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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明清时期书院考试的德行与学业考评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清时期湖北的书院考试,一般分为德行考核与学业考课两大类。可见,道德行为在书院管理考核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湖北书院内设的考课制度,在主持者看来,完全是一种科举考试的预演。从考试的形式来看,书院的考试,分官考和师考两类。这说明,龙山书院的月考一年有八次。书院的学习及考试,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参加。根据考生具体情况,分配录取名额,给予奖励,并对违犯考试规定的考生,给予处分。

湖北考试史:明清时期书院考试的德行与学业考评

随着书院官学化进程的加快,书院的学习和教学也开始以考课为主,与正式官学一样,成为科举考试的预备场所。而书院之所以订立了比较严格的考课制度,并能得以实实在在的推行,与王守仁的提倡关系甚大。正德五年(1510),王守仁在给其弟子的信中说:“举业不患妨功,惟患夺志,只如前日所约,循循为之,亦自两无相碍。”[55]在他看来,书院讲会的目的,是使原有的封建统治更加巩固,但要真正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去,必须通过统治者的铨选,参与到各统治阶层内部中去。他希望诸生,既要立志举业,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学术水准。这样,明清书院便开始热衷举业。

明清时期湖北的书院考试,一般分为德行考核与学业考课两大类。德行考核,是指对学生的道德品性、行为举止进行规范。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的书院对此作了相应的条规,以便学生遵守执行。如梦泽书院要求:“肄业生童各宜敦品奋志,以图上进;如在院荒嬉及出外滋事,不听院长戒饬,违者送县究惩。”《孝感西湖书院详定续捐书院事宜》规定:“肄业生童如有嗜酒游博,掌教训责不遵,即由斋长逐出。”“书院非公馆可比,无论官幕,一概不准借居,所置号凳桌椅器具,立有清折,交斋长督令院书、院役经管,毋得任其遗失损坏。”为了让学生在德行修养和学业两方面都受到更好的指导和教育,该条文甚至规定:

书院掌教,由首事绅衿访择本邑品学兼优之举人、进士,公举聘请,住院训迪。其非举人、进士,毋得延膺讲席。如文品不符公论及各衙门荐非本邑之人,许绅士呈明辞退。斋长,必须公同选举学校中端方通雅之儒,俾为诸生表率。如有事故,另行公举,不得私相代谢。[56]

墨池书院也在规条中要求:“山长应延品学兼优之儒,以资教迪。”归州书院条规亦规定,山长由“阖邑绅士公举素有品学足以服务者,候本州酌定延请。如山长不实心教诲,即辞谢另请名师,一切情面嘱托,概不允从”。可见,道德行为在书院管理考核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学业考课,主要是指对学生进行“智育”方面的学习水平的考试。这种考试,在盛行考课的清代,一般称为“作课”或“会课”。由于众多书院都把参与科举考试放在重要位置,所以书院的学业考试也日臻成熟,形成了官课、师课、堂课、馆课、斋课、大课、小课、日课、月课、季课、诗课、字课、经古课、加课、会课、轮课等诸多名目的一系列考试。同时在考试过程中,定有课期,立有课程,设有监课,形成了从命题、考课、阅卷到公布结果、奖惩等各个环节严密配合的一整套制度。[57]当然,考课并非书院唯一的考试方法,也并非所有的书院都进行考课;考课的形式,也因书院本身的条规而各有异同。湖北书院内设的考课制度,在主持者看来,完全是一种科举考试的预演。从考试形式、报考资格、考场纪律、考试内容、录取办法、奖惩事宜等,都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从考试的形式来看,书院的考试,分官考和师考两类。如《江陵县龙山书院条约》第七条规定:“每月官课一次,山长课一次。”即每月考两次,先是地方官府出题考试一次,后由书院山长出题考试一次。同时该条约还记有:“同治七年,吕宪瑞酌定每年八课。”这说明,龙山书院的月考一年有八次。关于官考,西湖书院条约则更详尽:“书院向止八课,今增为十课。除童试、乡试停课一次(毋庸另补,费归杂用)及闰月无课外,自二月开课至冬月课满,定期每月初四,本县至院点名给卷。如遇公冗,即请两学或掌教点名,题目赴县署请领,试卷亦送县署批阅,不可无故旷课。”[58]明确规定了每月的官考必须执行,学生不可无故缺考。

书院的学习及考试,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参加。首先,入院学生须经过甄录考试。如崇正书院为“必选子弟十五以上,厚重端正者”;梦泽书院为“取文理清通者为正课,文理稍次者为附课,正课生童定以二十名,附课生童定以五十名”;归州书院为“取内课生员十名,童生六名”,另收录“外课生员二十名,童生十二名。如遇内课缺额,即以拔补”。在书院渐趋官学化的过程中,书院的招生,也逐步按区域和籍贯来进行。乾隆元年(1736)上谕有:“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沉潜学问者肄业其中。”[59]故《龙山书院条约》第五条规定:“龙山书院,专为本邑寒俊而设;筹款修葺,均与外县无关。或有外县生童冒名应课者,殊属非是。外县应课,原有荆南书院,何能混入龙山?”这要求,书院只能招收本县贫苦读书人。在确定招生范围后,对合乎报考资格的学生,还须履行报名手续。该条约第一条还规定:“生童报名,均于课前亲赴礼科,不准一报数名,尤不准假捏姓名。”

