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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普通文官考试的制度与实施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草案共3章20条,对文官考试委员的种类、普通文官考试委员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中央普通文官试验委员及委员由内阁于关系各官厅之高等官委任之。第五条文官考试合格者,给予合格证书。第十五条普通文官考试,中央及各地方得以便宜随时举行。第十九条文官考试法施行细则,以院令定之。

湖北考试史:普通文官考试的制度与实施

1.有关普通文官考试的相关法规

1912年3月22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草案》。该草案共3章20条,对文官考试委员的种类、普通文官考试委员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章为“普通文官考试委员”,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普通文官试验委员,中央于内阁设置之,地方于各官厅试设置之,职掌如后三项:(1)关于普通文官之考试事项;(2)关于普通文官任用权衡事项;(3)关于普通文官考试科目拟定事项。

第十四条 中央普通文官试验委员及委员由内阁于关系各官厅之高等官委任之

第十五条 地方普通文官试验委员长及委员于后列各项人员中,由各该地方行政长(官)委任之:(1)该官厅之高等官吏;(2)该地方专门学校教授。

第十六条 委员长承长官之命,综理试验事务

第十七条 委员承委员长之命,掌第十三条各项事务。

第十八条 关于普通文官考试庶务,得置书记一个掌理,以该官厅之判任官充之。

第十九条 普通文官考试委员长、委员及书记之津贴另规定之。

第二十条 本令自发布日施行。[67]

在颁布《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草案》后,又于24日颁布了《文官考试令草案》。该草案共3章20条,对文官普通考试的考试日期及地点、应考者年龄、考试舞弊、考试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文官考试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依本令。

第二条 文官考试分为高等文官考试及普通文官考试两种。

第三条 考试日期及考试地点,由考试委员长于考试期一个月前,以公报布告。

如未有公报各地方,以普通公布程式布告之。

第四条 本国人民年龄在20岁以上而有完全公权者,得应文官考试。

第五条 文官考试合格者,给予合格证书。

第六条 凡考试时有违章舞弊经委员发觉者,不得入本期考试。至既经考试合格后始行发觉者,其合格证书作为无效。

第七条 凡应文官考试者,应纳考试费:高等文官考试四元,普通文官考试二元。

……

第十五条 普通文官考试,中央及各地方得以便宜随时举行。

第十六条 普通文官考试,以中学校之科目为标准,斟酌各官厅所掌之学务,由普通文官考试委员定之。前次科目拟定之后,应报告于高等文官考试委员。

第十七条 普通文官考试分为二场:第一场为笔记考试,第二场为口述考试。非笔记考试及格者,不得应口述考试。

第十八条 国内外各高等专门以上各学校卒业者,免其考试。

第十九条 普通文官考试细则,由普通文官考试委员长定之。

第二十条 本令自发布日实施。[68]南京临时政府拟定的有关考试法草案,并没有完成立法程序,更谈不上具体实施,只是提出了建立文官普通考试制度的框架

真正建立文官普通考试制度者,是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民国政府。1913年1月9日,北京政府在借鉴南京临时政府有关文官考试法规的基础上,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该草案共4章20条,对文官普通考试的应考资格及考试科目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条 文官考试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别为文官高等考试及文官普通考试二种,均依本法行之。

第二条 民国男子年满21岁以上者,得应文官考试。但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2)受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之宣告确立后,尚未有撤消之确定裁判者;(3)受破产之宣告确立后,尚未有复权之确定裁判者;(4)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第三条 关于考试之不法行为,另以法律定之。

……

第十七条 文官普通考试科目如下:(1)国文;(2)历史;(3)地理;(4)笔算;(5)法学通论;(6)经济学。除前项科目外,各官署得斟酌情形,将该署所掌事务加入一二科目;但须于考试期一个月以前,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考试及格者,授以试补官证书,按照其等第之高下,依文官任用法叙补。

第十九条 文官考试法施行细则,以院令定之。

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69]

鉴于1913年颁布的文官考试法案并没有实施,于是在1915年9月,又开始对各项法规进行修正和补充,并重新颁布,使文官考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是年9月30日,北京政府颁布《文官普通考试令》。该通令共15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文官普通考试,依本令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文官普通考试,于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之组织,别以教令定之。

第三条 中华民国男子年满20岁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与文官普通考试:(1)有应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者;(2)经教育部指定或认可之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3)经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考试及格,取充选士者;(4)曾任委任以上文职者。

