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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成果:人的成长与意识自由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当人的意识从潜意识模式的束缚之下解放出来,达到自由感知的层面,人才能够认知自我,才会产生自我边界的主体性,道德底线才会形成。这种道德力量来自于永恒自由的“本我”存在。

转型成果:人的成长与意识自由

九、意识自由与人的道德根源——本我

在人的潜意识模式之下,最为根本的推动力就是生存的欲望,不管这种欲望有没有节制,或者这种欲望扩张到什么样的程度,它都受潜意识模式的支配。

从潜意识模式的角度来看,人是被动的屈从者,不可能有自我主体性的存在,也没有作为人的觉醒,更没有伴随人的觉醒而产生的道德判断。虽然在潜意识模式的社会形态之下,不可否认有一些先知先觉的人,有某种程度上的意识觉醒和道德认知,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不可能真正具有主体性的道德认知,更不可能自发地呈现出道德性。

虽然会在一定的时期表现出社会的稳定,秩序的良好,但并不是道德提升的结果,本质上往往是一种对外在权威的认同。不管是道德权威也好,政治权威也好,仅仅是潜意识模式之下的一种服从意识而已。

人由于受着不能够自我认知的潜意识模式支配,也就不可能明晰自我的边界,随意地超越自我,侵入到他人的领地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而支配与凌驾就是这种超越自我边界最为集中的体现。

在外在获取型的潜意识模式之下,背后起主导作用的是意识的凌驾与支配关系,人们要获得凌驾与支配的优势,首先就要在意识上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自己的观点一定要压倒别人的观点。观点本身的正误倒是其次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意识自由。于是文化成为了控制和支配人的力量,不但不能够使人自由,反而成为了束缚人的牢笼。这恰恰符合了潜意识模式社会的基本特征,因为潜意识模式本身就是一个无形的牢笼,只是人们始终坐在这个无形牢笼中不自知而已。

这些特性决定了在潜意识模式之下,人不可能有道德方面的自觉,所以人的行为缺乏自我的约束也是必然的,无道德性恰恰是潜意识模式社会的常态。

在潜意识层面,人们往往表现出自私自利,甚至可以不择手段。这是因为人的欲望占据了主导,主体性没有觉醒的必然结果。只有当人的意识从潜意识模式的束缚之下解放出来,达到自由感知的层面,人才能够认知自我,才会产生自我边界的主体性,道德底线才会形成。

人们常常会讨论人类善与道德的来源问题,大家都知道善与道德是好的,在某些情形下也会自觉地表现出道德性。孟子也说:不教而善,不学而能。这是因为人有良知的存在,但是,良知又是从哪里来的?

人往往从利益的角度解释什么是道德。比如说,人为什么要讲诚信?那是因为如果不讲诚信,从此以后就没有人愿意与你打交道,所以只有诚信才是做生意的长久之道。

但是在一个缺乏规则的社会,往往是不讲诚信才能够赚到钱;谁拥有权力和地位,就意味着可以进行更多的掠夺与获取,诚信反而成为了利益的障碍。用道德去欺骗人们的良知,用霸道去获取自己的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的潜规则。用利益去解释道德问题导致的结果就是:道德没有了永恒的价值,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才是永恒的主题,道德沦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则是可以权宜变化的。这种道德观就是潜意识模式之下的道德观。

道德与善之所以具有永恒的价值,之所以会出现为了道德与善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的壮举,就是因为道德与善恰恰来自于人的本源性存在,否则人类就不会具有为了理想而献身的精神。这种本源性的精神存在恰恰是人类最为本质的推动力量。

道德与善的永恒价值不是来自于人之外,而是来自于人自身生命意识的永恒价值,换句话说,就是来自于人本身的永恒价值,正因为有这种永恒价值的存在,人的存在才会有意义。

人的本源性存在,来自于“本我”层面,当人脱离开潜意识的状态,获得意识自由的时候,也就认知到了自我。在这个时候,人的意识才开始具有了主体性,也就是自由的意识之“我”开始产生,人才有了“我”的概念。

当人有了“我”的概念的时候,自然也就在“我”与“非我”之间划定了边界,这个边界同时也是自由的边界。一旦跨出“我”的边界,就步入了“非我”的境地,也就意味着“自由意识之我的丧失”。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出意识领域“自由”与“秩序”是如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

所谓的道德也好、善也好,实际上都是来自于人本身,来自于人的意识主体——“我”本身。为什么人会有善恶、道德与非道德判断?根本在于“本我”的领域有“我”与“非我”的判断,正是本我领域“我”与“非我”之分,为一切的道德与善,划定了边界。由此延伸出去,一切超越于自我存在的所谓道德与善,其实都是偏离了道德与善本身,只有约束控制人的本质,而没有道德与善本来应有的内涵。

如果我们研究道德的本质,则会发现道德与善恰恰是人性的内涵,甚至是意识主体的规定性所在。道德规范所起的作用,并不在于从外在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在于保证人成为人自身,也就是保证“我”成为“我”的存在。

所谓的道德是保证人自身存在的内在动因。当人们偏离开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也就偏离开了“本我”,变成了“非我”的存在。而作为本然的道德也好,法律也好,本质上只是保证人们成为“本我”的存在,或者说成为一个人,这也就是所谓自然法的内涵。

因此,法律也好,道德也好,并不是存在于人之外,而是人本身所具有的,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自然属性。在这里道德并不是人类华丽的衣裳,也不是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之后所产生的精神需求,而是最为根本的推动力量,具有永恒的价值。这种道德力量来自于永恒自由的“本我”存在。

