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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科举制度与实施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显然,这是以进士科的设立为标志,来确定科举考试制度起源年限的。这是隋朝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定型,它标志着察举转向设科举人,具有了科举考试制度的重要特征。但这两科仅是根据诏令举行,并未成为定期举行的科目,至多只能视同于科举中的特科或制举。隋代科举考试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考试是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隋朝创立的科举考试制度,以经学及文理为标准选拔人才,是对以往取士制度的重大突破。

湖北考试史:科举制度与实施

一般学者认为,科举制度创始于隋唐,在宋代得到发展完善,后历经元、明、清,经历了整个中国封建时代中后期一千三百年的历史。说科举考试起源于隋代,主要依据是隋炀帝大业二年(606)秋七月,“始建进士科”[1]。很显然,这是以进士科的设立为标志,来确定科举考试制度起源年限的。实际上,科举考试的科目很多。只有进士科延续到明清,而且是明清时期硕果仅存的常科。

1.隋代科举制度的创立

科举制度是在吸收前代选举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它以地方考试选拔、审核推举为基础,经过层层考试筛选,最后将全国各地选拔的优秀人才集中于中央,并将这些选拔起来的人才与官员的任用结合起来,以为统治者服务。隋文帝开皇七年(587)正月,“乙未,制诸州岁贡三人”[2]。此举是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所实施的九品中正制的背离,又是对汉代察举制形式上的承袭。它打破了门阀地主对选举的垄断,实行每岁选拔贡士,为地方的中小地主开辟了参政的途径。贡举依科目选拔人才。隋开皇时设置的科目,有秀才、明经等。而地方贡举选拔灵活,一般依考生的特长而举;适合秀才条件的就举为秀才,适合明经条件的就举为明经。此即为“分科举人”之制,为科举制的创立,在形式上铺平了道路。

开皇十八年(598),“秋七月……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3]。这是隋朝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定型,它标志着察举转向设科举人,具有了科举考试制度的重要特征。前者强调的是德行,后者强调的则是才干。这体现了统治阶级选拔人才的基本标准,为德行与才能两科。但这两科仅是根据诏令举行,并未成为定期举行的科目,至多只能视同于科举中的特科或制举。

图3-1 隋朝考试作用益重

隋炀帝即位后,施政方针政策时有变化,前定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于是有了诸多改革,且改革也涉及选士制度。大业二年(606),隋炀帝下诏设置进士、明经二科。这一诏令的下达,成为考试制度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它代表了以文才取士的选士方向。这是因为,进士科是科举考试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科目;它的创立,也就意味着科举制度的形成。

大业三年(607)夏四月,甲午,隋炀帝又下诏以十科举人:

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姿。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毕举,与时无弃。以此求治,庶几非远。文武有职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升擢。其见任九品以上官者,不在举送之限。[4]

这道诏令所设十个科目,包含有政治道德法律、经史、文学军事等科目,反映了隋朝对各种人才的广泛需求。这更加强了分科取士的趋势,也使考试科目具有了多样性。

大业五年(609)六月,隋炀帝又根据政治的实际需要,诏令从地方选拔优秀人才:“辛亥,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5]此诏所提四科举人,是在前十科举人的基础上挑出的四科;所裁省者,多为道德品行科目。这说明,统治阶层更注重实用人才的选拔。

终隋以观,隋代科举的设科,一般分为六科,它们分别是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这从史书记载可以得知:“唐循隋制,诸郡贡士,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明书,有明算。”[6]

隋代科举考试归属于尚书省,由吏部尚书负责管理;具体事务,则由吏部曹的吏部侍郎(后改称为吏部郎)来办理。考试方法,依设科而有所区别。

隋代科举考试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考试是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这三种科目的社会影响最大,应举者相对也较多。秀才科是要求最高的科目,凡是被推举的秀才,都要“试方略策五道”。试策均以书面问答,应试者须针对问题,说理解答;试卷评判,依据文与理两方面标准来衡量,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第,又称之为“四科”。甲第即文理俱高者;乙第即文高理平或理高文平;丙第即文理俱平;丁第即文理粗通;还有文劣理滞者,为不第。试卷评出等第后,要将结果及试卷呈报上司审核,最后呈奏皇帝,获准后,即正式发榜为秀才。如遇上司对试策的结果有怀疑,可举行复试,再作检验。秀才科注重博识高才。当时,全国被举为秀才的人数极少,结果是只有少数人,甚至有时只有一人参加考试;通过考试的人更是少之又少。《隋书》卷七十六《文学传论》载:“有隋总一寰宇,得人为盛,秀异之贡,不过十数。”据此,秀才科的难度可想而知。进士科则以试策为主。这种试策,实际是以当朝所关注的社会政治问题为题目,要求应试者对此论述己见,提出建议,然后据此定出高下优劣。录取者分为两等,即甲科与乙科;也是根据文与理两方面来评判,要求文须洞识文律,理须义理恰当。据有关文献记载,房玄龄、杨纂、杜正仪等均是隋朝的进士。明经科的考试只用试策,试题出于经书,录经文或注义为问,共十道,称为“墨义策”或“经策”。明经试策,评卷亦分甲、乙、丙、丁四等或四科。要求考生能通两经,文注精熟,辨明义理。学者孔颖达,即中当时的明经科,“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7]。其余明法、明书、明算诸科,则应举者少,社会影响较小,相关人物亦记载不多。