第四条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虽具有前条各项之资格,不得与文官普通考试:(1)褫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2)品行卑污被控有案,查明属实者;(3)受破产之宣告后,尚未复权者;(4)有精神病或年力衰弱者;(5)亏欠公款或侵蚀公款者;(6)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者。

第五条 凡应试人关于考试有不正常之行为及违背考试之规则者,均不得与试。考试及格后,发现前项情事有确证者,除法令有规定外,应撤消及格资格,追缴及格证书。其已授官者,并夺其官。

第六条 文官普通考试,分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一、二试以笔试行之,第三试以口试行之;三试平均合取者,为及格。

第七条 第一试合试国文一道。

第八条 第二试分行政职、技术职二种,各别考试之。

第九条 考试行政职之科目如下:(1)宪法大纲;(2)现行法令之解释;(3)策问;(4)文牍。

第十条 考试技术职,就考试所需技术,按照应试人之学业,分别考试之。至少以四题为限。

第十一条 第三试以典试、襄校三人以上之出席,就应试人曾经笔试之各学科口试之。

第十二条 考试及格者,由大总统依官秩令授以同少士。其有原官高于应授之秩者,仍从其原官。

前项授秩人员,应按照所考科目,分发京外各官署学习。期间以一年为限。学习期满后,依学习规则之规定,其成绩优良者作为候补,由政事堂铨叙局注册备案,归各该长官以相当之职缺,按照委任职任用程序令任用之。

学习规则,另以教令定之。

第十三条 文官普通考试,于文官高等考试后行之。但委任人员有不敷用时,得由政事堂呈请大总统特令举行。其取录名额,于举行考试期前,由大总统以命令定之。

第十四条 本令施行细则,另以教令定之。(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70]

为保证考试公平,北京政府在颁布《文官普通考试令》的同时,配套颁行了《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对参与考务的典试、襄校和监试的委派予以规定:

第一条 文官普通考试典试官,于举行考试时设置之。

第二条 文官普通考试之典试,以下列各员行之:(1)典试官;(2)副典试官;(3)襄校官;(4)监试官。

第三条 典试官一人,由大总统简派,掌理文官普通考试事务。

第四条 副典试官一人,由大总统简派,辅助典试官掌理文官普通考试事务。

第五条 襄校官,按照报考学科,分别遴员,呈请大总统派充,分掌文官普通考试事务。其员额,临时定之。

第六条 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如与应考人有亲属关系时,须对于该应试人之考试,自行声明回避;如有特别情形时,应声明应否回避,由大总统核定之。

第七条 监试官四至六人,由大总统于肃政史及各级检查厅检察官中简派,掌纠查文官普通考试事务。

第八条 考试事竣,由典试官、副典试官将考试及格者之姓名呈报大总统,并具备姓名、年龄、籍贯、履历,并考试成绩清册,咨呈政事堂,交由诠叙局注册。

第九条 关于文官普通考试预备及补助各事宜,由政事堂铨叙局办理。

第十条 典试、襄校各员,分别专任、兼任,酌予津贴。

第十一条 文官普通考试试竣,典试各官即行裁撤。

第十二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在上述法规颁布后不久,1916年1月27日,北京政府颁布《文官普通考试令施行细则》,使文官普通考试制度更加规范化。该规程共7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有与委任职相当资格人员,经政事堂之甄录及格者,亦得以本令第三条第四款之资格论。前项甄录,由政事堂于考试期前,派员行之,试以经义及史论各一道。

第二条 文官普通考试各应试人,于考试月份一月以前,取具同乡荐任京官一人以上之保结,自赴政事堂铨叙局报名,并呈验足资证明学业或资格文凭书类。

第三条 文官普通考试第一、第二、第三各试,每试为一场,每场为一分数,合三场分数平均计算。其平均分数满六十分者为及格。六十分以上者为中等,七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者为最优等。及格试卷逾于应取名额时,由典试官按照定额择优录取;不及定额时,尽及格之卷录取。

第四条 文官普通考试,考试技术职之科目,由典试官临时酌定。

第五条 文官普通考试之分数,第一、第二两试,由襄校官酌拟,送典试官核定;第三试口试分数,以典试官、襄校官之合意定之。

第六条 文官普通考试及格者之分发,由政事堂定之。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实施。[71]

1917年2月1日,文官考试事务处开始办公(星期日照常办公)。该处附设于国务院铨叙局内。因此次普通文官考试报名时间过短,北京政府文官考试事务处于3月1日特发通告,延长考试报名时间,以确保文官考试顺利进行。文云:

