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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概论-志愿服务概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湖北省红十字会志愿者将志愿服务的发展归结于“学雷锋”活动,他们说“志愿服务发展于雷锋运动,近代壮大于共青团”。湖北省总工会的志愿者则明确提出志愿活动是“学雷锋”活动的延伸,志愿服务是“学雷锋”的继承和延续,但是上升到了体系这个高度。湖北省残联志愿者和湖北省红十字会的志愿者直接就提出了志愿服务的利他性。

志愿服务概论-志愿服务概论

认知观简单来说就是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的一些基本看法,包括志愿服务的来源、属性特点等。现阶段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如何? 这里我们基于湖北省志愿服务的调查,对人们的志愿服务观进行分析。在人们思想观念中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志愿服务是雷锋活动的延续

1963年,学习雷锋的活动在全国开始展开,从此在每年的3月5日雷锋纪念日,全国都会举行以“学雷锋”为主题的做好人好事活动。很多人把它看做我国最早的志愿服务活动,事实上也确实影响了很多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在谈到中国志愿服务的起源这个问题时,在访谈的20名志愿者中有4位访谈者明确提出了志愿服务是雷锋活动的延续。在我国,志愿服务常常被看做是“学雷锋”活动的延伸,这也为它迅速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奠定了最深刻的思想基础和心理基础。

湖北省红十字会志愿者将志愿服务的发展归结于“学雷锋”活动,他们说“志愿服务发展于雷锋运动,近代壮大于共青团”。湖北省总工会的志愿者则明确提出志愿活动是“学雷锋”活动的延伸,志愿服务是“学雷锋”的继承和延续,但是上升到了体系这个高度。

共青团湖北省委一名工作人员在谈到志愿服务的起源的时候,觉得“学雷锋”和志愿服务只是名称上的差别,其本质是一样的,他是这样说的: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以前叫学雷锋,现在改成叫志愿服务,简单地理解,就是这样一个情况。”而湖北省妇联的志愿者也更加明确地表示了相同的观点: “我所理解的‘志愿者服务’实际上就是以前学雷锋活动在新时期的一个新叫法。”

2. 志愿服务是一种精神追求

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不断发展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领域的追求。志愿服务作为社会进步的体现,受到了不同社会不同阶层的认可与赞赏,自然也成为不少人精神追求的方向。

湖北省卫生厅的志愿者是这样说的: “你说怎样表达爱心,表达爱心是通过每一项活动体现出来的,所以你说它小也比较小,大和小怎么结合,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从某种程度上也就是一种奉献精神,是一种奉献,是一种互助,就像我们现在推广的信息农村合作医疗一样就是一种互助的社会活动,在这个互助过程中弘扬的是一种奉献精神,就是我们志愿工作者的四个特性: 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所以我认为志愿服务的精神就是奉献友爱互助和敬仰。”“我们是以集体的行动、团队的力量来展示志愿活动的公益性。”

湖北省科协的志愿者也认为,“志愿服务是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概念。随着社会分工的不同和改变不断深入的发展,人们出于一种爱心,出于一种社会的责任,出于一种对社会公平的体现,就自发地开展志愿者的服务”。“在国外,志愿者服务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它是一种精神上的升华,而不是一种表象的表现形式,那就歪曲了志愿者服务本身的概念。”“志愿者服务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充满爱心的一种奉献。”

3. 志愿服务是一种利他行为

无论是早期的“学雷锋”活动,还是当今的志愿服务活动,从小处着眼都可以概括为做好事,也就是帮助别人的行为。

湖北省残联志愿者和湖北省红十字会的志愿者直接就提出了志愿服务的利他性。湖北省残联志愿者说: “志愿活动是一种利他的、无偿的行为。是一种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无私的奉献,因为它毕竟是志愿嘛。也就是说从个人意愿出发,有帮助别人的意愿,所以它是无私的,无私奉献的行为。所以我就说这是一种文明的体现和象征。”湖北省红十字会的志愿者表达则更加直接—— “志愿服务主要有三个特点: 自愿、无偿、利他”。(www.xing528.com)

湖北省体育局的志愿者提到志愿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我们刚才谈了我们体育部门是满足社会需求的,提供体育机械啊,为老百姓健身提供条件”。另外,武汉市百步亭社区志愿者表示,“志愿服务主要是一种自己发自内心的意愿,首先要自己愿意做这份工作,并且是不以拿报酬为目的的,概括来说就是为服务人民”。省博物馆志愿者表示,“志愿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是用财富施于人,第二个是用精神或者智慧施于人教化人,第三个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帮助人”。

4. 志愿服务是无偿自愿的

志愿服务活动本身只是政府倡导的一个行动,除了政府的一些组织机构之外,对于民间的很多自发组织并没有强制的要求。事实上很多参加志愿活动的人都是本着自愿的态度参与进来的,不仅没有经费支持,有时候还需要志愿者自筹经费进行活动。虽然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志愿服务一定是无偿自愿的,但是很多人实际已经把这当成志愿活动的一个特点。在访谈过程中,很多志愿者提出志愿服务是“不能强迫”、“发自内心”、“自愿”、“不求回报”和“无偿”等,这些都说明了志愿服务的无偿自愿性。

湖北省卫生厅的志愿者的话很有代表性,不断说到志愿服务是个人自发的行为,不带有功利性。“志愿者反馈社会也好,回馈社会也好,是一种直觉的行为,他怎么做,不能去强求他,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观点,每个人有每个人行为处事的方式,他回馈的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我们通过志愿服务非要强迫某个人或某个人群他回馈社会的话,这真的是与我所说的这种志愿服务相违背的,所以开展志愿者活动,不能提出这种反馈回馈社会或回馈施救者或施助者,这个说法我觉得是错误的。”

“献爱心时是发自内心的,不能说我本来就不想,组织要求我去做的,他能献出什么爱心呢? 我觉得强调志愿服务,换一个字的话可以换成自己的‘自’,实际上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你只有自愿了你才能奉献自己的爱。简单来说,也就是我个人的理解的话就是志愿的贡献自己的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不谋求物质报酬,在这个前提下,说大一点就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或结合自己的特点、专业、特长做的一些活动。”

湖北省体育局的志愿者也强调志愿活动是基于自愿开展的,“但是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去做一样的,不是每个人都去关注孤老啊,等等,除了关心孤老,就没有什么志愿活动了。……哪里有个大灾小难的,都是发自内心地关心,想帮助。这个意识是越来越强,追求积极向上的人文关怀是值得提倡的。这个行为还是志愿行为,不是强迫的,我认为吧,这些行为都是志愿服务。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志愿者,而这些志愿者大部分都是没有报酬的”。

5. 志愿服务是责任意识的体现

所谓责任意识,指的是清楚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认真、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把责任转化到具体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责任意识属于一种自觉意识,表现得既平常而又朴素,把志愿服务看做是责任意识的体现,体现了社会人的自我要求和自觉意识。

例如,湖北省科协的志愿者是在对公民志愿服务意识的批评中表明了志愿服务是责任与义务: “还没有把志愿服务当成社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认为是别人的事,不是我的事,实际上每个人都有这个义务,公民这方面的意识还不强。”

湖北省妇联某主任则更加直接,说“志愿服务就是一种责任”,“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这是对社会应该尽的义务”。

湖北省司法厅的志愿者则用提到了“美德”来形容志愿服务: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时期进一步的发扬光大。我觉得现在开展的这些志愿服务是正当其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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