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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评判的类型与结构:艺术家的创造与评判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如此,艺术批评学、艺术阐释学乃至艺术传播学诞生了,它们重视的是在这样一个新的循环系统中存在着怎样的规律,艺术批评家应当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广大受众应当如何接受艺术品;它们强调的批评家主体立场的评判、阐释与受众主体立场的“再创造”,甚至可以忽略艺术品创造者艺术家主体的存在。而如果同意接受美学的观点,接受即艺术再创造,则毋宁说,艺术评判本身便是艺术传达的延续与最终完成。

艺术评判的类型与结构:艺术家的创造与评判

艺术传达及其效果是艺术家的精神生产和产品,艺术评判则是对产品的检验和接受,包括对艺术传达成功与否、质量高低的判别与评价,艺术传达之意义的理解、阐释或发挥,艺术品的欣赏与传播,等等,因而是艺术创造之价值最终实现的环节,也是艺术活动完整流程的终端。[1]在这个环节上,艺术活动从艺术家的个体行为延展为受众的群体行为社会活动。艺术传达的受众,指向艺术之传所达之彼,当然也包括艺术家自身——他常常是自己的作品的第一位受众;指向社会性的艺术产品消费者,当然也包括艺术专业圈——他们常常是特定艺术传达的第一批受众。所谓艺术评判,虽然在大多数时候被狭义地理解为“艺术评审”“艺术批评”之类的专业行为,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就是受众对艺术传达的反应和反馈——不论是私语还是公议,是直观感受还是深入体验,是片言只语还是长篇累牍,都包含着评判的意义;最简单的一句喜欢或不喜欢,甚至是无声的落泪或微笑,都可以视为广义的艺术评判。[2]进而言之,艺术家个体的艺术创造活动及其产品能够在什么层面、多大的范围得到传播,同样具有艺术评判的意义。显然,艺术评判不仅来自于艺术家自身,来自于专业评审的行会和专家,也来自于更为广阔的艺术消费市场——事实上,来自艺术市场的评判是艺术家(尤其是职业艺术家)极为重视的受众评判,也是广大受众乐于知晓并热衷传诵的。艺术家个体性的艺术创造活动通过接受评判而实现其社会化。

从艺术评判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当艺术家完成其艺术传达活动之后,即当其将艺术品交给受众、交给社会之际,艺术活动似乎进入了另一个循环:艺术家及其艺术品似乎成了自在之物,成了既已存在的对象,就像当初艺术家在进行艺术传达之前所面对的现象世界一样;而此际受众——包括艺术批评家、艺术经纪人、艺术消费者乃至艺术家本人在内的一切受众——成了新的主体,由他们来共同对艺术家及其艺术品作出评判。正因为如此,艺术批评学、艺术阐释学乃至艺术传播学诞生了,它们重视的是在这样一个新的循环系统中存在着怎样的规律,艺术批评家应当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广大受众应当如何接受艺术品;它们强调的批评家主体立场的评判、阐释与受众主体立场的“再创造”,甚至可以忽略艺术品创造者艺术家主体的存在。但是,如果我们将艺术评判视为完整的艺术创造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艺术评判同样是艺术家主体进行艺术创造所必须面对的对象:艺术评判既是对艺术家主体此次艺术传达活动及其成果的评判,也是对其将作的艺术传达活动的建议;既是对此艺术家主体的评判,也是对其他艺术家主体的建议。换言之,艺术评判研究与艺术教育研究、艺术创造研究一样,具有十分显著的实践性,是艺术学家干预与指导艺术家、艺术传达活动的直接通道:艺术教育研究着眼于艺术家的培养,从整个艺术创造过程的起始或基础做起;艺术创造规律研究着眼于狭义的艺术创造活动本身,从整个艺术创造过程的中段入手;艺术评判研究则着眼于艺术家的艺术传达效果的评价及其社会化实现方式,从整个艺术创造过程的终端入手。换言之,研究艺术评判是为了艺术家更好地从事艺术创造。而如果同意接受美学的观点,接受即艺术再创造,则毋宁说,艺术评判本身便是艺术传达的延续与最终完成。(www.xing528.com)

因此,研究艺术评判绝不仅仅是艺术批评家的专务,更是艺术家自身使其艺术传达效果的检测成为自觉行为必由之路,甚至是所有艺术受众或艺术消费者所必须关注的。然而,它又必须首先是艺术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艺术学必须廓清艺术评判的有效类型及其相互关系,主要功能及其实施方式,基本原则及其参照标准,为具体的艺术评判实践营造统一的语境并提供理论依据。本节的任务是站在艺术学立场,首先从总体上考察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何以必须全面地接受艺术评判,艺术评判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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