事查文官普通考试报名日期,限于2月28日截止,业经通告在案。现据各投考人声称,此次规定限期较为短促,现在外省人员远道来京,恐不免有逾定限。请予酌量展缓等语。本处复加体察,尚系实情,自应准予展期,俾示体恤。所有报名限期应展至三月八日截止;投递履历、保结限期,应展至三月十日截止。凡投考各员,务各依照此次改定限期来处报考,嗣后不再展限,勿得自误。特此通告。[72]

3月29日,大总统任命马其昶为文官普通考试典试官,章宗元为副典试官。此次考试,规定第一、二试为笔试,分别于4月1、2、3日和6、7、8日进行。所有审查合格及甄录合格各生,于考试日清晨5点,须携带笔、墨、卷、票齐集国务院,听候点名。第三场口试,于12—16日上午进行。须于每日上午,携带卷、票齐集,听候分班与试。

根据《文官普通考试令》和《文官普通考试令施行细则》,北京政府于1917年4月举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

1919年8月27日,北京政府对1915年的《文官普通考试令》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公布。有所变通之处为:(1)考试地点。第二条原为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修定为另“以教令定之”,实际为在各省省会举行预留了门径。(2)报考资格。第三条第3款原为:“经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考试及格,取充选试者。”修定为:“修习政治、经济、法律之学,与专门学校毕业有同等之学力,经甄录试及格者。”同条第4款,原为“曾任委任以上文职者”,修订为“曾任委任文职一年以上者”。(3)与考限制。原第四条规定了6款,修定后删除了第2款:“品行卑污被控有案,查明属实者。”(4)取销授衔。原第十二条删除了如后内容:“考试及格者,由大总统依官秩令授以同少士。”(5)认定机构。原第十二条的为官资格认定机构,为“政事堂铨叙局”,修定为“国务院铨叙局”。(6)设考时间。原第十三条规定为,“文官普通考试于文官高等考试后行之”,修定为“文官普通考试于文官高等考试后一年举行之”[73]

同月29日,又将《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修定后公布。其中除将“政事堂”改称“国务院”外,又取消了“肃政史”遴选“监试”的资格。其他变更仅为:(1)将“副典试官一人”,增加为“副典试官二人”(第四条);(2)将“监试官四至六人”,缩减为“监试官二人”(第七条)。同日还公布了修定后的《文官普通考试令施行细则》。该细则,仅将“政事堂”改称“国务院”,还有其他个别文字的更动。

北京政府修定这套考试法规的用意,在于为1920年9月举行第二次文官考试预作准备。然而1920年7月直皖战争爆发后,这次考试也便无形流产。

2.湖北普通文官考试的实施

1911年10月10日武昌首义成功后,次日便成立了武昌军政府,推举新军协统黎元洪为都督、立宪派首领汤化龙为民政长。1913年实行军民分治后,省都督府改组为省行政署。1914年,省行政公署又改称巡按使公署。1916年,巡按使公署再改称省长公署。此后,通称省政府。民国前期湖北地区除教育考试之外的所有考试,均由湖北的行政首脑统摄。北京政府于考前3个月组织设立“文官考试试务处”,隶属于政事堂(后改称国务院)铨叙局;考试结束后,文官考试试务处即行撤消。

中华民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分“高等”与“普通”二种。就制度设计而言,高等文官考试,类同于科举的“会试”,须在京城(首都)举行;而普通文官考试,则类同于科举的“乡试”,既可在京城举行,也可在各省省会举行。所以与各省关系密切的考试,实为普通文官考试或文官普通考试。应当说明的是,文官高等考试与文官普通考试的关系,并非科举会试与乡试的关系,即前者的参考资格,并非以后者的“榜上有名”为前提条件。此外,文官考试与科举在考试内容和方法方面也大有不同。在此之所以要言及科举,主要是为了说明普通文官考试与地方的关系更为密切。

就考试实践而言,此期湖北并未真正举办普通文官考试。纵观民国前期的文官考试,仅举行了三次:1916年6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高等文官考试,录取194名。1917年4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普通文官考试,录取405名。此次应考人数共计2482名,经监考官审查,第一、二试有20名违规。4月27日,《政府公报》公布了最终结果:

