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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研究成果-陪审制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裁判者必须通过证据调查排除任何可能的怀疑,并达致真正的内心确信。总而言之,陪审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不仅可能极大影响刑事庭审结构,甚至可能影响一国司法制度的走向。当然,我们也应抓住历史机遇,在民主、自由等价值日益彰显的今天适时地推动司法民主化的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催化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进程。

陪审制研究成果-陪审制研究

三、以陪审制(参审制)为主轴的配套诉讼制度建构

1.确立对抗式的诉讼机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改革举措:(1)废除审判委员会,实现裁判权的真正回归;(2)保障裁判者中立、至上;(3)强化法庭质证制度,增强庭审的对抗性;(4)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发展法律援助制度;(5)取消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的特殊地位。

2.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应对证据形式及证据的证明力作任何预设,由法官自由判断。裁判者必须通过证据调查排除任何可能的怀疑,并达致真正的内心确信。确立自由心证制度还应摒弃中国现行的、有客观主义、理想主义倾向的印证证明模式。

3.确立现代的庭审原则。具体而言,即(1)确立集中审理原则,保证陪审员在短时间内准确进行心证;(2)确立直接言辞原则,保障陪审员通过亲自体验准确进行心证;(3)确立对席审判原则,保障陪审员兼听控辩双方意见,准确进行心证。

总而言之,陪审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不仅可能极大影响刑事庭审结构,甚至可能影响一国司法制度的走向(如律师职业的兴起等)。因此,我们在进行陪审制改革前应进行多方论证、实地实践。当然,我们也应抓住历史机遇,在民主、自由等价值日益彰显的今天适时地推动司法民主化的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催化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进程。

【注释】

(1)Stephen C.Thaman,The idea of a conference on lay participation,in Le jury dans le procès pénal au XXIe siècle,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e,Syracuse,Italie,26-29 mai 1999,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RIDP),1eet 2etrimestres 2001,p.19 et s.

(2)Stephen C.Thaman,Europes new jury systems:the cases of Spain and Russia,in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p.1 et s.类似的观点,参见Stephen C.Thaman,The idea of a Conference on Lay participation,in Le jury dans le procès pénal au XXIe siècle,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e,Syracuse,Italie,2629 mai 1999,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RIDP),1eet 2etrimestres 2001,p.19 et s。

(3)陈瑞华:《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核心——重构陪审团制度》,载《人民检察》,1999(6);另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的相关论述。

(4)这里借用Richard Vogler教授在论及南非参审制时所使用的一种表述,参见Richard Vogler,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the jury:the role of the British Empire,in Le jury dans le procès pénal au XXIe siècle,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e,Syracuse,Italie,2629 mai 1999,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RIDP),1eet 2etrimestres 2001,p.546。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答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11月27日,新华网。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答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11月27日,新华网。

(7)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1309

(8)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决定》实施前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各基层法院应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法院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参见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ews/news/node4938/node43848/userobject1ai733511.html

(9)Bernard Schnapper,Le jury français aux XIX et XXème siècles,in The trial jury in England,France,Germany 1700—1900,edited by Prof.Dr.Antonio Padoa Schioppa,Duncker& Humblot,Berlin,1987,p.165 et pp.204-205.

(10)《决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1)Christoph Renning,Influence of lay assessors and giving reasons for the judgement in German Mixed courts,in Le jury dans le procès pénal au XXIe siècle,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e, Syracuse,Italie,26-29 mai 1999,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RIDP),1eet 2etrimestres 2001;Jean Pradel(sous la direction),Quelle participation des citoyens au jugement des crimes?Sous la direction de Jean Pradel,Editions Cujas,199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职业法官也规定了极其类似的考核制度。《法官法》第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第22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24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第25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13)事实上,早在《决定》和《实施意见》出台前,人民陪审制便经常作为减少职业法官占用从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一种方法。不少陪审员抱怨,他们已成为法院的“廉价劳动力”。参见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谈》,载《法学家》,1999(3)。但《决定》和《实施意见》似乎未能改变这一状况。

(14)如果合议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平民参审员组成,则参审员可自行作出判决,但如果合议庭由2至3名职业法官及2名平民参审员组成,则参审员无法自行作出判决。

(15)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职业法官都无法直接作出某一判决。

(16)Aninat M.,Deschamps M.-F.et Drevon F.,Les jurés,Paris,PUF,Que sais-je?,n°1810,1980,p.3 et 4.

