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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通史:孔子解读《易传》的原则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看帛书《易传》的解释观念。在笔者看来,《要》篇的重要性更在于显示了孔子在《周易》解释学上的重大贡献。“以德知《易》”的说法,是孔子总结春秋后期以德解占的思想倾向的结果。孔子玩《易》、解《易》的特点,在这三段对话中充分表现出来了。最后,孔子主张以德占《易》。

中国哲学通史:孔子解读《易传》的原则

众所周知,今本《系辞》和《说卦》前三章被帛书《易传》所抄录。而为了更明晰地梳理战国末季至汉初易学思想的发展,笔者在下文将尽力征引那些不见于今本《易传》的篇章。

先看帛书《易传》的解释观念。帛书《易传》的解释观念主要体现在《要》篇中,而《要》篇的解释观念也即是孔子的解释观念。无疑,在这六篇帛书中,《要》篇是最为引人关注的篇目之一,其原因在于它解决或矫正了自欧阳修以来的一大问题,即它证实了《史记》“孔子晚而喜《易》”的说法。在笔者看来,《要》篇的重要性更在于显示了孔子在《周易》解释学上的重大贡献。(24) 在《要》篇中,孔子提出了“以德知《易》”或“以德占《易》”的解释观念。“以德知《易》”的说法,是孔子总结春秋后期以德解占的思想倾向的结果。重视德行在解占过程中的作用,这可以参看《左传·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宫”、《昭公十二年》“南蒯枚筮之”等筮例。此前,《周易》的主要用途是为了“稽疑”(即帮助君王作出决断),是君王在作出决断之前需要谋问和商议的五大因素之一,并且在解占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尚书·洪范》)的规则。

孔子提出的“无德,则不能知《易》”(《要》第8行)的解释原则在《要》篇中包含三个要点。《要》篇第12—18行曰:

夫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橐。子贡曰:“夫子它日教此弟子曰:‘德行亡者,神灵之趋;知谋远者,卜筮之繁。’赐以此为然矣。以此言取之,赐敏行之为也。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夫子曰:“君子言以歫方也。前祥而至者,弗祥而巧也。察其要者,不诡其福。《尚书》多阏(阙)矣,《周易》未失也,且有古之遗言焉。予非安其用也,〔而乐其辞也〕□□尤于此乎?”

〔子贡曰〕:“如是,则君子已重过矣。赐闻诸夫子曰:‘循正而行义,则人不惑矣。’夫子今不安其用而乐其辞,则是用倚于人也,而可乎?”子曰:“狡哉,赐!吾告汝,《易》之道□□□□□□□□此百姓之道□□易也。夫《易》,刚者使知惧,柔者使知图;愚人为而不妄,谗人为而去诈;文王仁,不得其志,以成其虑。纣乃无道,文王作,讳而避咎,然后《易》始兴也。予乐其知之□□□之自□□予何□□三事纣乎?”

子贡曰:“夫子亦信其筮乎?”子曰:“吾百占而七十当。虽周梁山之占也,亦必从其多者而已矣。”子曰:“《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有仁〔守〕者而义行之耳。赞而不达于数,则其为之巫;数而不达于德,则其为之史。史巫之筮,向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途而殊归者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25) (www.xing528.com)

孔子玩《易》、解《易》的特点,在这三段对话中充分表现出来了。从第一段对话来看,孔子晚年对于《周易》在态度上有一次重大的转变:从前,因其为卜筮之书而鄙弃之,至晚年却“好《易》”,乃至于“居则在席,行则在橐”,所以子贡才有“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的疑问。由此,在孔子与子贡之间展开了一场对话。孔子晚年重视经典研读和教育。对于《周易》,他的第一个观点是“予非安其用也,而乐其辞也”(26) 。所谓“用”,指卜筮之用;所谓“辞”,指卦爻辞。孔子晚年好《易》的重点,在于玩味和推阐卦爻辞所包涵的道理,以及吉凶与占者之主体性(主体性的构成以道德性为主)的关系。所谓“夫《易》,刚者使知惧,柔者使知图;愚人为而不妄,谗人为而去诈;文王仁,不得其志,以成其虑”,即是孔子非常重视《周易》对于主体德行修养作用的表现。需要指出,所谓“不安其用”,并不是说舍弃《易》的占筮功能而不用,而是要在占筮之用的基础上将其提升到“德义”的层次。在解释路径上,孔子是通过“乐其辞”来进入的。在这一点上,孔子似乎与宋儒伊川有相通之处。伊川在《易传序》中说:“予所传者辞也。”不过,程颐解《易》几乎不言占——这后来招致了朱熹的反复批评(27) ,而孔子则为《周易》建立了“占/巫—数/史—德/君子”三个解释层次和系统,与程子舍占而传辞的做法迥然不同。