比如说人的礼貌问题,人之所以认为懂礼貌是一种善的表现,并不仅仅是出于程式化礼节,而是出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尊重,是基于自己是人,也把他人当人的基本认知,说到底是基于自我认知基础上对于人本身的尊重。但在潜意识模式的社会,礼貌问题实质上就变成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的体现,所谓的礼貌就是小孩对大人的礼貌、下属对上司的尊重。这其实根本背离了平等尊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凌驾关系。在潜意识模式的社会,道德为什么具有虚假性,道理就在这里。

再比如说诚信问题,并不仅仅是从利益的角度所做的权衡,而是作为真实自我所必需的。人为什么要诚实,根本上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保证真实自我的存在。

人之所以会不诚实,主要是因为在潜意识模式之下,人们屈服于外在力量,为了获取外部的利益,采用了欺骗的方式。而在欺骗的行为中,人的主体性荡然无存,真实的自己也会被掩盖起来。(www.xing528.com)

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当人的“自我”不能够从潜意识模式之下解放出来时,人的意识力量就会处于匮乏的状态,“自我”也就不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力量存在,于是不得不采取欺骗的手段。所以诚信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问题,而是自我能否真实存在的问题。

“本我”的存在虽然是人的根本性的决定力量,但是在人们认知到“本我”之前,或者说在人的意识觉醒之前,只是作为沉睡的力量。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本我”的存在被潜意识的“我”所掩盖和遮蔽。人被自己的潜意识所控制,这只是一种依附性的存在,人在欲望的支配下生存,而当人的欲望得不到“本我”控制的时候,就会堕落为邪恶。

欲望本身无所谓邪恶正义,当欲望在自我边界之内的时候,随心所欲恰恰是人的自由。一旦欲望超出自我的边界,就会变成洪水猛兽。人与动物的区别并不在于肉体,而在于是否能够回归人本身。人既可以变得高尚,也可以堕落为禽兽。

无论是“我爸是李刚”事件,还是药家鑫事件、小悦悦事件,这些典型案例所反映的实际上不是个体人性的丧失,更多的是一场场社会悲剧。

石勇认为: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6]

也有人认为,这些事件也反映了人们的社会心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会发现,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整个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

如果从意识进化的角度来分析,却也显得非常正常。这些事件所反映的只是意识模式在进化中出现的问题,道德也不仅仅是到了今天才出现沦丧的。

从意识模式的角度来说,如果人的意识仅仅停留在潜意识模式层面,那么道德就不会有实质性的进步。今天的这些事件之所以会让人觉得如此震惊和愤怒,不是因为社会在倒退,而是因为今天媒体网络是如此发达,使得人们能够看到过去所看不到的真实。

这些事件本身实际上反映了道德的真实状态,潜意识模式始终左右着社会的现实生活,这些事件只不过突出地反映了这种意识模式的本质。

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道德问题并不是存在于旁观者之外,而是存在于每个人之内。只要这种意识模式存在,每一个人就是这种意识模式的片断。促使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存在于每个人的意识中。如果这些事件是完全孤立的事件,与其他人无关,那么不可能引起如此多的共鸣。

从这些事件所反映的人性本质来说,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行为的背后受着某种潜意识模式的支配。

无论是李启铭醉酒驾车撞人,还是药家鑫撞人之后将其杀死,还是小悦悦被撞之后路人的漠视,在事件现场的一刹那,起支配作用的并不是觉醒的自由“本我”,而是自我生存的潜意识模式。

这些人在想都没有想的情况下就做出了这样的行为,背后起作用的就是生存欲望,生存获取欲望超越了自我的边界,就会变成穷凶极恶的争斗。

只有当人没有认知到自己是一个人的时候,才会既不把自己当人看待也不把他人当人看待,人的行为只不过是这种意识状态的真实反映罢了。于是超越自我的边界也就顺理成章了。因为没有边界,所以才会任意地侵入到他人的领地,甚至是剥夺他人的性命。

从李启铭肇事被堵截之后,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的行为来看,人只不过是权力依附性的存在,并不存在独立的人,更不存在人本身的觉醒。就李启铭来说,他的存在是依附于权力本身,作为个体而言并不存在自由独立的“我”,这样的存在只是一个“非我”,所谓丧失人性也就是这种“非我”存在的必然表现。

这些事件,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的特征,那就是事件往往都是在一刹那间发生的,所以才会有药家鑫案件中“激情杀人”的辩护,但是在一刹那间所产生的行为,往往是潜意识推动的结果,而潜意识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从维护自己生存的欲望角度做出判断与选择。如果没有“本我”的觉醒,潜意识之我就会超出自我的边界,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

无论是“我爸是李刚”还是药家鑫、小悦悦事件,在事情发生之初都没有这样一个意识前提,那就是“本我”的认知。

每个人都是人,但是在自我认知方面,难免陷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潜意识误区,那就是对日夜相伴,终身不离的“我”缺乏基本的认知。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是“我”的存在,但是很少有人真正理解“我”究竟意味着什么。

当不能理解“我”的内涵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把自己当成独立的人来看待,同样也不可能把他人当成和自己一样的独立的人看待。导致的结果就是人与人相处时,就没有了一个意识前提,那就是对于“人”本身的敬畏与尊重。遇到一个陌生人的时候,只是把对方当成是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存在。在很多时候仅仅把对方当成是一种竞争关系,当成是掠夺与凌驾的对象。在这样的前提下,就会发生无视他人安全,践踏他人生命的恶性事件。

有人对比了中美两国考驾驶执照方面的要求,发现国内考驾照主要是考核人的驾驶水平和技术,例如“过圆饼”、“单边桥”等等,但是在美国考驾照考核的是对于他人的安全意识,对于生命的尊重。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于意识模式的不同,在意识层面能否实现对“人”的平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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