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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真理的标准与错误标准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理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事实上,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提出了那条类似于真理定义的本体论公则后,接着在第二部分即认识论中就提出不必援引对象的唯理论真理标准,即:“正确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而且从斯宾诺莎对于充分观念的说明来看,斯宾诺莎是强调内在标志而排斥外在标志的,似乎充分观念是比正确观念更高一级的观念。

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真理的标准与错误标准

真理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

事实上,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提出了那条类似于真理定义的本体论公则后,接着在第二部分即认识论中就提出不必援引对象的唯理论真理标准,即:“正确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并说:“我说内在的标志是为了排除外在的标志即所谓观念与它的对象的符合。”[70]顺便提一下,这里“正确观念”一词的拉丁文是idea adaequata,adaequata是指一种内在的充分性和圆满性,因此idea adaequata可以译为“充分观念”、“恰当观念”和“圆融观念”,以表明观念本身的一种内在优异的性质。

在上一节,我们对斯宾诺莎所谓真(verum)、假(falsum)、正确(adaequata)、错误(erroris或inadaequata)实际上做了一种解释性的区分:真和假应当说是本体论的概念,所谓真是观念与其对象相同一,即观念必有其对象存在;所谓假是观念与其对象不同一,或者说,观念没有其对象。相反,正确与错误乃是认识论概念,所谓正确是观念如实地表象了其所表象的事物,而所谓错误则是观念不如实地表象其所表象的事物。真和假只与观念的本质性有关,只涉及观念的客观本质与其形式本质的关系;相反,正确与错误只与观念的表象性(representation)有关,只涉及观念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的关系。从本体论来说,所有观念都是真观念,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假观念存在,因为任何观念都与其对象相同一,即使人心关于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也是如此,因为这种观念有人体的情状作为它的对象并与之相同一;但是从认识论上来说,却并非一切观念都是正确观念,因为虽然一切观念都与其对象相同一,都是真观念,但它们却不一定如实表象它们所表象的事物,凡是如实表象它们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是正确观念,凡不是如实表象它们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则是错误观念或不正确观念。这也就是说,虽然一切观念在本体论上都是真观念,但并非一切真观念在认识论上都是正确观念;真观念的外延和正确观念的外延并不相等,正确观念的外延只是真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真观念的外延的另一部分则包括错误观念、虚构观念、可疑观念,它们的逻辑图形应当是:

由此图形可以看出,虽然我们可以说一切正确观念都是真观念,但我们却不可以说一切真观念都是正确观念。[71]

不过,我们这种对真、假、正确和错误四个词项做出明显区分的解释对于理解斯宾诺莎的原文有一定困难,因为斯宾诺莎自己对这些词的使用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例如,idea vera有时指那种与其对象相符合(同一)的本体论意义的真观念,有时又指那种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认识论意义的正确观念。[72]再如,falsam(假)和error(错误)大多数情况下是被混同地使用,没有区分这两个词有着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意义差别。[73]再如,idea adaequata有时用来指那种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正确观念,有时又用来指一种单就自身而不涉及所表象事物而具有正确观念一切特性的充分观念。因此,为了便于解释斯宾诺莎的真理论起见,我们在本节以及下一节里将对斯宾诺莎所使用的idea vera区分出本体论意义的真观念和认识论意义的正确观念;idea adaequata有时译为正确观念,有时译为“充分观念”;同时,ideata有时译为对象,有时译为所表象的事物。例如,上文我们所引的《伦理学》第二部分关于idea adaequata的界说,就可以改译如下:“充分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所表象的事物来说,就具有正确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我说内在的标志是为排除外在的标志,即所谓观念与它所表象的事物的符合。”同样,“具有真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真观念,他绝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我们可改译为“具有正确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正确观念,他绝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74]

