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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知事试验的制度与实施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应知事试验者,须年满30岁,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行政经历,或由“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各地方最高民政长官特适”。[84]第二届知事试验湖北共录取51名。第三期知事试验举办后,湖北巡按使段书云,于1914年11月4日专函内务部,呈请将鄂籍合格人员分发湖北任用。为咨陈内务部由此可知,知事的审查、任用,也与各省行政首脑的意向密切相关。

湖北考试史:知事试验的制度与实施

知事为管理一县的行政长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派中史官员知(主持)某县事,简称知县。明代,正式成为一县长官的名称。清沿明制,仍称知县。民国初年,改称知事,后称县长。在1916年正式实施文官考试前,首先试行了“知事实验”,用以选拔县级行政首脑。

1.有关知事试验的相关规定

1913年12月2日,北京政府颁行《知事试验暂行条例》。规定应知事试验者,须年满30岁,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行政经历,或由“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各地方最高民政长官特适”。该条例与考试相关的条文有:

第四条 知事试验之次第如后:(1)甄录试;(2)第一试;(3)第二试;(4)口试。

第五条 甄录试之科目如后:论文

第六条 第一试之科目如后:(1)现行法令之解释;(2)国际条约之大要。

第七条 第二试之科目如后:(1)关于地方行政之策问;(2)设案之判断;(3)草拟文牍。

第八条 口试之科目如后:(1)就地方民情、风俗、习惯,设为答问;(2)就其经验,设为答问。

第九条 凡甄录试落第者,不得应第一试。第一试、第二试落第者,不得应口试。

第十条 试验之各学科,以平均满60分者为及格。

第十一条 及格之试验,平均满80分以上者为甲等,70分以上者为乙等,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丙等。

第十二条 取列甲、乙等者,依知事任用暂行条例办理。列取丙等者,送入官吏讲习所肄业;俟学有成绩,再行分发。[80]

知事试验由中央政府内务部主办,各省承担协办、辅助之责。一须承担举荐和履行手续之责;二须在考试合格后,负责考查、分发和任用。各地方最高民政长官不仅有“特送”参考之权,还具有保荐免试知事之权。在其后颁布的《审查保荐免试知事之标准》中,对于保荐条件又作了具体规定。

在1913年12月9日颁发的《知事试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对于保荐人员的应试或免试,也有专门规定:

第六条 保荐人员经试验委员会审查决定仍须试验者,应遵照前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并呈验后列各项文书:(1)履历书;(2)保荐文。

第七条 举行试验时,其预备试验日期,依后列次第行之:(1)应试人员领取履历书及保证书截止日期,以甄录试前十日为限。(2)报考截止期,以甄录试前八日为限。(3)保荐文册送交试验委员会截止期,以甄隶试前三日为限。(4)宣布合格人与试名录期,以甄录试前一日为限。

第九条 保荐人员之保荐文册,于送交试验委员会截止期限以后列部者,归于下届办理。

第十条 委员会审查关于保荐人员之事绩,应于试验终场榜示以前行之。

第十一条 保荐人员经试验委员会审查决定,仍须试验或免试者,应分别榜示。[81](www.xing528.com)

由此可知,各省对于保荐参加知事试验者,实有诸多手续必须履行。

2.湖北对于知事试验和保荐的举措

1913年12月《知事试验暂行条例》颁发后,湖北省便大力宣传、鼓励报考,并为报考者办理相关手续。1914年2月16日—3月6日,北京政府于北京如期举行了第一期“县知事试验”,湖北也多有考生与试。由于报考人数过多,甄录试分16、17两日进行;甄录试及格人员的发榜,也分18、19两日放榜。第一试则于20、21日进行,第二试于23、24日进行;26、27日两天,则分别榜示第一试、第二试及格名单。从28日开始,每天分正、大、光、明4场进行口试,直至3月6日方告完竣;口试每场主试委员3人,监试委员1人;考前,先由委员长点名考询,然而再分送各试场。7日,审查保荐免试各员文册后,随即发布录取人员名单,共录取甲等73人,乙等311人,丙等235人,总计录取619人。[82]其中,湖北籍考生甲等录取李济时等4人,乙等李文玉等15人,丙等孟晋华等17人,共计36人。[83]