孔子看待《周易》的第二个观点是“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在春秋后期,卜筮文化十分浓厚和流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孔子是不可能直接否定占筮的功能的。他说“吾百占而七十当”,这是肯定了占筮具有前知吉凶的作用。不过,孔子并不迷信,而是更加重视对吉凶之占象的主观性解释,正如《要》篇所说“亦必从其多者而已矣”,将卦爻象之吉凶的判断放在多重解占主体的解释中来做综合处理和裁断,这与《尚书·洪范》所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一致。毫无疑问,孔子虽然没有舍弃祝卜的具体方法,但是更为重视对于《周易》“德义”的领会。他将时人对于《周易》的运用分为三个高低的层次,即“巫—史—君子”或者说“占—数—德”的层次,将目标指向对《周易》作“德义”的阅读,并进而培养君子的人格。

巫能幽赞神明而断之以吉凶,史能通达兴衰之道(“数”者,术也,道也),而君子则“观其德义”“达乎德”和“求其德”,追求的是道德人格的完成。所谓“德义”,即帛书《衷》篇所谓“赞以德而占以义”,也即“德行”“仁义”之省语。所谓“求其德义”,即探求《周易》所包含的德行和仁义内涵。在《要》篇中,孔子将传统的吉凶判断之术(筮占)转变为同时与个人的道德修养密切相关的方法。俱是趋吉避凶,然而孔子与史、巫使用《周易》的目的不同,“吾与史巫同途而殊归”。这即是说,孔子主张吉福源于个人的德行或道德性的修养,所谓“君子德行焉求福……仁义焉求吉”。这样一来,主体的德行或道德性也就成为理解《周易》的基础;反之,《周易》文本不但应当从德行或道德性的角度来做解释,而且玩研《周易》也有助于个人的道德性反省和德行的修养。总之,孔子晚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和肯定了《周易》的卜筮之用,但是无疑他是以“德义”为先,以“祝卜”为后的。“我观其德义耳”,这个观点是孔子对《周易》解释学作出的重大贡献。

最后,孔子主张以德占《易》。帛书《衷》篇也有相近的说法,一曰“无德而占,则《易》亦不当”(第42行),这与《要》篇“无德,则不能知《易》”,及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所说“不占而已矣”,而将“恒德”看作占筮的基础,是完全一致的;二曰“拟德占之,则《易》可用矣”(第44行)。“拟”,准拟。后者主要是从考虑占者德行的角度而言的,正如《左传·襄公九年》所载,虽然史官为筮,得《随》卦,并说只要随从而出,可应“无咎”的断占之辞,然而在穆姜(鲁宣公夫人)看来,元、亨、利、贞四德乃是随而“无咎”的前提:有此四德,则随而无咎;无此四德,则虽随而无益(《左传·襄公九年》)。孔子及其后学不因人而废言,将穆姜的精彩解说编入了《乾·文言传》中。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孔子提出拟德而占、以德解占、以德知《易》和“求其德义”的一系列观点,乃是在思想上的总结和提高,十分鲜明地突出了占问者和解占者的主体性(在孔子当时以“德行”为重)与断占、解占之间的密切关系。应当说,孔子所提出的这一主体性原则对于易学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从此《易十翼》及其他易说才可以接连不断地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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