从表面上看,斯宾诺莎似乎在《伦理学》第二部分的界说里主张充分观念是一种不同于正确观念的观念。正确观念是指一种具有外在标志即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而充分观念则是指一种具有内在标志即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它所表象事物而言就具有正确观念一切特性的观念。而且从斯宾诺莎对于充分观念的说明来看,斯宾诺莎是强调内在标志而排斥外在标志的,似乎充分观念是比正确观念更高一级的观念。国外有些斯宾诺莎研究者认为斯宾诺莎这两种观念是彼此对立的,这反映了斯宾诺莎真理论的内在矛盾。[75]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充分观念和正确观念在斯宾诺莎体系里其实并不是两种观念,而是同一种观念,充分观念就是正确观念,同样,正确观念就是充分观念。这一点,斯宾诺莎在1675年写给谢恩豪斯的一封信中说得很清楚:“我承认,正确观念和充分观念,除了‘正确’这个词只表示观念和它所表象的事物的符合,‘充分’这个词表示观念自身的性质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区别。所以正确观念和充分观念除了这种外在的区别外,实际上根本没有区别。”[76]如果正确观念和充分观念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观念,那么斯宾诺莎绝不会说它们的区别只是外在的区别,所以斯宾诺莎说它们实际上是根本没有区别的。事实上,斯宾诺莎在给充分观念下的定义中就明确说明它是“具有正确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可见充分观念并非排斥它与其所表象事物之间的符合关系,而是包含着这种符合关系。但是,既然正确观念和充分观念是同一种观念,它们没有什么根本区别,那么斯宾诺莎为什么在正确观念之外又要提出充分观念呢?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来解释:正确观念必定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这是真理的定义,即只有符合其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才是正确观念。但是我们怎样知道我们的观念是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呢?这却不是一个只靠真理定义而能解决的问题。按照经验论的观点,这问题似乎很简单,只要把我们的观念与它所表象的事物加以比较,就可以确定我们的观念是否正确。可是按照唯理论的观点,问题却不是这么简单,我们心灵关于外界事物的观念或知识并不是通过心灵直接知觉外物而产生的,而是通过心灵自身的观念而知道的。心灵直接知觉的东西只是心灵自身的观念,就斯宾诺莎的情况来说,心灵乃是通过自身关于外物的生理情状的观念而知觉外界事物的,因此经验论所谓观念和事物的比较对于唯理论者来说是不可能的。我们不是直接感知外界事物的,我们关于外界事物的观念或知识,只是通过我们关于它们在我们身体上造成的情状的观念而获得的。但这样一来就有了一个问题,如果我们是通过我们自身的观念而知道它们所表象的事物的,那么我们如何能区分如实表象事物的观念和不如实表象事物的观念呢?也就是说,我们如何能知道我们的观念是正确观念呢?例如,我有一个能动或静的物体的观念,我如何能知道这物体真能动或静呢?再如,我有一个具有某种颜色的物体的观念,我如何能知道这种颜色真能属于那个物体呢?因为我并未直接感知这些物体,仅是通过我关于它们的观念而知道它们的,为了考察我们的观念是否正确地表象了它们所要表象的事物,我们不能将我们关于该事物的观念同事物本身加以比较。笛卡尔就曾经面临这个问题,他的答复是靠这样一条原则,即凡是清楚而且明晰地被设想的东西就是真的。清楚性和明晰性被认为是观念完全不依赖于与其表象事物的关系而具有的内在性质,一旦我们确定了我们的观念具有清楚性和明晰性,我们就能够确信我们的观念是真实表象事物的正确观念。由此可见,对于唯理论者来说,我们除了真理定义外,还得有一个真理标准,使我们能根据我们观念本身的什么内在性质去确定我们观念的真理性。“标准”(criterium)一词在希腊文中有判定、检验的方法和途径的意思。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斯宾诺莎论述正确观念本身具有不同于虚假或错误观念的内在性质的段落,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他正是为了确立这种真理标准而提出充分观念的。例如他在讲到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无不知道正确观念包含最高的确定性时说:“说到这里,我相信已经充分答复了下面的疑问,这些疑问大略如下:如果正确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仅在于正确观念与它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如此,则正确观念岂非并没有高出于错误观念之上的真实性或圆满性吗(因为两者间的区别仅系于外在的标志)?而且因此那些具有正确观念的人岂不是将没有较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或圆满性吗?再则,为什么人会有错误的观念呢?并且一个人何以能确知他具有与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观念呢?凡此种种问题,我已说过,我相信我已经回答了。因为说到正确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看来,已很明白,即前者与后者的关系犹如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至于错误的起源,我已于命题十九到三十五及命题三十五附释里很明白地指出了。因此具有正确观念的人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区别也随之明白了。至于对最后所提出的一点,即一个人何以能够明知他具有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观念的问题,我也已经屡次说过了,即是:他知道他的观念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即因为他具有一个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观念,或因为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此外还可以附加一句,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真知事物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乃是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因此,心灵中清楚明晰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有同等的真实。”[77]

