苗会”这种组织以现代的新意。这表现在“青苗会”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规范化管理,所有大小事情仍为会首和“管事的”所包办,而且他们的位置都是世袭的;这种宗法性还表现在一切组织规则仍按习惯的程序处理,除出入账之外,都是口头的,毫无明文规定,有关一切事件的决议,也是在闲谈中达成,只要无人反对,就默默地通过了。徐雍舜在《农村自治的危机》一文中曾经明确点明了“青苗会”功能扩大后的弊端,认为“组织变多了,村长、村副、闾长、邻长、监察委员、调解委员、放足委员、财政委员、书记、校长、自卫团团总等等官衔,不一而足。村里的事情没办多少,而对外的事情却极繁,今天征区公所办公费,明天催保卫团饷金,后天征枪弹款,接着又是军事捐、抗日捐、八厘公债、县借款、教育费、房田草契费、中佣费、旗产留置费、警察费,征大车、征骡马、征民夫”[7]。这里面的批评既包含了对“青苗会”功能多歧性的质疑,同时也暗示了其旧有组织形式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化。

华北“青苗会”一方面开始应付日益繁重的国家摊派任务,另一方面却仍保留了一些传统社区内的职责,如需带头举行求祈龙王赐雨等等宗教仪式。“青苗会”在其他村庄内也体现出了强烈的“两面性”,包括管理一村公产(如庙宇、香火地、坑地、义地、官井、树木等)以及重修或新造公共建筑。“青苗会”一方面要主持村级的“新政”事务,比如新式学校管理便操诸青苗会或乡公所之手,学校组织的最高当局如董事会和校长,往往也是青苗会的会首,由他们控制经费及用途,至于聘请教员和校役、添置教具、分配课程、规定假期等事,也都在他们监督之下。另一方面,“青苗会”仍操纵着村级的宗教和宗族事务,比如清河镇以庙宇为中心的宗教活动,一般分公私两祭。公祭每逢正月十五日,由村中领袖代表并统率村民至各庙致祭,并散放灯花,驱逐鬼怪,这叫“灯节”。至于六月二十四关公生日,及“谢秋”“祈雨”等活动,也都由青苗会或乡公所领袖在庙内主祭。[8]

通过以上的材料分析,“青苗会”从清末至民国确实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其特征是职能分工更加复杂化了,已经完全越出了原初单纯“看青”和“保卫”的作用范围,而成为国家在基层实施新政的工具和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华北“自然村”共同体体系已遭到了根本的破坏,因为“青苗会”除了其行政职能外,仍保留着乡村秩序协调和保护人的角色,比如对宗教祭祀活动的控制与中枢作用。特别值得明辨的是,“青苗会”部分行政职能的国家化,并不意味着其基层权力系统发生了根本变更,这特别体现在对“会首”资格的遴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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