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律师庭外陈述行为的限制与规范

律师庭外陈述行为的限制与规范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对于那些在庭外发言影响公平审判,或者将本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对外公开的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设立“庭外禁言令”制度,法官可在审前的交换证据等环节,与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就庭外言论口径签订协议,并根据案件进展随时对他们的庭外言论予以“禁止”。

律师庭外陈述行为的限制与规范

第一,是通过细化规范和组织制约,提高律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规范意识。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职业,职业规范对于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与职业伦理规范对律师庭外的言论限制,仅仅是原则性地强调要“谨慎司法评论,不应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应利用媒体非法干预法官独立审判”,以及“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等,缺乏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律师在日常学习、培训中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执业过程中就很难形成本能的自律意识,而律师协会也就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和制裁依据。

为此,有必要在律师执业规范中细化对律师庭外发表言论的规定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就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制定专门的职业规范,区别“庭内言论”与“庭外言论”,“审前言论”与“审后言论”,“实体性言论”与“程序性言论”,强调规范的可操作性和责任的可追究性,引导、鼓励律师学会在法庭上维护当事人权益,并掌握与媒体打交道的技巧。

与此同时,还应强调发挥律师协会的组织规范能力。除了在内部加强职业规范建设和对律师的培训、管理外,对外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记者协会等进行合作,在对各自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边界进行明确约定的基础上,建立沟通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利益共同体。

第二,要畅通法官与律师的沟通渠道,提供法官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立法依据。限制律师在庭外毫无节制地发表言论,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www.xing528.com)

首先是让律师或代理人在庭外不敢乱说。在邓玉娇、药家鑫、李某某等几起案件中,面对代理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在庭外的肆意发言,甚至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法官们在处理上往往表现出被动、软弱与不自信的情况。比如在药家鑫案中,面对“激情代理人”张显开审之前多次公开发表谈话质疑司法公正,甚至在庭审上“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法院却只是一味好言相劝甚至纵容。事实上,我国关于法院针对妨碍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早已有之,包括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等,但至今未发现法庭适用这一措施的案例,原因值得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大胆适用这些规定,应是依法控制律师庭外乱说行为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途径。

当然,从长远来看,也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制度设计为法官们的“硬气”提供立法依据。比如,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对于那些在庭外发言影响公平审判,或者将本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对外公开的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设立“庭外禁言令”制度,法官可在审前的交换证据等环节,与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就庭外言论口径签订协议,并根据案件进展随时对他们的庭外言论予以“禁止”。

其次是要让律师在庭内充分表达。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之所以选择在庭外频繁发言,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庭内的表达渠道不畅所致:律师缺乏与法官的协调沟通机制,其庭内发言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有必要从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培养与形成出发,构建一套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制度创新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筑常态化的交流平台,促进法官与律师共同探讨、解决阻碍双方良性互动的各种问题;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统一司法标准;落实公开约见制度,切实解决“见法官难”的问题;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交流制度。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事件和案件时,法院应及时与律师协会沟通,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此外,还要注意培养律师与法官双方的“法律共同体”理念,比如在裁判文书中,要适当体现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同时简化对律师的安检措施,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室和更衣室,方便律师候庭和更换律师袍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