这里一共提出了四个问题:(1)正确观念和错误观念除了符合或不符合它们所表象的事物这种外在标志外,是否还有别的标志?(2)正确观念是否具有高于错误观念的真实性和圆满性?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是否具有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和圆满性?(3)我们怎么会有错误观念,即错误的起源在于何处?(4)我们何以能确知我们具有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观念?斯宾诺莎对这些问题的答复是:(1)正确观念和错误观念的区别除了符合或不符合它们所表象的事物这种外在区别外,它们本身还具有一种内在性质的区别,我们正是根据这种内在性质判定我们的观念是正确的或错误的;(2)因此正确观念本身就具有高于错误观念的真实性和圆满性,而且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比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有更高的实在性和圆满性;(3)错误观念的起源在于知识的缺乏,也就是在于我们没有一个可以排除错误的正确观念;(4)具有正确观念的人必然知道他具有正确观念,即必然知道他具有一个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正确观念。从斯宾诺莎对这四个问题的答复来看,首先,我们看到他并没有因为内在标志而排除外在标志,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因为主张正确观念本身有最高的确定性而排除正确观念必然与它们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真理定义。他只是说除了这种真理定义外,我们还应当有内在的标志可借以判定我们的观念是否符合它们所表象的事物。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这是观念的正确性的基石,只有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正确观念才会具有最高的确定性,正确观念和错误观念的关系犹如“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并且“具有真观念并没有别的意思,即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78]。其次,斯宾诺莎强调正确观念本身具有最高确定性,即具有高于错误观念的真实性和圆满性,这一点我们将在下节论述正确观念和错误观念、虚假观念、可疑观念的差别时看出来。最后,斯宾诺莎明确说明了内在标志是我们判定观念正确与错误的真理标准,即我们何以知道我们的观念是正确观念的方法。按照他的唯理论观点,这种真理标准当然在于观念本身的内在性质,我们只能从观念本身具有的内在性质去判定它的正确或错误。