隋朝创立的科举考试制度,以经学及文理为标准选拔人才,是对以往取士制度的重大突破。它广收天下人才,吸引大批读书人参加科举考试,不但缓解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加强了中央集权。虽然隋朝的历史不过三十八年,其考试并未真正制度化,但科举考试方式的确立,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继起的唐朝,沿袭隋朝的开科取士方式,使科举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2.唐代科举制度的初步完善

唐代文化比较开放,各方面的制度都比较宽松。唐初几位君主,都比较重视才学。太宗皇帝即位后,为打击跋扈的士族,乃提倡人才至重的新风尚;但求贤才,不问出身如何。其后武则天提携进士,目的是以新进抗衡朝廷元老。她于是重文词以广取士。时任礼部员外郎沈既济有言:

太后任事,参决大政,与天子并。太后颇涉文史,好雕虫之艺,永隆中,始以文章选士;及永淳之后,太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文章达。因循遐久,寖以成风。以至于开元、天宝之中,上承高祖、太宗之遗烈,下继四圣治平之化,贤人在朝,良将在边;家给户足,人无苦窳;四夷来同,海内晏然。虽有宏猷上略无所措,奇谋雄武无所奋。百余年间,生育长养,不知金鼓之声,爟燧之光,以至于老。故太平君子,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此行己立功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大者登台阁,小者仕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8]

此后的代宗、文宗宣宗亦甚好文学。以“文章”取士,虽为科举助焰不少;然而科举所重者,依旧为经学。

唐代的考试科目繁多,主要有秀才科、明经科、明法科、明算科、开元礼、“三诗”、史科、童子科等。秀才科指文才杰出,对策高第者。高祖武德初即有此科。但由于秀才科考试较严,宁缺毋滥,每年不过一二人。故贞观以后,罕有此举。故后人有言,唐代“以秀才科等第最高”,取人甚严。明经科强调要通晓儒家经典。唐代规定,将儒经分为大、中、小三类,士人可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高宗时,加试《老子》,后又令习武则天所著《臣轨》。明经每次百人,是进士科的4倍,及第亦不难,熟读注疏即可。中明经似探囊取物,故有“三十老明经”之说。进士科的名词出现颇早,系由逐级选拔而出,为进贡王室以授爵禄的优秀人才之称。在各科中,该科最受重视。及第者,有“白衣公卿”或“一品白衫”之美称。因此,进士科最受士人的青睐,故有“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9]之说。唐时每每入试者虽达千人之多,但及第者,最多不过30人。明法之类的科目,都带有专科的性质,在此不一一赘述。

唐代科举考试的生源,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生徒。通指中央官学的生员。唐代学校和科举考试,大体是相辅而行的。官学的生员,亦有比较频繁的考试。国子监将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优异者,报送司业、监丞,由他们负责再考试。确实优异者,由祭酒复核,报送尚书省礼部,可“免解”,即可获得与各地乡贡同等参加省试的资格。第二是乡贡,此为生员怀牒自列于州县者。凡入贡者,先须参加本县考试。由州长对县试成绩进行复核后,再将合格者送往京师。州试也称乡试,一般在秋天进行,故称“秋闱”,又称“发解试”。乡试第一名称“解元”或“解头”。士人向州县投牒请试,称为“求解”。因所举每年十月随地方向京师进贡的粮税物产一起解赴朝廷,故称为“发解”。他们赴京后所参加的尚书省礼部的考试,称“省试”。省试的时间,为每年的三四月;此时槐花发黄,故有“槐花黄,举子忙”之谚。

对入试者的资格,唐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朝廷规定,凡属下列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一是曾触犯过大唐法令者;二是工商子弟;三是州县小吏。为使入试者不致冒滥,唐代实行保结法。开成元年(836),中书门下省奏:“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如有“缺孝悌之行,资朋党之势,迹由邪径,言涉多端者”,不准就试。“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纠举,其同举人并三年不得赴举”[10]

