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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犯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其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形式,行政处分是教育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如《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法》对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和摊派费用,乱办学、乱招生以及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向受教育者乱收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等一系违法行为,都做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形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教育法》上述规定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第一,行政处罚是一种职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虽由行政机关做出,但并不是任何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第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第三,行政处罚只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才适用。第四,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只能是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只能针对那些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一但超出行政的范围、构成刑事犯罪,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是国家特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做出的行为,属于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其处罚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www.xing528.com)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申戒罚)等。

声誉罚: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最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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