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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法律文书的留存及其原因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明清时期的徽州法律文书并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正是这种重视文字凭据作用的观念,使得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明清徽州契约文书比之全国其他地区,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来说,都堪称是独一无二的。

明清徽州法律文书的留存及其原因

一、明清徽州法律文书的留存及其原因

在现存明清时期数十万件徽州契约文书中,法律文书以其丰富的内容、多样的类型和可观的数量,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包括宋、元、明、清和民国时期徽州一府六县地方官府的行政法规性文书,而且还包括大量民间田宅买卖、租佃、合同、诉状、诉讼文书和属于民间习惯法范畴的乡规民约以及讼师留下的各种秘本等文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明清时期的徽州法律文书并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作为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工作和民间诉讼留存下来的最原始的文字记录,徽州的法律文书直接而真实地反映了明清两代国家制定法在徽州民间的执行和运作时况,其学术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它对研究中华帝国后期国家制定法在民间的实施和运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无疑会充实中国法史研究中动态的内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学者们屡有微词的中国法史研究中只重法律条文、不重实施效果的尴尬局面。(www.xing528.com)

僻处皖、浙、赣三省交界之地的徽州,是一个高山纵横,峰峦叠嶂的山区。山多田少、人多地寡的自然和社会现状,迫使大批徽州人离乡背井,踏上经商之路,明代中叶以后,徽州逐渐形成了“业贾遍于天下”的局面。[1]作为活跃于明清商业舞台上一支首屈一指的地域性商帮群体,徽商“贾而好儒”,一向享有“儒商”之誉。他们在商业活动中重视契约文书合同等文字凭据的作用,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徽商所留下的法律文书,在明清时期徽州的法律文书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我们还注意到,自宋代以来,经过历史上三次移民高潮,徽州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逐渐走上了繁荣发展之路。“尚武之风显于梁陈,右文之习振于唐宋”,[2]重武与兴文之风并重,使得徽州自宋以来即养成了“好讼”与“健讼”民俗,所谓“民习律令,性喜讼。……视入陛牢、就桎梏,犹冠带偃箦,恬如也”。[3]至明清时期,徽州的“健讼”民俗已经发展成为诸种习俗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社会习俗。哪怕是极其微小的小事,徽州人都可能会诉诸官司,以致“事起眇怒,讼乃蔓延”。[4]明末歙县知县傅岩曾深有感触地说:“新安健讼,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各衙门,数年不已。”[5]而且由于徽商的不惜斥巨资介入诉讼,“助金恃富,凌人必胜斯已”。[6]因而,为了避免可能引致的官司之讼,徽州人十分重视文字凭据的作用,每有一事,总是尽可能地留下文字依据,哪怕是家庭内的子女借贷分家,徽州人都会立下字据为凭,这也就是徽州文书中无以计数的借贷契约和分家阄书的由来。同时,在万不得已被迫诉讼之后,为使家族成员牢记赢得官司的艰难性,徽州人还把整个诉讼的过程记录下来,甚至刊刻成书面文字,我们今天在徽州诉讼文书中看到的刻于明代嘉靖十七年(1538年)歙县呈坎罗氏《杨干院归结始末》,就是呈坎罗氏宗族在历经8年打赢官司之后,为让全族成员永远铭记这一事件,而专门印制刊刻的关于此次诉讼案件过程的详细记录。正是这种重视文字凭据作用的观念,使得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明清徽州契约文书比之全国其他地区,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来说,都堪称是独一无二的。尽管重庆的巴县、天津的宝坻都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法律文书,但无论就其数量、质量而言,还是时间的连续性来说,都无法与徽州的法律文书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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