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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人员的关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都有涉及。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其他业务交往过程中,无论自己的意见是否得到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认可,大家都要相互尊重,语言文明,不得把案件中的针锋相对演变为生活中的恶言相向。有亲属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要主动向组织进行登记,要主动回避相关案件。

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人员的关系

律师与自己的委托人在诉讼中的目标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一致性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律师尽到了代理职责;差异性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与律师代理后果有直接关系。这是法律界定案件“当事人”“参与人”的主要标志。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是独立行使职责,不是当事人的附庸。律师的观点要基于尊重客观事实和经过质证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凭空妄想,更不得信口雌黄。无论是着装还是行为举止,律师要体现出高素质的专业水准,不能为了“赢得诉讼”不择手段。当律师意见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律师应该提前与委托人沟通,取得委托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委托人坚持自己的观点,律师原则上应该尊重。例如,民事案件中,原告愿意放弃或者改变诉讼请求,律师只有提示义务,没有干涉的权利。再如,刑事案件中,即使律师认为无罪,被告人为了早日解除羁押而愿意认罪,律师也不得干涉。对于委托人的不理智甚至过激言论,律师有教育和引导义务。

代理律师与对方的当事人因为代理关系而产生利益冲突,是矛盾关系。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对方当事人洽商,原则上应该提前与自己的委托人沟通,取得许可或者授权。代理关系一旦建立,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就不得发生其他业务上的合作。(www.xing528.com)

律师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都有涉及。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其他业务交往过程中,无论自己的意见是否得到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认可,大家都要相互尊重,语言文明,不得把案件中的针锋相对演变为生活中的恶言相向。我们应该是办一个案件,学习切磋一些法律知识,交一批法律上的朋友。律师在与司法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执业纪律和规范,有证据公开提交,有法律意见书面表达。不通过熟人、朋友打招呼,不私下打听案件审理信息,更不能通过吃请行贿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公正司法及执法。有亲属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要主动向组织进行登记,要主动回避相关案件。律师在承接业务时也需要回避,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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