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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及其在中国教育改革中的影响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清华学校也分别制定了《北京大学章程》和《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民国初期的大学创造了中国大学史上的一个个丰碑,与当时制订大学章程并在其框架下进行内部治理息息相关。在2010年教育部推出的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及其在中国教育改革中的影响

“先立典章,后建大学[7],这一理念在中国现代大学的起步阶段就已经存在并进行了很好的实践,是中国现代大学初创时期内部治理的显著特征。1898年,在京师大学堂开办之初就制订了《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它是戊戌变法的产物,出自维新派梁启超康有为之手。张百熙任管学大臣后,“谨上溯古制,参考列邦”,经过半年多的反复修订,在1902年8月15日上奏所拟章程,贯彻了“端正趋向,造就通才,明体达用”的旨意,经慈禧太后钦准颁行,称为《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这个章程首次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近代教育史上新式学堂的体系,涉及办学理念、管理体制等内容。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清华学校也分别制定了《北京大学章程》和《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民国初期的大学创造中国大学史上的一个个丰碑,与当时制订大学章程并在其框架下进行内部治理息息相关。

作为现代大学,教学、科研、管理都要有规范,要依法办事。“法”除了教育法法律以外,在这一基础上,各所大学都应该有自己的“宪法”,即大学的章程。原复旦大学校长、后为诺丁汉大学校长的杨福家认为,大学“有了章程,依法办事,最后达到无为而治。即在一定的规划(法治)下,‘无为而治’或许是最好的‘治’”。如果各大学有了自己的章程并且切实遵行,教育部要做的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监督大学是否依法办学,大学办学的自主性才能得以更好地体现。但现状是,部分大学尚不具备大学章程,更是少有真正按照章程来办学的大学。由此可见,科学地制定大学章程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应成为现代大学内部制度构建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做,而且必须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成立的高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大学章程,并规定大学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在2010年教育部推出的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章程。2011年,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对大学章程的认识走向理性的回归,大学章程必将成为现代大学内部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支点,为整个现代大学内部制度的构建提供切实的基础性依据。(www.xing528.com)

今天,人们已经不再固守“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心态,对域外制度多有借鉴。但是,必须牢记的是,决不能草率从事,简单照搬。历史已有深刻的教训。20世纪20年代,国立大学曾引入校董会制度,如东南大学。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简单照搬国外,校董会职权过大,教授的发言权遭到抑制,最终导致“易长风潮”,学校管理一度混乱,校董会制度在该校仅实施5年即宣告失败。交通大学的董事会也是相当短命,不过6个年头[8]。域外制度移植到我国,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照搬照抄,于事无补。这就警示我们,在借鉴国外制度之前,必须首先要有充分的调研,务必结合本国、本校实际,理智选择;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监控,明智使用。

大学章程的制定不可脱离本国历史传统,不能简单地照搬域外制度建设成果。大学的功能不仅在于创新,还在于传承,要很好地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因此,大学章程也就必须考虑到教育事业作为人类的过去和未来之间的桥梁必须承担的东西。民国初期的大学充分继承了西方大学的学术自由传统,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复制和借鉴,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认为大学的内部治理不可能彻底由大学包办,而是在政府的有限干预下作出了一定调整。今天,我国高等教育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过程中依然有诸多效法西方的表现,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做到批判地吸收,结合本国的国情和客观政策加以调整。

近年来,许多高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了大学章程,其中部分已获得核准,但从实际来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章程的9项主要内容并没有在各高校的章程中完全写明,尤其是关于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学校内部各主要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等关键内容,许多事项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仍显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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