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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农业税的历史与现状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7年,全县农业实现合作化,农业税征收取消起征点全额累进办法,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社农业税以农业分红单位计征。1979年又实行起征点为人均口粮301斤,300斤以下免征,全县仅征城关、文峰、三台公社农业税26.33万斤,有1812个生产队28.1万人免征,计税面积122.32万亩,税率为3.5%。

陇西县农业税的历史与现状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后,一面支援解放战争,一面筹措地方经费,主要收入还是依靠征借粮,后抵交公粮即农业税,当年征借707.5万斤,附加为正税的25%。1950年10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税征收实物,以小麦为标准计征结算,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均粮食121市斤为起征点,实行4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最高为42%。祠堂寺庙、教会的耕地,自耕者按总收入征40%,雇工经营的征总收入的20%,出租的征租额的20%。对人均粮食120市斤以下、遭灾和特别贫困户予以减免。粮额下达各乡,乡组成征粮委员会,发动群众,民主讨论,核实土地,评出产量,依产计征,附加为20%。人均负担50.6斤,亩均负担8.6斤。1951年每户人均粮食140市斤为起征点,39级全额累计税率,3年计税面积125.6万亩,计征税额无记载,实征2494.44万斤,占产量的9.92%,亩均负担8.45斤,人均负担53.2斤。

1952年土改结束后,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施行细则》,本县即全面开展查田定产,以每户人均粮食150斤以上为起征点,土地分为26级,以质分级,以级定产,以产计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税率为5%~30%。以中等小麦的当地市场价格折为货币结算。计征面积125.2万亩,计征税额无考,实征779.66万斤,每亩负担6.23斤,每人负担47.1斤并对口粮不足地区折征代金,征额比上年减少22.5%。1954年以中等小麦国家收购牌价进行结算。1957年,全县农业实现合作化,农业税征收取消起征点全额累进办法,实行比例税制。规定本县税率为13%。附加调整为15%。高、初级社人口占农业总人口的90.44%。农业社农业税以农业分红单位计征。个体农户占9.56%,实行累进税率,按原定累选税率提高一级,以户计征。为使社会减免符合实际,本县减免比例为计征税额的1%~5%。计征面积125.62万亩,实征1519万斤,比1953年提高151.5%。1959年始免征自留地农业税,征收单位由农业社改为生产队,1957~1959年实征1000余万斤,征收了“过头粮”,加之自然灾害,造成人民生活困难局面。1960年,省人民政府降低陇西县农业税基数为525万斤,一定三年不变。1972年,社员平均口粮低于292斤的折征代金。1979年又实行起征点为人均口粮301斤,300斤以下免征,全县仅征城关、文峰、三台公社农业税26.33万斤,有1812个生产队28.1万人免征,计税面积122.32万亩,税率为3.5%。计征税额525万斤,减免502万斤,实征占年度产量的0.36%,每人负担0.8斤,每亩负担0.22斤。1980年起实行免征农业税一起三年不变办法。1982年本县列入干旱困难县,为使农民休养生息,农业税减免额达252万斤,年实征额降为88万斤,人均负担2.58斤。至1985年,计税面积122.32万亩,计征税额210万斤,实征44万斤,占年度产量的0.24%,人均负担1.26斤,亩均负担0.36斤。人均负担,1985年比民国30年(1941年)降低97.1%,人均、亩均负担,1985年比1949年降低97.5%和95.8%,先后折征代金的标准为每斤小麦1953年0.1017元,1966年0.135元,1978年0.164元,1985年0.2214元。

陇西县农业税负担统计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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