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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部分考试招生制度创新实践的补偿性特征,进一步确证了动力机制的失范。考试招生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起点,将产教融合理念融入改革内容是必然趋势。但是,考试招生权的监管机制却处于相对缺位状态。如各地区在落实分类招生中实施注册入学制度,其多元化程度正式表明了考试招生权的分散化与监督管理举措缺失并存的现实问题。

我国高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机制研究

第一,动力机制:生源多元化与院校类属特征。高考制度是协调生源供需的制度安排,是基于供给与需求逻辑而形成的遴选工具[11]。由此可知,考试招生改革也就存在两个基础动力:第一是为高职院校选择合适的生源;第二是为生源提供合适的高职院校(专业)。从制度变迁视角来看,考试分类依附于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分类考试的制度设计中,考试招生形式的多元化是分配不同生源获得高等职业院校的入学机会。但是,从现实来看,我国高职院校生源结构依然是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体,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为重要补充的二元生源结构。多元化的考试的选择功能,转为补偿性的评价功能,选择性逐步降低。低选择性的考试招生制度如果缺少科学的遴选机制,那么生源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两个基础动力目标将无法实现。当前,部分考试招生制度创新实践的补偿性特征,进一步确证了动力机制的失范。如注册入学改革是解决民办高校生源不足的制度安排。部分省份在探索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招生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应对传统高职院校生源相对不足。在此条件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形成了普通高考的主导地位,其他考试招生方式的补充地位或者补偿性质(注册入学)。当前,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改革需要明确其动力机制,需要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科学确定考试招生制度安排。

第二,主体参与机制:学校主体与企业主体。产教融合是高职院校发展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考试招生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起点,将产教融合理念融入改革内容是必然趋势。分类考试中,考试招生自主权逐步下放,高职院校的主要参与主体与实施主体的身份被确证。以行业企业组织为代表的“产业主体”的考试招生参与权利的界定比较模糊。产业主体的缺位或者定位模糊造成高职院生源知识能力结构与“产业标准”脱节。在政府推动、院校主导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改革中,行业企业参与机制缺失,弱化了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的办学主体身份,有违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建设逻辑。当前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改革依然是形式性改革多,实质性改革比较少的局面,考试招生制度的系统性变革有待进一步推进,尤其是“产教融合”在考试招生制度设计中的落实依然有待进一步探索。(www.xing528.com)

第三,监管机制:权力下放与权力监督。与分类考试改革同步推进的重要改革是考试招生权的下放。省级统筹、院校主导成为考试招生管理的主要特征。各省负责统筹省级考试招生;单独招生的文化和技能的考试科目、内容、方式和录取办法由学校确定,并报省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备案。但是,考试招生权的监管机制却处于相对缺位状态。新时代的分类考试制度依然是个新生事物,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分类考试依然处于不完善阶段。在考试招生权下放,在权力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管理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可能存在过度增加制度交易成本的行为。如各地区在落实分类招生中实施注册入学制度,其多元化程度正式表明了考试招生权的分散化与监督管理举措缺失并存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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