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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带来新均衡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构高等教育机会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关系。综合来看,高考制度设计中的理想模式具有动态性,在特定的权变空间范畴内波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均衡,从而保证高考制度的公信力、公平性能够在社会接受的阈限之内。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均衡结果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不同关系类型。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政府在高考效率中的责任。这也提供了认识高考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实践模式的理论基础。

我国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带来新均衡

通常来看,公平与效率高考制度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效率也是高考制度的本质之一,但二者的地位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通常情况下,一个伦理体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原则规范与价值体系,以原则规范为主导。尤其是现代社会,更是要集中和优先考虑针对行为、制度和政策的原则规范[2]。鉴于效率侧重投入与产出的“经济”特征,代表公共利益的高考改革相关的公共政策并没有对之进行直接描述,公平成为制度安排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这并没有阻滞体现效率的高考改革实践探索,也没有否定效率在高考制度理论建构中的核心地位。高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构高等教育机会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关系。公平过度的结果是效率的缺失,高考制度遴选人才的评价功能式微;效率过度的结果是公平的缺位,高考制度的公共性被侵蚀。因此,任何对公平或者效率过度偏好的高考制度变迁都必然引致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冲突,甚至扩大为社会问题。综合来看,高考制度设计中的理想模式具有动态性,在特定的权变空间范畴内波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均衡,从而保证高考制度的公信力、公平性能够在社会接受的阈限之内。

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公平优先模式、效率优先模式及“公平与效率兼顾”模式(如表6-1),其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政府、普通高等学校、生源及其他组织。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均衡结果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不同关系类型。其中,高校是高考效率的应然实践主体与责任主体,既是高考效率的推动者与动力源,也是高考效率目标实现的实践主体与受益主体;政府作为高考制度设计的主体,承担高考制度公平、公正的主要责任。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政府在高考效率中的责任。政府推动高考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基础上的“选才”,因此,“选才”的目标也反映了政府在高考效率中的主体身份;考生作为高考的评价对象是应然的利益相关主体,公众及社会团体也会成为高考效率实现过程的参与主体。

表6-1 高考公平与高考效率动态均衡的三种理论模型

第一,公平优先模式强调公平在改革过程中的基础地位、主导作用,并以公平为核心,推进制度设计。其理论形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随着公平内容的增加,高考制度中的效率也有所增加,但增速越来越慢。二是,随着公平内容的增加,效率也不断被强化,并且到一定程度之后,公平转化为效率,效率成为主导;第二,效率优先模式强调效率在改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并主要以“效率”目的,推进制度设计。其理论形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随着效率要求的增加,高考制度中的公平也有所增加,但增速不断减慢,直至公平诉求不再增长,效率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二是,随着效率要求的增加,高考制度的公平也不断被强化,并且到一定程度之后,效率转化为公平,公平成为主导;第三,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模式包含两种类型:一是,理想模式,即公平与效率能够同时得到充分满足,考生、学校及政府等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利益绝对均衡;二是,实践模式,它反映了实践过程中,高考制度设计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均衡形式,围绕公平与效率理想模式形成的、以二者其一占据主导地位的安全阈内。这部分安全空间包括效率优先区和公平优先区。任何超越这两个区域的改革,其将面临公平过度或缺位的改革风险。(www.xing528.com)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通过对美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呈现的问题的理论分析,确证了公平(平等)和效率之间如上所述的相互转换的理论可能。他认为,“在有效率的经济中增进平等”,“在有些时候,为了效率就要放弃一些平等;另一些时候,为了平等,必须牺牲一些效率。但是,无论哪一方作出牺牲,必须以另一方的增益为条件,或者是为了获得别的有价值的社会目的”。[3]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对立关系,而是在特定目标约束下,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转化。教育领域中的公平和效率也是如此。睢依凡教授认为,“从规律性和大的趋势来看,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公平是保证竞争效率的先决条件, 而效率是促进公平的有效手段。譬如,旨在保证公平的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其最终结果是保障并促进了效率的提高,而旨在强调效率的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客观上却起到了防止不公平的作用。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事业或组织体系,其制度设计及资源配置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同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事业或组织体系,其制度设计及资源配置也一定有利于效率社会及效率组织的构建”[4]

这也提供了认识高考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实践模式的理论基础。就高考改革的初衷来说,公平与效率都是为了建构并保证每一次高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实现路径,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即通过效率反映公平的合理性,通过公平推进效率的合法性。没有公平的效率缺少价值根基,没有效率的公平缺少实用支撑。因此二者之间的应然与实然都应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当前高考改革语境中,公平和效率也开始呈现出相辅相成,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并呈现出“走向效率的公平”的关联模式。但这并不是对公平的否定,而是以效率实践作为公平的隐喻。没有“公平”也就无所谓“合理”,这是因为“公平”缺位的高考改革不能够体现高考制度的公共性。反之,没有“效率”也就无所谓“科学”,这是因为“效率”缺失的高考改革失去了高考制度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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