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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刑法制定原则-中华远古史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初制定刑法的原则,对商遗民采取镇压与怀柔相结合的政策,都体现了这种精神。周公反复告诫康叔要“明德慎罚”,就是说施刑罚一定要慎重。周初的刑法表现在当时的伦理观念上,就是对孝悌的重视,认为凡是子不孝其父,大伤父心,父不爱其子而疾恶其子,父子相夷;弟不敬其兄,兄不友其弟,兄弟相仇,这些行为都是“元恶大憝”,主张应按照文王所制定的刑法严加处罚,决不宽恕[1206]。

周初刑法制定原则-中华远古史

春秋晋国叔向曾说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作《九刑》[1202],这类刑法典籍今皆不传,是否属实,皆在疑信之间。传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1203]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1204]这些虽是后人的追述,却似当时已有法律条文。《尚书·康诰》乃周公封康叔时之训令,说到“文王作罚”,则西周刑律之雏形,起于文王,可能有些事实根据。尤其在周公平管、蔡、武庚,东征胜利之后,西周王朝所最需要的是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安定下来,才能巩固其经过多年斗争、来之不易的全国统治权。周初制定刑法的原则,对商遗民采取镇压与怀柔相结合的政策,都体现了这种精神。周公反复告诫康叔要“明德慎罚”,就是说施刑罚一定要慎重。对一个罪犯,首先要查明其是出于好乱成性,故意犯法,还是偶然初犯。倘若是故意犯罪,罪虽小必杀;如果不是故意犯罪,而系偶尔过误,犯后自首,痛悔其罪,则罪虽重必宥[1205]。周公对惩治罪犯,已知审查其动机,这样区别对待,才能使臣民悦服,互相劝勉而不犯上作乱。这样对犯人区别对待,还见于《尚书·酒诰》,规定凡群聚酗酒,一律处死刑,可是对商遗臣、百工,因为已有长期酗酒的习惯,一时不易遽改,则放宽些,实行“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对他们不施杀刑,而是进行教育,以观后效。这充分显示其“慎罚”之意。

周初的刑法表现在当时的伦理观念上,就是对孝悌的重视,认为凡是子不孝其父,大伤父心,父不爱其子而疾恶其子,父子相夷;弟不敬其兄,兄不友其弟,兄弟相仇,这些行为都是“元恶大憝”,主张应按照文王所制定的刑法严加处罚,决不宽恕[1206]。这种血缘的伦理关系,实属于宗法制范畴,正是西周王朝统治者用以维持其统治秩序的工具,所以他们有意识地用刑法强化这种伦理的宗法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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