第二期知事试验,于1914年4月28日—5月17日举行,报考者达2600余人。考试程序和方法,均援前例。录取甲等49人,乙等295人,丙等128人,总计录取472人。湖北省所推荐的考生,经5月4日举行第一试后,录取了韩国斌、周连恭、王藻等80名。5月12日举行第二试后,录取了田泽勋、左树瑄、董如璋等44名。在其后进行的口试中,湖北录取了35名。其中,刘寿祺的口试成绩为84分,左树瑄为82分,田泽勋为81分。1914年5月24日—25日,《申报》公布了最终结果:“依照《知事试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试验成绩平均分数揭示全榜。共计取列甲等49员,乙等295员,丙等128员。兹为详列如下:甲等,湖北汉阳田泽勋、湖北大冶刘寿祺、湖北应山左树瑄等9名。……乙等,湖北黄安王藻、湖北松滋董如璋、湖北钟祥韩国斌等29名。……丙等,湖北夏口李昌、湖北南嘉李先时、湖北武昌范迪明等13名。”[84]第二届知事试验湖北共录取51名。

第三期知事试验,于1914年9月1日—20日举行,录取甲等116名,乙等508名,丙等162名,总计录取786名。[85]所示甲、乙两等学生,均经内务部或各省民政长官分发任用。湖北省所推荐的考生,经过第二场知事甄录试后,录取了徐正镛、陈大钧、赵国芳等76名。1914年9月20日,《申报》公布了最终结果:湖北籍考生录取了高建瓴、陈子元、欧阳忠浩等47名。

第三期知事试验举办后,湖北巡按使段书云,于1914年11月4日专函内务部,呈请将鄂籍合格人员分发湖北任用。呈云:

窃查第三届保送免考审查合格之县知事刘家怡、夏仁虎、汪秉忠三员及考试乙等知事赵传铭一员,或久历政界、才具优长,或研习法律、品行端谨,均拟请分发湖北,以备大部鉴核施行。为咨陈内务部由此可知,知事的审查、任用,也与各省行政首脑的意向密切相关。

湖北巡按使段书云[86]

1915年4月,北京政府又于北京举办了第四期知事试验。此次各省保荐免试人员达3460余人,“比较前三期加至数倍”。由湖北省保送者为最多,达1000余人。据当时报载:

川、楚保送者之多滥……此次保送知事,以四川为最滥,湖北为最多……湖北人则因其本省人在政界有保送职权者,如参谋部、教育部、平政院、湖南将军等,共有五处之多,故湖北人此次得保送者,为数达1000多人。以省份分配言,则该省实占总数三分之一。此可谓楚有材也。[87]

考验、审查完毕后,湖北省巡按使段书云再次呈文内政部,请将保免知事李佑天等留于湖北任用。咨云:

窃查第四期知事试验应行预定各办法第六条内开——拟请将保荐免试审查核准人员,仍照前案办理等因承准。

大部咨行在案,所有第四期知事试验经本巡按使保荐免试核准人员,查照办理。知事试验处通告名单,共核准86员,自应查照第三期成案分别办理。除并非现任人员业经遵章咨送外,兹查有现署沔阳县知事李佑天、现署通城县知事刘本意、现署当阳县知事王以骧等,均系现任人员,理合查照第三期办法,备文咨陈大部准予呈明,暂缓觐见,并请留于湖北任用,照章给照分省。为此咨呈内务部这种保荐免试,显然使考试的意味淡化,背离了知事试验的初衷。

湖北巡按使段书云[88]

正由于知事试验过于频密和保荐审核人员过于宽滥,致使湖北省的待分知事得不到及时任用,甚至以臃塞为患。为此,湖北专门设立了“佐治员研究所”,使已获得知事资格者,边学习,边候职,边甄选,且择优录用。此即为“到省甄别制”,赋予了各省一定的考选权。知事试验实施之初,规定到省甄别为期一年。要求:“堪以胜任者,照章补用;才识短绌或不堪早就者,分别以县佐改用或咨送回籍。”“凡未经此项甄选人员,应不得呈请试署县缺。”[89]

进入20世纪20年代后,由于举荐制的滥用,造成积压待分人员日渐增多。1923年,湖北佐治员研究所已开始分编为内务、教育、实业等班,所习又专门设考,且以成绩优秀者尽先录用;是年各班“毕业成绩清册”均为40人,合计毕业人数为120人。[90]

据统计,1915年10月前,分发到湖北省任用知事的人员,共计73人;其后补被委任为县知事者,仅为7人,不足十分之一。[91]这说明,知事试验的效用并不是很高。另据统计,1916年分发到湖北省委任知事者共18人。其中,有15人为保荐免试人员,仅有5人为考试及格人员。[92]这说明,考试选拔的色彩日益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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