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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主观逻辑与概念论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曾要求理念一词重新用于理性概念。——在康德看来,理性概念应该是无条件的东西的概念,但就现象而言,则是超验的,即是说,从它不可能作出适合于它的经验的使用来。康德把理念看作是某种必然的东西,是目标,必须把目标树立为一个至高无上的东西的原型,并必须使现实情况永远更加接近它,目标就必须是这种努力 [5] 。

逻辑学(下):主观逻辑与概念论

理念是充足的概念、即客观的真本身。假如某物具有真理,它便是由于它的理念而具有真理的,或者说,某物唯有在它是理念的情况下,才具有真理。——此外,理念一词,无论在哲学中,或在通常生活中,也都常常被当作概念甚至被当作单纯的表象来使用;“我对于这场官司、这所房子、这个地方,毫无理念(观念) [1] 。” 康德曾要求理念一词重新用于理性概念。——在康德看来,理性概念应该是无条件的东西的概念,但就现象而言,则是超验的,即是说,从它不可能作出适合于它的经验的使用来。理性概念应当用于理解,知性概念应当用于对知觉的知解Verstehen。——但事实上假如知性概念真的是概念,那么,它们就是概念,——理解将由知性概念而有,并且知觉的知解也将由知性概念而变为理解 [2] 。但知解假如只是用这样的规定,例如整体与部分、力,原因之类,来规定知觉,那么,这就只意谓着用反思来进行规定;同样,这里的知解也只能是指对于完全规定了的感性内容的一定表象 [3] ;正如对一个人指路,说他在树林尽头必须往左走,他回答“我知道了”,这种知解不过是指那种在表象和记忆中的把握。——连理性概念这个词,也有些拙劣;因为概念总是某种理性的东西;而当理性在与知性和概念本身相区别的情况下,它就是概念和客观性的总体。——就这种意义说,理念就是理性的东西;——它之所以是无条件的东西,是因为唯有那个无条件的东西才在本质上具有与一个客观性相关的条件,但这一客观性并不是由那个无条件的东西本身所规定,而恰恰相反,是一个还在漠不相关和外在的形式中那样的客观性,如外在目的还曾有过的那样。

由于理念这个词现在对于客观的或实在的概念,采取保留、拒绝的态度,并且与概念本身、尤其是与单纯表象相区别,所以对往后关于理念的那种评价,更必须加以斥责,根据那种评价,理念仅仅被当作是某种非现实的东西,并且关于真的思想也说那“只不过是理念(观念)而已”。假如思想只是某种主观的和偶然的东西,那么它们当然没有更多的价值,但是它们也并不因此而落在有时间性的和偶然的现实之后,现实除了偶然和现象的价值以外,也同样没有更多的价值。反过来说,假如理念因为它就现象而言是超验的,因为在感官世界中不可能提供任何符合于它的对象,所以它就不应具有真理的价值,那么,因为理念缺乏那种构成现象、即构成客观世界非真之有的东西,因此就否认理念的客观有效性,这却是奇怪的误解。就实践理念而言,康德认识到“再没有比庸俗地援引那被认为是在和理念争辩的经验更有害和对一个哲学家更不光彩的了。举例说,假如国家设施及时按照理念出现,而不是以粗糙的概念代替理念,那么经验就根本不会存在;其所以如此,就正是因为那些粗糙的概念出自经验,会使一切良好意图落空” [4] 。康德把理念看作是某种必然的东西,是目标,必须把目标树立为一个至高无上的东西的原型,并必须使现实情况永远更加接近它,目标就必须是这种努力 [5]