斯宾诺莎这种区分真理的定义和真理的标准的做法,我们可以在他的其他一些著作里找到证据。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这一部早期著作里,斯宾诺莎也集中用一章考察了真理和错误。他说:“我们将首先陈述真理与错误的定义。真理是关于某事物的一种肯定(或否定),这种肯定(或否定)与该事物自身相符合;错误也是关于一个事物的一种肯定(或否定),但是这种肯定(或否定)与该事物自身并不符合。这样一来,似乎可以说,在错误观念和正确观念之间没有区别了,或者,因为这种或那种(肯定或)否定仅仅是思想的样态,正确观念和错误观念的区别无非在于一个是符合事物,而另一个则不符合事物,因此它们并不是在实在上有区别,而只是在理性(逻辑)上才有区别。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们就可以完全有理由地提出下列问题:……一个人将如何知道他的概念或观念是比别人的概念或观念更符合于事物呢?从何得知一个人是错误的,而另一个人是不错的呢?对于这些问题,首先可以这样回答:对于所有在其自身和错误两方面皆被知道得最清晰的事物,如果去追问我们是如何知道它们的,将会是极大的愚蠢。因为,既然它们被认为是最清晰的,那么就永远不会有任何其他的清晰性使它们得以清晰。由此可知,真理既显示自身,又显示错误,因为真理是通过真理也就是通过其自身而得以清晰,而错误也是通过真理而被显示出来,但是错误永远不会通过其自身而显示自己,显明自己。所以任何掌握真理的人是不会怀疑他掌握真理的,而陷于错误的人则会臆想他得到真理,犹如梦呓者会认为他是清醒的,而真正清醒的人绝不会认为他是在梦中一样。”[79]如果说《伦理学》还没有明确地使我们想到真理的定义和真理的标准的区分,那么《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的这段话就再明确不过了。斯宾诺莎首先提出了真理的定义,即真理是一种与事物自身相符合的判断(即肯定或否定),错误是一种与事物不相符合的判断(肯定或否定)。这种定义实质上就是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的经典定义。斯宾诺莎正是在肯定这一经典的真理符合论定义的基础上才提出真理检验的标准的,即我们如何知道我们的观念比别人的观念更符合于事物。按照他的看法,真理和错误本身必有内在性质的根本差别,否则真理不成为真理,错误也会被误认为真理。他相信真理和错误的区分,犹如清醒和梦幻的区分。斯宾诺莎这种想法,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例如,某人给我描述了一个圆,说它的一切直径都是相等的,我毫无疑问地会立即肯定他的圆观念是正确的;但是,假如有人让我想象一个“圆的方”,我就会毫不犹豫地说他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我无论如何想象不出有这样一种图形,它既是圆的又是方的。按照斯宾诺莎的想法,正确观念一定是清晰的,而错误观念则是不清晰的或矛盾的,我们可以通过观念的清晰性质或矛盾性质来判断观念的正确与错误。我们之所以认为一个错误观念是矛盾的,乃是因为我们有了清晰的正确观念,例如“圆的方”这个观念之所以是矛盾的,乃是因为我们有了清晰的圆观念和方观念,我们所具有的清晰的圆观念和方观念使我们立即可以确定“圆的方”观念乃是错误观念。所以斯宾诺莎说“真理既显示自身,又显示错误”,观念自身的内在性质可以作为我们判断观念正确与否的标准。(www.xing528.com)

这种真理标准在《知性改进论》中被称为“构成真理的形式”。斯宾诺莎说:“至于说到什么是构成真理的形式,无疑地,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的区别不仅在于外在的标志,而主要地乃在于内在的标志。因为,如果一个建筑师形成一个正当的建筑物的观念,即使这个建筑物从来没有存在过,甚至将来绝不会存在,他的思想仍然是真的,而且无论这建筑物存在与否,他关于建筑物的思想仍是同一的思想。反之,譬如有人说彼得存在,但他又不知道彼得存在,则这个断言,就说这话的人而论,便是错误的,也可以说,即使事实上彼得真正存在,这话也不是真的。‘彼得存在’这话是真的,唯有说这话的人确实知道彼得存在。由此可知,观念的自身就具有某种真实的东西,可据以辨别真理与错误。”[80]这里一方面更明确地肯定了观念自身的性质是我们判断观念正确与错误的真理标准,另一方面也表明观念的内在标志并不排斥其符合所表象事物的外在标志,即不排斥他的真理定义。曾经有人利用斯宾诺莎这段话来否定对斯宾诺莎真理论的符合论解释,其实仔细推敲斯宾诺莎在这里所举的两个例子,他们这种否定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斯宾诺莎是说一个建筑师如果形成一个正当的建筑物的观念,则不管这个建筑物是否存在,这个观念总是真的。这里,斯宾诺莎明明是讲“建筑物的观念”,而不是任何的建筑物的观念。“正当的”一词的拉丁文是ordine,即“适当的”、“对的”、“有秩序的”,所谓正当的建筑物的观念就是指符合建筑物真正内在结构的观念,所以,即使建筑物不存在,这种建筑物的观念也是真的。可见这里并没有否定真观念必与它所表象的东西的符合,因为符合并不一定只指存在的符合,它也可以指结构或形式的符合。对于斯宾诺莎来说,一个观念的正确性是不需要用实际试验来证明的,而是单单从观念本身的逻辑性质就可判定,所以这个例子的全部意思,并不是说正确观念不需要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而是说在先验的物理学和力学中并不需要实验的证实。这是斯宾诺莎唯理论的特征。其次,斯宾诺莎说,如果一个人自己并不知道彼得存在而说“彼得存在”,,这话并不是真的。这里“就说这话的人来说”这一限定词相当重要,它并不是一般地否定“彼得存在”是真的,这就是说,S断言P,P要对S来说是真的,S必须知道P。斯宾诺莎在这里暗示的意思是,如果命题P被说成是真的,做出这个判断的人必须知道P,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任意胡为地形成正确观念,正确观念或正确命题并不简单地是偶然对的任何一种观念或命题,对于斯宾诺莎来说,正确观念永远是具有客观根据的必然正确的观念。[81]综上所述,斯宾诺莎虽然提出真理的内在标志,但实际上他并未否定正确观念与它所表象的事物的符合关系,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否定正确观念的客观真理性。他之所以在正确观念必定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这种真理定义外还提出内在标志,这是因为他(唯理论者)认为我们有限的个人是无法采取观念与它所表象的事物符合这个外在的标志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的主要标志唯一只能在于内在的标志,即“观念的自身就具有某种真实的东西,可据以辨别真理与错误”。所以斯宾诺莎说:“充分观念,我理解为单就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正确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这里既肯定了正确观念(即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观念)是充分观念的基石,又说明它是以内在标志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这里我们可以把斯宾诺莎和笛卡尔做一对照。笛卡尔也是主张观念的内在标志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他说“凡是清楚而且明晰的观念是正确的”,但他把这个清楚而且明晰的观念的确定性建立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像斯宾诺莎那样,建立在“正确观念必定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这个最高确定性上呢?不是的,他是建立在他所谓的“上帝是公正不欺骗人的,所以我心中的清楚而明晰的观念一定是正确的”这样一个前提之上。[82]对于笛卡尔这一前提,斯宾诺莎早在他写的《笛卡尔哲学原理》一书中就加以批驳了。他说:“没有获得清楚而且明晰的神的观念之前,我们就不能确信任何东西;而在我们不知道我们本性的创造者是否欺骗我们以前,我们就不能有这种观念;因此,当我们不知道我们本性的创造者是否欺骗我们的时候,我们就不能确信任何东西,等等。对于这种看法我的回答是:我同意大前提,但不同意小前提,因为我们有清楚而且明晰的三角形观念,虽然我们不知道我们本性的创造者是否欺骗我们。”[83]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我们的清楚而且明晰的观念之所以是正确的,并不是因为上帝是公正不欺骗人的,而是在于这种观念本身就是正确观念,即与它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的正确观念,清楚性和明晰性无非是正确观念自身的一种内在的必然性质。