唐代科考的方法,主要有四种:(1)帖经。类同于填空题。即任取经书一页,将左右两边遮盖起来,中间仅露一行,用纸贴3~5字不等,要求把所覆盖的字填写出来。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均须帖经。这种考试,主要是考记忆力,即检测对经书的熟悉程度。(2)墨义。类同于简答题。即简单的经义问答。要求叙述典籍中有关史实与大义。以笔作答的,叫“墨义”;以口作答的,叫“口义”。由于墨义仅由考官单独进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故考官与考生往往能串通作弊。(3)策问。类同于论述题。即就社会实际问题提问,要求读书人走出故纸堆,面向社会,思考问题,并设法解决。要求熟读经史,通晓时务;有写作技巧,有鲜明的主张。(4)诗赋。针对“进士唯诵旧策,皆亡实才”[11]之弊端,永隆二年(681),一位考功员外郎建议,进士加试杂文。此后,进士科偏重文辞的倾向日渐明显。神龙、开元年间,进士科开始试诗赋;其后明确规定,进士试杂文为一诗一赋。另在吏部试时,还有面试、口试等方式。(www.xing528.com)

唐代科举考试还盛行“行卷”与“通榜”。“行卷”,为应试者将自己素日所作诗文中的上乘者,投呈给当时的名公巨卿,希望得到他们的赏识,从而向主考推荐,以增加及第的希望。这可以看作是,举子凭借作品自我推销的手段。当时所谓“投贽”“投卷”“贽谒”“献所业”等,都是行卷的别称。也有举子直接向主考机关尚书省礼部行卷的,此举被称作“省卷”或“公卷”。“通榜”,指在省试前,由达官贵人、社会名流、文坛巨子与主考官相互通气,共同拟定出举子才德声望的名单,名之曰“榜帖”,又称“通榜帖”。目的在于求助他人,为之延誉通榜。唐代行卷逐渐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程序:首次行卷,称作“求知己”;如果石沉大海,则每隔数日,再投一次,名之曰“温卷”。

唐代士人参加礼部举行的省试完毕,其文送中书门下省复核,通过后放榜。省试取中称“及第”,或称“登科”“擢第”,亦有“折桂”“登蟾宫”之说。但唐代及第并不等于进入官场,还要通过吏部铨选。通过后,方可脱释平民褐衣而进官服,故吏部试也称“释褐试”。韩愈25岁及第,三试于吏部,“十年犹布衣”;李商隐亦如此。襄州襄阳人张柬之(625—706),是唐代著名宰相,进士出身。永昌元年(689),武则天策试贤良方正科,张柬之以60余岁应召,在一千多名对策者中,名列第一,授监察御史、凤阁舍人。

张柬之所参加的这次贤良方正科考试,试题是:

朕以薄德,谬荷昌图,思欲追逸轨于上皇,拯群生于季俗,澄源正本,式启维新。俾用人委能,靡失其序,以事效力,各得其长。至于考课之方,犹迷于去取;黜陟之义,尚惑于古今。未知何帝之法制可遵?何代之沿革斯衷?此虽戋戋束帛,每贲于丘园;翘翘错薪,未获于英楚。并何方启塞,以致于兹?伫尔深谋,朕将亲览。[12]

张柬之这次考试,由武则天亲自命题,问以“用人委能”“考课之方”“黜陟之义”。张柬之在对策中明确指出:“俾用才委能,靡失其序;以事效力,各得其长。至于考课之方,犹迷于去取;黜陟之义,尚惑于古今。未知何帝之法制可遵?何代之沿革斯衷?”[13]由此可知,唐代科举弊窦甚多,不宜作过高评价。

3.两宋科举制度的全面强化

宋代是科举考试制度走向严密化的重要时期。宋太祖开宝九年(976),首先恢复察举制度,诏诸州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异行或有文武才干者以闻。次年诸道解送740人。太祖诏翰林学士李昉等于礼部试,均未入选。其中,濮州以孝悌之名推荐来的达370人,太祖于讲武殿亲行试问,均不足取,于是颇为生气地说:“止可隶兵籍耳!”[14]自此便废察举。宋代统治者也认识到,唐代安史之乱及五代战祸之因,在于兵强将悍。要复兴国家,在于重文、崇儒、重科举选士。

宋代科举考试录取人数远远多于唐代。唐高宗时,最多的一次为79人。录取人数不多,使得王仙芝、黄巢等累试不第者起兵反叛。宋吸取此教训,太平兴国时,取到数百人。真宗咸平三年(1000),取进士409人,诸科430人,加上其他门径,共1800余人,为最多的一次。以后,每一次考试,录取人数都达数百人之多。

