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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周年纪念文丛: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报评论员[2005年9月12日第1、2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不仅向司法机关,也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这就是“司法权威不容亵渎”!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加强审判法庭建设及安全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报》20周年纪念文丛: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本报评论员

[2005年9月12日第1、2版]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不仅向司法机关,也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这就是“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最可靠保障。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法律尊严的社会,是一个信仰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司法权威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得以体现。审判法庭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法庭上,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官依法出庭行使检察权,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个正常的庭审秩序做保障,维护庭审秩序就是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毋庸置疑的常识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庭审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法庭内外大肆吵闹、喧哗;有的当庭侮辱、谩骂甚至围攻、殴打其他当事人;有的蓄意聚众阻挠对抗正常履行职务的司法人员;有的公然在法庭上伤害甚至杀害司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之恶行,令人触目惊心。这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必然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治不足以护法威、扬正气。所以,对于妨碍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首先要及时制止,该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严重妨碍司法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对于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既要处置果断,又要有理有节;既要严格依法处理,又要讲求工作方法。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善于及时化解矛盾,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www.xing528.com)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加强审判法庭建设及安全保障工作。与审判法庭建设有关的部门及单位都应各负其责,首先要在经费拨款及力量配备上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值庭法警,明确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有关庭审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快速反应的庭审安全保障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制定防范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种不测事件,做到防患于未然;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及时有效地遏止各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特别是严重暴力行为;还要教育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的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技能的培训,强化保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案情及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要确实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各种保障和救济措施落在实处。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营造良好的尊法、守法氛围。良好法治氛围的形成源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培育。各级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都应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尊法、守法意识。要利用典型案件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法制,树立司法权威,教育公民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从而帮助公民增强守法意识,养成守法习惯,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司法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彻底杜绝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裁判不公、执法不力、效率低下的现象,通过严肃、公正、高效的裁决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有效地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各级司法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防范,严厉惩治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昌明的今天,我们必须再一次庄严地重申这个理念:法律的尊严不容蔑视,司法的权威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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