关于什么是构成正确观念的内在标志,斯宾诺莎并没有详细分析和明确说明,但是我们根据他在《伦理学》和《知性改进论》里的片断、零碎的解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正确观念的内容是必然的、普遍的。例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个观念必然是真理,因为它所肯定的内容是必然的、普遍的。

第二,正确观念的内容是无矛盾的。例如,“圆的方”这个观念就是错误的,因为这个观念自身就包含了矛盾,它不是一个正当的观念,所以不可能是正确的。

第三,正确观念是有前提的结论,也即表现其原因或包含其理由的观念;相反,不正确观念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乃是“恰似无前提的结论”[84]

第四,正确观念自身是清楚而且明晰的,因为虚构的观念绝不能是清楚而且明晰的,而总是混淆的;同样,引起我们怀疑的观念也一定是不清楚明晰的。

第五,正确观念是简单的或由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第六,正确观念的性质必定是完整的、全面的,因为错误就在于“知识的缺乏”、不完整、片面性。

根据正确观念本身所具有的这些内在标志或性质,斯宾诺莎认为正确观念或真理应当是自明的,即正确观念或真理自身就具有真实性和圆满性表明自己是正确观念或真理;并且认为具有正确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正确观念,他绝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因为在他看来,“凡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换言之,凡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的人,必同时具有关于它的知识的正确观念或真实知识,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他必定同时确知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85]。他由此得出了他那著名的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的结论:“因为凡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无不知道正确观念包含最高的确定性。因为具有正确观念并没有别的意思,即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其实并没有人会怀疑这点,除非他认为观念乃是呆笨的东西,犹如壁上的一张图画,而不是思想的一个样态或理智的自身。现在试问:一个人如果不首先了解一个东西,谁能知道他确定知道那个东西?并且除了正确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为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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