但是,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是真的东西,由于得了这样的结果,所以它不仅仅被看做是一个目标,一个逐渐接近而其本身又永远留在彼岸的目标,而是:一切现实的东西,唯有在它具有理念并表现理念的情况下才。对象,总而言之,客观的和主观的世界应当不仅是与理念相符合,而是它们本身就是概念与实在的符合;那种与概念不相应的实在,是单纯的现象,是主观的、偶然的、随意的东西,它不是真理。假如说,在经验中找不到任何完全与理念符合的对象,那么,理念就将作为一个主观的尺度和现实的东西对立起来了;但是,一个现实的东西应当真什么,假如其中不是它的概念,〔假如〕它的客观性与此概念毫不适合,那就无法说出;因为它就会是无。机械的和化学的客体,以及无精神的主体和仅仅意识到有限的东西而不意识到自己的本质那样的精神,虽然按照它们的不同的本性在它们那里存在着,却不具有其在自己特有的自由形式中的概念。但是,它们仅仅在如下的情况时,即作为其概念与实在、其灵魂与其躯体之联合时,便总能够是某种真的东西。整体,如国家、教会,假如其概念与其实在的统一消解了,便也不再存在了;人,有生命的东西,假如在他之内的灵魂和躯体分离了,便是死的;死的自然界,机械的和化学的世界,——即是说死的东西被当作是无机世界,否则它就会毫无积极意义,——所以死的自然界,假如它被分割为它的概念和它的实在,它就不过是一种被思维的形式和一种无形式的质料之主观抽象。精神若不是理念,若不是概念本身与自己的统一,——即不是以概念本身为其实在那样的概念,就会是死的、无精神的精神,一个物质的客体。

由于理念是概念与实在的统一,便达到了真理的意义;所以有现在只是理念所是的东西。有限的事物之所以是有限的,那是因为在它们本身那里不完全具有其概念的实在,还需要其他的实在,——或者反过来说,那是因为它们被事先建立为客体,从而在它们那里所具有的概念是作为外在的规定。它们就这种有限性方面所达到的最高的东西,就是外在的目的性。现实的东西所不符合于理念的,就是它们的有限不真的方面,就这方面看,它们是客体,每个都依其不同的范围和在客观性中的关系而是机械的、化学的,或由外在目的来规定。理念若不曾通彻其实在,不完全地把实在置于概念之下,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就在于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内容有限制,即理念虽然本质上是概念和实在的统一,它同样在本质上也是其区别;因为唯有客体才是直接的、即仅仅自在之有的统一。但是,一个对象,例如国家,假使与它的理念毫不适合,即不如说并不成其为国家的理念,假使它的实在,即有自我意识的个人,与概念全不相应,那么,它的灵魂和它的躯体便会分离;灵魂遁逃于离散的思想之乡,躯体则溃散为零落的个人;但是由于国家概念如此重要地构成了那些个人的本性,所以这个概念在他们之中作为如此强烈的推动力,使他们不得不纵然以外在目的性的形式也要将这概念转变为实在,或者不得不以它为满足,否则他们就必定走向毁灭。即使最坏的国家,其实在与概念相应最少,只要它还存在,它就还是理念;个人还要服从一个有权力的概念。

但是理念不仅具有真正的有、即概念实在的统一这种较一般的意义,而且具有主观概念客观性较确定的意义。概念,作为概念说来本,身就已经是它自己和实在的同一;因为实在这个不确定的词,毕竟不过是指规定了的有,但这个有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和个别性那里所具有的。再者,客观性也同样是那个从其规定性走出来而融合为与自身同一的总体的概念。概念的规定性或区别,在那个主观性中,是一个映象,(这映象立即被扬弃了,并回到自为之有,或者说,否定的统一),是固有的宾词。但在这个客观性中,规定性却被建立为直接的总体,被建立为外在的整体。于是理念又把自身展示为概念,这概念摆脱了它在客体内沉没于其间的直接性又回到了主观性,与其客观性相区别,但这客观性又同样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它唯有在那个概念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这种同一因此有理由被规定为主体-客体,即它是形式的、或说主观的概念,是作为客体那样的客体。但是这一点还须要更确定地去把握。概念,当它真正达到了它的实在时,它就是这样的绝对判断,其主体作为自身与自身相关的否定的统一,与它的客观性相区别,并且是此客观性的自在和自为之有,但本质上它是通过它自己而与此客观性相关,因此是自身目的动力;——但主体正因此而不是直接在它那里具有客观性,这样,它就只是那消失于客观性中的客体的总体;另一方面,客观性又是目的之实现,是一个由目的活动建立起来的客观性,它作为建立起来之有,仅仅是被它的主体所渗透,才具有其持续存在和形式。作为客观性,它在它那里具有概念的外在性环节,并且因此总之是有限、变化和现象的方面,但其中也就有了它的消亡,必须回到概念的否定的统一;否定性就是概念本身,客观性的漠不相关、彼此外在之有通过否定性,展示了自身是非本质的东西和建立起来之有。理念因此不顾这种客观性而直截了当地是单纯的非物质的,因为外在性只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被容纳入概念的否定的统一之中;只要它作为漠不相关的外在性而持续存在,它就总是不仅委弃于机械性,而且只是消逝的和不真的东西。——所以理念纵然在一种物质性中具有其实在,这种实在却并不是一种抽象的、与概念对立而自为地持续存在之,而仅仅是作为,通过漠不相关之有的否定性作为概念的单纯规定性。

