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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及审判程序规定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其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另外,《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及审判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其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应当回避情形有: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www.xing528.com)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五)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诉讼法制度的不足。

当前,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社会领域的冲突和矛盾日益激烈,一些侵权行为呈现出损害扩散、受害范围广泛、受害持续时间较长和受害者众多等特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类案件大量呈现。突出表现为侵吞国有资产、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等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2.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都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

目前,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规定有公益诉讼制度,对这些制度的有益借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极大地促进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同时,也对完善我国司法体系,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民诉法对公益诉讼规范还很粗疏,对提起诉讼的主体、请求范围及与私益诉讼的协调还有待于其他立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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