科举的三级考试之制,在宋代已经形成。唐代考试为两级:第一级为各州举行的“取解试”,或称为“州试”;第二级为礼部主持的省试。而宋代在两级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于开宝六年(973)增加殿试,形成了三级考试之制。州试也称“乡试”,是宋代科举考试的最低级考试。试前,须由各县对报考士子加以考选,而后送至州。州对各县送来的士子再进行考试,称州试,又称“解试”等。各州为了保证解送者的水准,常取“逐场去留”的淘汰法,取优汰劣,严格把关。州试一般于秋天八月举行,故称“秋试”。在学及格或遇特恩,不经解试而直接试于礼部的,叫“免解”。州试通常由州通判主持,由录事参军主持其他各科的考试。取录者被称为“举人”。“省试”也称“礼部试”或“会试”,是对各地所解送的贡士在礼部进行的考试。因为是在春天举行,故称“春试”或“春闱”。主持者由皇帝任命,多由六部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所取第一名称“省元”或“会元”。落第者可以参加复试一次。“殿试”于武则天时偶有为之,但未成定制。开宝六年,翰林学士李昉知贡举,录取进士、诸科及第者360人;进士武济川、“三传”刘睿“材质最陋,对问失次”,竟被录取。因武与李昉是同乡,引起太祖的疑心,遂亲自主持复试,从360人中选出进士26人、诸科101人。此后,殿试成为常制。

宋代科场法规最为齐备,而且得到了较好实施。首先,完善了“准考证”制度。由于开始科场纪律并不严格,导致冒籍者有之,滥报者有之,倩代者有之。宝祐二年(1254)规定:“初请举者,从所司给帖赴省,别给一历。如命官印纸之法,批书发解之年及本名、年贯、保官姓名,执赴礼部;又批赴省之年,长二印署……如无历,则不收试,候出官日赴吏部缴纳,换给印纸。”[15]此制于次年始行。以后伪冒之人,不却自遁。

其次,罢公荐,停公卷。公荐是在知贡举官赴贡院主试前,台阁近臣向其推荐自己熟知的所谓“有才艺”之士。名义上是出于公心,故称“公荐”。公荐实际上是私荐,是请托。此制的存在,使知贡举权力逐日增大,以至于直接掌握了举子命运,限制了真正有才学却无门路的考生。乾德元年(963),宋太祖下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16]公卷是唐代科举考试中的一个程序。考试之前,考生先将自己平日文章投献给主考官员,作为考试成绩之参考。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成了知举官徇私的一种手段。庆历元年(1041),诏令“罢天下举人纳公卷”[17],考生试卷成为科举考试评定优劣的唯一凭据。

其三,实行弥封、誊录之制。为了防止考生与考官串通,预先在试卷上做记号,于是,将考生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信息全部密封起来,让阅卷官难以对号入座地进行照顾或贬抑。为了防止考官辨认出考生所作的暗号或字迹,又令书吏将所有试卷重新抄写一遍,将抄写卷交与阅卷官评定,以免却阅卷评分的不公平。

其四,实行“锁院制”。太宗淳化三年(992)正月,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5人知贡举。他们一接到命令,当即赴尚书省贡院锁宿,暂不回家,借以杜绝请托。此后便成为常制,规定知贡举受命之日,须马上奔赴贡院,以回避亲戚朋友的请托和行贿。

4.元代科举制度的全面弱化

元代是蒙古族建立的帝国。就版图而言,其疆域为中国历史之最;然就其文明程度而言,却是落后的游牧文明向先进的农业文明所进行的逆向冲击,造成了文明的断裂或滑落。科举制度也因此全面弱化。

元代统治术,大体为“遵用汉法”;但其实质,却是防范汉族或笼络汉族。元太宗八年(1236),中书令耶律楚材便“请用儒术选士”[18],获准。次年八月,元朝首次试诸路儒生,“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者四之一”[19]。然而此后数十年,元代历任统治者再未开科取士,仅以征召访求罗致人才。

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中书省大臣为恢复科举事上奏皇帝。其中有言:

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20]

皇帝批准此折,决定重新开科取士,并责令相关部门制定“科试条例”,对科考的日期、科目、内容、场次、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后的元代科举考试,基本是三年一次,亦仿照宋代办法,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又将蒙古人、色目人分为一组,汉人、南人分为一组;分组考试,分组发榜,有着明显的种族歧视色彩。其程式为:蒙古人、色目人第一场考经问5条,于“四书”中设问;回答须采用朱子章句集注,义理精明、言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试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500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试明经、经疑二问,于“四书”内出题;采用朱子章句集注,限300字以上。第二场古赋、诏诰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表章四六体,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于经史时务内出题,限1000字以上。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蒙古人、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者,中选后加一等授官。乡试由中书省派往地方的执行机构主持;会试由礼部依乡试例,于乡试的次年二月初一举行。

元代还制定了优待会试下第举人条例:蒙古、色目“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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