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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导下的行为社会模型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规范指导的行为的社会学模型尤其是在涂尔干—帕森斯的传统里,社会学将自己与这样的方法论预设绑在了一起,认为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视角原则上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霍布斯问题”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提出制裁的概念使人意识到人们对激励有所反应;而提出内化观则又使人意识到他们遵从规则的行为对激励无反应。

规范指导下的行为社会模型

受规范指导的行为的社会学模型

尤其是在涂尔干—帕森斯的传统里(尽管不是单单在此传统里),社会学将自己与这样的方法论预设绑在了一起,认为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视角原则上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霍布斯问题(Hobbesian problem of social order)”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7]于是,从理性的、自利选择行为出发对基于规范的社会行为进行解释,就被根本性地排除在社会学的解释体系之外了。但是,社会学并没有提出——如果有的话——明确的替代解释。的确,正如人们常常带着批评的眼光观察到的,个人行为受社会规范和规则所指导的假设被人们作为公理来对待,将其作为社会学分析的起点,而不是作为需要进一步加以解释的观察结果来对待。[8]

有意思的是,涂尔干—帕森斯所反对的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所针对的问题部分与本章主题十分一致,即真正的、受规则指导的行为,而不是与之相对的个案式的适应性行为的作用。正如帕森斯在其对涂尔干分析方法的肯定评论中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中心原则是“用对个人愿望或欲求的理性追求来解释行为”(Parsons 1968a:344)。在对目标的追求过程中人们被假定“在特定条件的限制下理性地行事,选择最有效的手段”(Parsons 1968a,第90页及其后)。按照这种观点,互利的、和平合作的典型是经济交换关系,而且一个暗含的假设是,“各种交换为各方带来的互利成为系统中主要的约束力和凝聚力”(同上,311)。帕森斯认为,正是这个假设成为涂尔干抨击斯宾塞(Spencer)并在总体上抨击经济学个人主义传统的主要对象。涂尔干指责斯宾塞和其他个人主义者忽略这样的事实,即他们所集中关注的契约关系及交易已嵌入在事先存在的规范框架内,并且这些交易“事实上被纳入了”在这些交易之前已经存在的、且独立于“直接的个人利益”的“一揽子约束性规则范围内”(同上,311,315)。[9](www.xing528.com)

对于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utilitarian-individualism),涂尔干—帕森斯式批评——它“把理性的单元行为当做其根本基础,并以原子化的方式对待它”(同上,316)。而且,它不能够“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成分提供解释”(同上,346)——可以看做,至少某些部分可以看做对一种理论视角的质疑,这种理论视角重视个别场合中的奖励结构,倾向于忽视真正的受规则指导行为于社会合作的重要意义。[10]上述质疑完全可以接受,即使你会强烈反对涂尔干和帕森斯关于社会学理论的性质的结论。[11]涂尔干和帕森斯他们自己对社会合作中“规范因素”的解释强调的是作为一个过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社会环境施加(正面和负面的)制裁,个人变得遵守规范。帕森斯强调,这比仅仅是个人利益的追求受制于外部施加的制裁的观点有着更多的含义。这种观点似乎并不要求与功利主义框架决裂。而实际上,标志着事实上与功利主义分裂的关键,按照帕森斯的说法,是内化(internalization)的概念,按照这一概念,一个人遵守规范的意愿变得独立于外部制裁,从而成为个体性格的一部分。[12]

“内化”的概念与下述观念有明显的紧密联系,即:人们遵守规则的行为倾向(disposition)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特殊条件中的具体细节,这一点我在前面(第二节)说明规则依循行为与在一定情形下遵从规则的不同时已经提到过。后面我还要回到内化这一社会学概念如何与这里建议的、对规则依循行为的阐释之间相关联这一问题上来。目前仅仅应当提及的是,通常人们理解的内化概念似乎很模糊:一方面,它被典型地看做一种过程的结果,在该过程中,个体受制裁的影响,也就是受到其在特定环境中所面对的奖励结构的影响。换句话说,他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另一方面,对于“内化”自身状态来说,典型的假设似乎是,遵从规则是无条件的且不受外部激励的影响,或者至少对于人们对激励的反应是如何根据“内化”概念所指涉的行为倾向特点进行的这一问题不存在系统的阐释。提出制裁的概念使人意识到人们对激励有所反应;而提出内化观则又使人意识到他们遵从规则的行为对激励无反应。鉴于这一点,社会学家对规则依循行为的解释似乎基于两个相互不兼容的概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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