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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主体涉及的规范条款即时更新,地下车库设计常用规范一本通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扫描进入建识网表5-8人防主体涉及的规范条款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续表图5-25人防工程主体构成示意图5-26人防工程主体构成——局部立剖面示意图规范原文摘录1库防规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2库防规5.1.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9人防3.2.7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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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8 人防主体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5-25 人防工程主体构成示意

图5-26 人防工程主体构成——局部立剖面示意图

规范原文摘录

1 库防规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表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2 库防规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

3 人防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 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 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 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表3.2.1-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表3.2.1-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注:(1)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4 人防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 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表3.2.2-1 有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2-2 无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注: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2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3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5 人防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6 人防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 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图3.2.4 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项部最小防护距离ts

7 人防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 mm。

8 人防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表3.2.6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m2

注:防空地下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2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9 人防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 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 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 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 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 mm。

图3.2.7 抗爆墙示意

1—抗爆隔墙;2—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b—门洞净宽

图3.2.10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的做法

①高抗力防护单元;②低抗力防护单元;

1—高抗力防护密闭门;2—低抗力防护密闭门;3—防护密闭隔墙

10 人防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2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 mm,常6级不得小于200 mm。

11 人防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 mm;

2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 MPa;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1确定;

表3.2.10-1 抗力相同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2确定。

表3.2.10-2 抗力不同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www.xing528.com)

12 人防3.2.1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图3.2.11 变形缝两侧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隔墙;①甲防护单元;②乙防护单元
注:lm——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

2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1确定;

(2)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

表3.2.11 抗力不同不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13 人防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图3.2.12 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①上层防护单元;②下层防护单元;③上部建筑;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楼板;3—门框墙
2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
3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相关规定。

14 人防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 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15 人防3.2.14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16 人防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 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 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 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17 人防3.2.16

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18 人防消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19 人防消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 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20 人防消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21 人防消4.1.5

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2层。

22 人防消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3 人防消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m2,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 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24 人防消4.1.8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 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 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25 人防消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6 人防消4.4.3

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 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 m;

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 h;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在火灾时能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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