(17)参见宿华文等:《各地法院积极进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8814,20050419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将有规可循》,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30227.htm

(19)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4)。

(20)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1)。

(21)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4)。引文括号中内容为笔者所加。

(22)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4),注32。

(23)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403页及以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或参见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5)。

(24)详见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www.xing528.com)

(25)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载《南方周末》,1998-10-23。

(26)2名参审员和1名职业法官的合议庭组成显然与法国的参审制相差太远,后者由9名参审员及3名职业法官组成(在一审的重罪法庭中)。

(27)详见本书第四章。

(28)详见本书第二章。

(29)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载《比较法研究》, 2005(1)。

(30)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载《比较法研究》, 2005(1)。

(31)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载《比较法研究》, 2005(1),注3、注6及注7。

(32)William Savitt,Villainous Verdicts?Rethinking the Nineteenth-Century French Jury,in Columbia Law Review,Vol.96,No.4(May,1996),note 7.

(33)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载《比较法研究》, 2005(1),99页。

(34)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载《比较法研究》, 2005(1)。

(35)参见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谈》,载《法学家》,1999(3),49~50页。

(36)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2),130~131页。

(37)Davallon J.,La représentation:des signs au pouvoir,in Procès.Cahiers d’analyse politique et juridique,“Le processus de la représentation politique”,1983,n°11-12,p.11.

(38)新华网:《最高法院出台5项措施防止冤假错案》,2006年11月08日,http://jy.gd.vnet.cn/new/china/200611/new_82954.shtml

(39)季卫东:《司法与民意》,载《财经》,20060429。

(40)William Roumier,L'avenir du jury criminel,LGDJ,2003,p.122.

(41)Alexis de Tocqueville,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vol.I,inuvres,Paris,Garnier-Flammarion,1981,p.376.

(42)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 3~4页。

(43)龙宗智:《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4),91页。

(44)[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3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5)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载《南方周末》,1998-10-23。

(46)Procédures pénales d’Europe(Allemagne,Angleterre et pays de Galles,Belgique, France,Italie),sous la direction de Mireille Delmas-Marty.,Thémis,1995.

(47)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8)有学者认为,自由心证的重要保障应为法官的精英化,该观点参见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理念的认识误区》,载《法学研究》,2001(5)。事实上,自由心证与陪审制向来关系紧密。

(49)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2), 107~111页。龙宗智教授还认为,“如果仅仅从判定制度本身来评价,印证证明模式优于自由心证模式、因为前者具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主要信息内容的相互支持,其可靠性一般大于无支持或支持不足的个别证据这一点不言而喻。二是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即主要信息内容一致,便于把握和检验。而缺乏印证的证据,无论其本身质量多优,也无论其本身携带的丰富信息足以支持人们作出判断,再无论其是多么符合情理,但其可认定性往往与判断者本身的主观认识相关,其可检验性不足,其真实可靠性比较难以把握。正是因为上述可靠性以及易把握与可检验性,印证证明方式更容易为人们所青睐”。因此,龙宗智教授主张,应在“两难困境”中“谨慎突破”,包括“尽可能地采用印证证明的证明方式,适当辅之以自由心证方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应有严格的印证证明要求。这主要是指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采用印证证明方式,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出现冤错”。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确实,一般而言,证明标准越高,裁判的可信度也越高。但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的标准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最高极限,因此,所谓的印证证明只是证明标准的乌托邦,只在理论上存在。换而言之,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裁判者至多也只能达到内心确信,但却不知如何超越这一标准。龙教授将自由心证主观化,因此,将带有一丝客观色彩的自由心证也定位为印证。其实,依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自由心证亦有客观的一面(参见Clara Tournier,L’intime conviction du juge,préface par Roger Bernardin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2003)。故龙教授所要求的“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印证证明的方式”其实也是自由心证。

(50)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4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1)如前所述,陪审制和参审制仅在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分工上存在重大差异,而在其他方面,如陪审员的遴选程序及陪审制的配套诉讼制度等都无太大差别。因此,笔者在第一节和第三节中都作统一化处理。

(52)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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