考场纪律,是各书院都特别重视的,许多书院都把它写进书院章程,明示学生必须照章执行。《西湖书院书役条规》第二、三、四、五条,全是关于考试纪律的要求:

一课期前三日呈稿出示,晓谕应课生童,报名造册,预备试卷,临期赴县禀请考试。

一课期应预备公案、朱墨、名册、卷本,伺候唱名。当堂点名给卷、朱、册,不得任意多给卷本。

一扃门后,随同斋长稽查,生童不得无故出入,禁逐闲人,不许混滥场规,并于卷面盖用图记,给发面点。其有携卷外出者,不得盖记接受。(www.xing528.com)

一收卷酌定二更为止,照册对明,包封送署。送署之后,不得再收补送。[60]

龙山书院也对考场纪律有严格规定。考生进入考场,“务须衣冠整齐”,应提前在书院前庭等候。考官到院,开门点名,考生按点名顺序,“鱼贯而入”,“不得拥挤擅越”,更不准先进考场,“脱卸夹带”。生员、童生的考场分开:生员在东舍;童生在西舍。答卷时,不准抄袭他人文章,“希图蒙取”;不得冒名顶替,代人做试卷;考生务必于上午将试卷誊正,要求卷面整洁;小的错处,应当场盖上戳记,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回学舍涂改,再盖上戳记。[61]

考试后,阅卷评定成绩等第。根据考生具体情况,分配录取名额,给予奖励,并对违犯考试规定的考生,给予处分。书院的名额,最初没有限制,后逐渐有了定额,分正课和附课。正课又分内课和外课。附课又名加课。内课为住读生,外课为走读生,加课为附读生,即旁听生。住读生和走读生,都有膏火钱,由书院发给;附读生,没有或给予少量的膏火钱。墨池书院与官学一样,设立了严格的等次、奖金规定。如章程中有一条如是规定:

酌定正附课膏火一百分,正课月给钱一千四百文,额取生监四十名、文童十五名;附课月给钱一千二百文,额取生监三十名、文童十五名;再取又附课八十名,优等者有奖赏而无膏火,以备升补。其升降:以附课三次优等者,升正课;正课三次劣等降附课。又附课三次优等,升附课;附课三次劣等,降又附课。其正、附课生童一次考课不到者,扣本月膏火三分之一,二次不到者扣三分之二,连三次不到者扣除名额,降入又附课。以附课、又附课优等升补。[62]

奖金、待遇,均与书院的考试成绩有关:“每年于甄考之后,愿住斋者,即赴监院报名注册,各按考取名次,由正课以及附课挨补。其米额已满而斋舍有余,听以次应补生员挨名居住,不给米。所有报名住斋者,即由监院随时稽查。如一月不在斋读书,仅来应课者,扣其本月食米;两月者除其米额,挨补其次应补之人。如住斋读书而欠课,亦按课扣米三分之一,庶不致虚米廪而昭核实。”这是一种以考课促学习的方法。考试成绩与米廪、奖金、住斋等,直接挂起钩来。每月考试两次,每次奖励前5名:第一名800文,第二名600文,第三名500文,第四、五名400文。有奖必有罚。书院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学员,也会有一定的惩处。如西湖书院明确规定:“给领膏火、花红,定于十九、二十两日,斋长督率院书,在书院分给本人收领。其不交堂课卷者,不给。间有因事未到,准于下月官课交卷补给;两次不到,即行扣除。他人不得代领。”墨池书院也明文规定:

考课不到生童,按课扣其膏火,每月于支放簿内,登明本月未到生童若干名,扣出膏火钱若干贯。此项扣出钱文,应另行提存,立一清簿,积至乡试年六月,结算总共扣存钱若干贯。提出一百贯为肄业生举于乡者初次会试盘费,按赴京人数均分;其余仍归于本科乡试盘费内汇分。如三年扣存之钱不足一百贯者,尽数提出,留为会试盘费。其有恩科乡试中试者,即将其本年扣存之钱年底清算,扣出支给。[63]

奖励和惩罚,是为了达到奖勤罚懒,是促进学生为学向上而采取的相应手段,也是强化考试的有效方式。

湖北书院为鼓励诸生参加科举考试,还在制度上提供某些方便。如墨池书院的章程规定:“逢科场年,书院肄业生赴省乡试诸生,俱于六月赴监院报名造册,将该生膏火钱米,预发至八月底,俾该生添补盘费。”

以上书院的各种考试规章制度,说明此期湖北书院教育受科举制度影响进一步加深。固然,这有助于检查书院教学的质量,加强书院的学业管理;但也不可否认,它造成了从学者以考课为中心,从而背弃了书院研讨学术优良传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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