从上述就得出理念的下列的较详明的规定。它第一是单纯的真理,是概念和作为一般的东西的客观性的同一,在概念中,对立与特殊东西的长在消解为概念的自身同一的否定性,并作为自身等同。第二,它是单纯概念的自为之有的主观性及其与之相区别的客观性的关系 [6] ;主观性本质上是冲动,要扬弃这种分离,客观性是漠不相关的建立起来之有,是自在自为的虚无的持续存在。理念,作为这种关系,是一种过程,即自身消散为个体及其无机的自然界,并重新使无机的自然界受主体的支配,而又回到最初的单纯的普遍性。理念的自身同一,与这一过程是一回事;思想,它使现实摆脱了无目的的变化的映象,并使之澄清为理念,就必须设想这个现实的真理不是死寂,不是一个简单的图像,灰暗而没有冲动和运动,不是一个精灵,一个数目,或一个抽象的思想;概念在理念中达到了自由,理念也就为了自由之故而在自身中具有最强烈的矛盾;理念的静止在于安定和确定,它以此而永恒产生矛盾、永恒克服矛盾,并且在矛盾中与自身融合。(www.xing528.com)

但理念最初又才仅仅是直接的,或者说,仅仅在它的概念中;客观实在虽然与概念相适合,但还没有获得自由,达到概念,而且概念也不是自为地作为概念那样存在着。所以概念虽然是灵魂,但灵魂却是在一个直接物的方式之中,就是说,它的规定性还不是作为它本身,它没有把自身当作灵魂来掌握,不是在它本身中具有其客观的实在;概念是作为一个还不是灵魂式的灵魂。

这样,理念第一生命;概念,它与它的客观性相区别,单纯在自身中,渗透其客观性,并且作为自身目的而在客观性中具有它的手段,而且把这客观性建立为它的手段;但在这个目的中,它却是内在的,并且在其中它就是实现了的、与自身同一的目的。——这个理念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以个别性为其存在方式。但它的绝对过程的自身反思,却是这种直接个别性的扬弃;概念,它作为一般性,在个别性中是内在的东西,通过自身反思,使外在性成为一般性,或者说,它把它的客观性建立为自身等同。这样, 理念就是,

第二,作为认识意志那样的的理念。它最初是有限的认识和有限的意志,真和善在其中还相区别,两者才仅仅是目标。概念最初使自己自由,到了自身,才仅仅给了自己一个抽象的客观性作为实在。但这有限的认识和行动的过程,使最初是抽象的普遍性成为总体,从而理念就成为完全的客观性。——或者从另一方面来看,有限的、即主观的精神,使自身成为一个客观世界的前提,譬如生命就具有一个这样的前提,但精神的活动就是要扬弃这个前提并且使之成为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所以精神的实在,对于精神来说,就是客观世界,或者反过来说,客观世界就是观念性,在观念性中,精神认识自己。

第三,精神认识理念作为它的绝对真理,作为自在自为的真理;它是无限的理念,在那里,认识和行动自相平衡了;并且它又是理念对自身的绝对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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