所有各该生试卷,经其昶等督同襄校、评议各员认真校阅,计行政职,录取最优等十一名,优等一百八十一名,中等一百四十一名。技术职,录取最优等四名,优等二十八名,中等四十名。共计四百零五名。所有取列最优等、优等各生,拟请分发在京各官署;中等各生,拟请分发各省。均照章以委任文职学习。除具备各该生年籍、履历并考试成绩清册咨呈国务院外,理合将该生等姓名暨录取等第开单呈报,伏乞鉴核、备案。谨呈。谨将文官普通考试录取人员名单,开呈钧鉴。[74]

1919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二次高等文官考试,录取480名。[75]原计划1920年9月在北京和有条件省份的省会举办第二次普通文官考试,中央修定了相关考试规程,湖北省也进行了认真筹备,然而由于政局动荡和军阀混战,终使这次考试无法举办。

尽管民国前期湖北未能举办普通文官考试,但为在中央举行文官考试依旧做了诸多甄选、举荐等铺垫性工作。在文官考试制度正式实施前,为了满足转型时期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只能对在职文官进行甄选留用。为此,北京政府于1913年1月9日颁发了《文官甄别法草案》,要求各省及其下属机构组织“普通甄别委员会”,通过如下方式以决定在任行政人员的去留:

第二条 甄别之方法如下:(1)检验毕业文凭;(2)调验经历;(3)检查成绩;(4)考验学识;(5)考试经验。

第三条 检查成绩之方法如下:(1)审查其服官后历办之事务;(2)质问其服官后历办之事务。

第四条 考验学识之法如下:(1)论文;(2)现行法律之解释。

第五条 考试经验之法如下:(1)条举现办行政事务之得失;(2)就于其执掌之事务,为设案之问答。[76]

其中的“考验学识”和“考试经验”均与考试相关,且均须由各署长官主持施行。

1915年10月,为准备实施文官考试制度,北京政府颁发《学绩试验条例》,决定在“各道设道试”,“各省设省试”。道试通过者,授“俊士”;省试通过者,授“选士”。“取充选士者,得应文官普通考试。”因此,学绩试验可视为普通文官考试的“初试”。有关学绩试验的制度要领如下:

第二条 道试于道尹所在地举行。凡该道内中学校毕业生与中学同等学校毕业生及与有相当资格者,均得与试。考试及格者,取充俊士。

第三条 省试于巡按所在地举行。京兆、热河、绥远、察哈尔各试,于各该最高行政长官所在地举行。凡该行政区内俊士及其他相当资格人员,均得入试,该行政区域内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自愿与试者,考试及格者,取充选士。

第七条 凡省试及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试,每四年举行一次;道试及京兆属县试,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试验科目如下:(1)经说;(2)史论;(3)地理;(4)文牍;(5)现行法制大要;(6)经济大要。其曾习算术及各国文字者,得由应试人填报,自请考试。

第九条 取充俊士者,由各该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给予文凭,呈报大总统交政事堂铨叙局注册。取充选士者,由典试官造具名册连同试卷,呈报大总统;由大总统派员复核后,交由政事堂铨叙局注册,并由政事堂铨叙局给予文凭。

第十条 每道及京兆属县,俊士名额20名至40名;每省,选士名额40名至80名;特别行政区域,选士名额12至20名。临时由各该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酌拟,呈请大总统定之。[77]

1916年1月27日,北京政府又颁发《学绩试验条例施行细则》,对于“有相关当资格者”进行了特别界定,并具体规定了考试场次:“道试及京兆属县试,考试两场:第一场试经说一道、史论一道;第二场试地理一道、文牍一道。”“省试及京兆、热河、绥远、察哈尔各试,考试三场:第一场试经说一道、史论一道;第二场试地理一道、文牍一道;第三场试现行法制大要一道、经济大要一道。”[78]

湖北省遵令并依章随即筹办“学绩试验”。1916年4月所举行者,为“道试”。考前,省巡按使公署专门制定“考试规则”,要求各道严格报名手续,将考生姓名、籍贯、年龄等基本情况报省,然后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委派典试官和襄校员,指派各道道尹兼充各道监试官,考完后,又组织阅卷,严格筛选,按各道定额录取“俊士”,并转报铨叙局备查核准。原拟于年底前举办“省试”。后由于护国运动兴起和袁世凯的病逝而停辍。当时,教育部通令各省:“学绩试验尚未举行各地方,拟即一律停止。其业经举行道试各省,毋庸再行省试。即令道试及格之人,迳应文官普通考试。”[79]湖北省随即依令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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