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及适应商品经济需求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及适应商品经济需求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结果,适应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由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所决定,若标的物实体毁损灭失,而无法对标的物进行利用时,用益物权归于消灭。用益物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及适应商品经济需求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结果,适应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这与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形成了显著的区别。由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所决定,若标的物实体毁损灭失,而无法对标的物进行利用时,用益物权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只有标的物的价值归于消灭之后才能灭失,仅标的物本身消灭而其价值没有灭失的物权不消灭。

2.用益物权为一种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另外,用益物权的限制物权性质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在所有人的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

3.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可以建立在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动产之上。但是,《物权法》在具体用益物权的规定中却只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这四种用益物权都是以土地为客体的,因此这四种用益物权均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也就是说,我国《物权法》虽然承认了在动产之上可以建立用益物权,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物权类型。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动产用益物权,这样在目前动产用益物权就成为不可能。(www.xing528.com)

4.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物权,其存在不须具备前提条件。虽然它派生于所有权,但并不依附于所有权,也不受所有权人的意志左右。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在第122、123条中对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的基本类型、基本效力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这些准物权,首先适用有关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