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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应考虑与相关法律相协调。目前,我国正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我们应认真总结实施新《水法》以来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经验,关注并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对“排污口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度”作出更明确规定。异地调查和处理有助于查清超标排污企业排污事实,便于严肃查处污染行为,追究执法不严的领导人员的责任,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进行。

城市水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1.开展立法调研,总结城市水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为修订和完善有关水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积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总结城市水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成效,摸清城市水管理发展现状,理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涉水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进而为修订和完善水管理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2.总结水利系统水资源保护经验,关注并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

我国2002年实施的新《水法》关于水资源保护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流域管理体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管理、纳污能力核定和排污总量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水质水量监测和水资源信息发布,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补偿机制等。《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应考虑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我们应认真总结实施新《水法》以来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经验,关注并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总结研究并提出建议。

(1)管理体制上,充分发挥现有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作用,加强其组织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质监测站网、省界水体水质监测、重大水污染源监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等职责,以加强流域层面的管理。

(2)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也明确规定立水功能区划制度,按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依据。

(3)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对“排污口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度”作出更明确规定。

(4)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5)细化水质状况的监测制度。

(6)从有利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出发,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要作出明确规定。

3.改革、完善水环境审查、监督、评价机制(www.xing528.com)

(1)在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对水质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实施异地审查制度。审查采用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结果的全部或重点内容应向社会公布。为了确保审查的严肃性,建议审查与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环资委的执法检查结合进行。在流域内部,各省在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下抽签实施相互审查。异地调查和处理有助于查清超标排污企业排污事实,便于严肃查处污染行为,追究执法不严的领导人员的责任,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进行。

(2)实施领导干部水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将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状况纳入城市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中,促使“讲政治、抓经济、重生态”的执政观逐步渗透到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去。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各行政区域都要划分自己的水域分担区,对区域内的水环境进行密切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同时要以保证本年度水环境不得劣于上年度水环境为原则,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环境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水质评价排行榜,向全社会公布。这里所说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评价指标科学,二是调查组织科学,三是评价工作制度化。排行榜可先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然后过渡到省、市两级分别评价排行。这将对落后省、区、市产生较强的鞭策作用,同时增加民众和舆论对地方水环境管理的监督和参与,敦促地方政府改进工作。

(4)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尽快完善地表水、地下水“二水合一”的整体监管机制,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加强近岸海域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监测,制定地方水环境功能的监管办法。要杜绝城市水环境保护区污染项目的上马,对违规批准、未批擅建、选址不当、擅自停止使用污水防治设施的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污染水源地等各种违法行为。各个城市要制定上游区和滞水区水质保护应急预案和强化监管的措施,加大入库河流的综合治理船舶污染控制力度。地方政府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压缩重污染行业的生产能力。

4.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减灾及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不仅要有与现代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工程体系确保城市防洪安全和供用水安全,而且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城市减灾及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如科学合理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绘制城市防御洪水风险图,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抓好防汛指挥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确保标准内洪水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有舍有保,从试图完全消除洪水灾害转变为承受适度风险以把洪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城市供水应急体系,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物资贮备等工作。

5.抓紧研究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

从再生水立法、制定再生水相关优惠政策措施、规范再生水建设和使用标准等方面,加大再生水使用的推广力度。

6.研究制定完整的城市水管理技术标准及规范体系

加快理顺或制定如取水、供排水、节水、水环境、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规范,构建水管理的统一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更有利于城市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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