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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诉讼及相关问题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澳大利亚与国内气候变化诉讼机制在澳大利亚的宪法体系下,联邦政府对于颁布法律、履行《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条约体系下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立法权限和责任。相较于美国,澳大利亚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少的。尽管澳大利亚拥有气候变化的综合性立法,但是气候变化诉讼的潜在动力仍然不足。在气候变化减缓方面,气候变化诉讼在澳大利亚对于推进气候变化管控方面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其他发达国家。

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诉讼及相关问题

(一)澳大利亚与国际气候变化机制

由于澳大利亚的国内政治经济优先于化石能源的地位,澳参与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情况也是错综复杂的。澳大利亚作为第一批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1998年霍华德(Howard)政府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随后又拒绝批准该条约,直到2007年选举下一届凯文·拉德(Kevin Rudd)政府时澳才最终承认和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并成为随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机制的重要支持者。可是,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澳大利亚同美国一道提倡解散《京都议定书》机制,希望构建一个新的全球条约体系,并希望新的条约体系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规定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澳大利亚同意加入条约2013—2020年第二期的减排义务,延长《京都议定书》到第二时期的决定。澳大利亚之所以支持将《京都议定书》期限进行延展,是因为这样可以让碳市场继续在清洁发展机制下良好地运行。与美国情况类似,澳大利亚的国际气候谈判立场也没有受到国际层面诉讼的影响,更多情况是受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法律机制的约束和影响。国际层面与澳大利亚相关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世界遗产委员会把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包括大堡礁(Great Barrier Reef)、大蓝山(Greater Blue Mountains)、卡卡国家公园(Kakadu National Park)等列为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世界遗产。

(二)澳大利亚与国内气候变化诉讼机制

在澳大利亚的宪法体系下,联邦政府对于颁布法律、履行《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条约体系下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立法权限和责任。2007年以前,相较于美国,澳大利亚联邦层面的气候变化立法寥寥无几。担忧国内商业和经济潜在成本的增加,霍华德政府反对采取单边措施来减少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霍华德政府的唯一强制性立法计划是以再生能源为目标的,其目的在于利用再生能源来增加电力生产比例。2000年,澳大利亚通过了《再生能源法案》(Renewable Energy Act 2000),随后的拉德政府在2009年又通过了《再生能源修正法案》。霍华德政府执政期间的又一重要立法是2007年的《国家温室和能源申报法案》(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Act 2007),这一立法引进了国家大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生产、能源消耗的申报计划。但是霍华德政府的唯一败笔在于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相较于美国,澳大利亚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少的。尽管澳大利亚拥有气候变化的综合性立法,但是气候变化诉讼的潜在动力仍然不足。[51]

(三)澳大利亚州和地方气候变化规制(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为了提高州和地方的气候变化管理水平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目前一些州的气候变化治理措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例如2012年,新南威尔士建立澳大利亚第一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澳大利亚的许多诉讼案件都涉及煤炭及发电厂(如黑泽尔伍德案(Hazelwood case)和铁砖山案(Anvil Hill case)等),还有很多的诉讼是希望给予气候变化的后果更多关注,因为海平面不断上升已经成为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后果,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外,许多再生能源项目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政府呼吁更多地使用再生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而间接地实现气候变化治理。像黑泽尔伍德和铁砖山这类气候诉讼案件的处理方法实际主要是一种法律解释,而且法律解释主要是围绕环境法的核心要素——气候变化概念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展开的。

另外,通过法律解释可将气候变化管控的直接效果和间接的经济影响结合起来,此类诉讼案件最早的是2004年的“澳大利亚的保护基金会诉拉特罗布市议会案”(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Latrobe City Council),该案原告认为一个规划修正案有必要授予维多利亚最大燃煤发电站扩建的权利,同时也应该考虑该修正案对于气候变化后果的间接影响,法院审理该法案时做出的法律解释不仅提高了公众对于污染能源的社会意识,最终还以维多利亚政府签发了史无前例的“温室气体减排契约”和确保黑泽尔伍德电厂排放一部分温室气体结案。可见判例法和气候变化治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气候变化环境影响评估案件对于气候变化管控的影响似乎比较微小。然而,这类案件使得州和地方气候变化的管理要求逐渐变得更为严格了,间接地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效果。在气候变化减缓方面,气候变化诉讼在澳大利亚对于推进气候变化管控方面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其他发达国家。[52]

除了澳大利亚之外,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也有类似的气候变化相关的诉讼。如加拿大非政府组织地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 Canada)起诉加拿大政府违反《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16条的规定,没有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要求管理温室气体。[53]又如新西兰绿色和平股份有限公司诉北国区域市政当局和大河电力有限公司(Greenpeace New Zealand Inc.v.Northland Regional Council and Mighty River Power Limited)案就是关于电力公司设立燃煤发电厂许可的诉讼,高等法院认为,在发放许可证的时候应当考虑燃煤发电产厂是否会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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