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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目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引咎辞职等。《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是法学范畴体系的基本范畴之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是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维护法制的关键环节。[42]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从而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第九章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民法总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侵权责任法》 《广告法》 《刑法》 等都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有所涉及。

《食品安全法》 中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一) 行政处罚

行政法律责任是责任主体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通常情况下,行政法律责任适应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责任主体不同,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可分为:

1.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122条至第14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法律责任规定;②严重及一般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法律责任规定;③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⑤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法律责任规定;⑥进出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⑦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⑧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⑨违反食品检验,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工作法律责任规定,以及违反食品贮存、运输、装卸、食品广告等法律责任规定。具体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等行政责任。(www.xing528.com)

2.针对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

主要针对监管主体失职或属于监管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137条至第146条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①承担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③认证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富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的虚假认证责任;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情形是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⑤媒体等社会监管主体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的,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法律责任,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等;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不履行 《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目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引咎辞职等。

(二) 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首负责任制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惩罚力度明显增大。

第148条第2款在原法第96条第2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 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和但书的规定。对该款的理解主要把握如下两点:①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判赔依据是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②对经营者 “明知” 的判断。“明知” 通常是指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常见的情况,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添加了非食用性化学物质,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却仍然采购进货,可以认定其为 “明知”;经营者虽然从正规渠道采购的食品,如果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应属于主观上的 “应当知道”,因为作为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应当主动研究、学习和掌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安全标签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③对 “但书” 的理解与适用。“但书”是对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例外规定,也是经营者抗辩的理由。首先,以但书作为抗辩理由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次,但书所指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应主要指形式上的瑕疵。[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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