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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送生政策,保送生政策对社会的影响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考制度是对全社会开放的,保送生政策是对特定对象提供的。更何况,在保送生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局部范围内还有不规范的嫌疑,在选拔或名次上,还有权力的影响。在今年自主招生改革中,“推荐生”政策一并落实下去,由高校尽快在执行中扭转现行“保送生”工作中的不良倾向。

修改保送生政策,保送生政策对社会的影响

修改包送生政策

修改包送生政策[1]

在我国,大学招生录取以高考成绩为基本标准,这是全国最通用的、最公开公正的规则。

但同时,我国另有一个大学招生录取规则,这就是“保送生政策”。教育部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经所在中学推荐,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校学习”。这些条件的类型可以概括为:按照德育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符合名次要求的奥林匹克竞赛、国际竞赛、其他竞赛的获奖学生;四所高中“理科试验班”和部分外国语中学的优秀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近年来,全国约有这类保送生4 000名左右。

这两种大学招生录取途径之间有什么关系?是否相互支撑?或相互抵触?这涉及政府的行政效果与社会影响问题。

教育部“保送生”政策用心可鉴,也有历史原因。但高考制度与“保送生”政策,都是教育部制定和管理执行的,但两者的标准体系、评价尺度与录取方式都是不同的,保送生免于高考,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缺乏充足的理由。

1.在遴选的标准(包括遴选内容与评价尺度)上。高考是3+1以上科目总成绩的选拔,社会普遍认为这种内容体系需要拓宽,使其能够更加全面地评价学生。而保送生条件往往比高考遴选内容更加单一,评价尺度则可能更严格,如凭单项竞赛名次录取。所以,从遴选标准上看,保送生条件与高考录取条件不对应,它不能取代高考科目。况且,有些保送生竞赛科目与高考科目是一致的,没有改变现行的选拔标准,如数理化学竞赛,这样一门竞赛成绩不足以覆盖高考所有科目。相反,它在人才选拔导向上可能有些偏颇。

从政府来说,关键要把握遴选内容的先进性和评价尺度的科学性,我们要改革选拔标准,但不能以偏概全,不能提倡功利教育,同时要注意遴选标准的全民化。

2.在遴选的规则上。高考制度是对全社会开放的,保送生政策是对特定对象提供的。所以,保送生不仅有两次机会,而且有免于高考的特殊机会。如果高考制度确实仅仅是对保送生不公正或者不适用,如果保送生确实优秀得可以在高考中得到足够的高分的话,那么“免考”才有前提,才能使其他考生认同这种政策。但这些都是逻辑上不能成立的假设。更何况,在保送生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局部范围内还有不规范的嫌疑,在选拔或名次上,还有权力的影响。一旦这里发现不公正的行为,对整个大学招生录取规则的打击是很大的。

从政府来说,关键要把握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公正性。我们可以改革选拔标准,但不能削弱遴选规则的公正性,让人人享受同样的遴选标准。在改革高考制度的同时,我们应更加强调大学招生的公正性。

3.在遴选的权力上,教育部既规定给部分学生以保送的资格,又规定“是否录取,由高校确定”。这在管理上容易造成混乱。保送就是免于高考录取,高校既然有权不录取,实际上就否定保送;学生既然符合保送资格,就有权获得机会。一旦这里出现不对应现象,究竟是高校的权力使用不当,还是教育部规定的条件不当,那就很难解释理由了。所以,现在一些高校一方面竭力拉竞赛获奖者,一方面又搞保送生测试,既利用教育部政策,又行使教育部给予的自主权。(www.xing528.com)

学生有权向高校表明其各种能力,高校有权对这些能力作出自己的评价。包括对高中、各地政府、各竞赛评委会、各推荐人等提供的材料。谁确定录取资格,谁负责录取,这里的权益应该对应。

从政府来说,关键要把握自身权力使用的性质,在不断增加大学自主权的改革中,对于具体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对应权利,教育部不宜介入,更不宜代替。建议:

1.修改现行的“保送生”政策。把现行的“保送生”政策改为教育部“推荐生”政策,把现行的“保送生条件”改为“推荐生条件”,把现行的“保送生”工作布置给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与高中,作为推荐工作。符合“推荐生”条件者,由教育部作出统一加分意见,给录取高校作为依据。

至于“英烈子女”等特殊情况,可以另行考虑优待办法。

2.坚持高考制度的公平性,综合考虑高考标准以外的各种理由。任何人被高校本科招生录取,必须参加高考。同时,加大高校在遴选标准上的自主权,允许高校接受审理考生的各种能力证明和推荐意见,包括“保送生”改为“推荐生”的意见,并与高考成绩综合起来,构成录取的理由。

3.加大高校自主录取权力。把高校招生的录取权和录取理由的解释权力一并放在高校,这两种权责宜合不宜分,使权责关系清晰。教育部保留推荐权、监督权和仲裁权。在今年自主招生改革中,“推荐生”政策一并落实下去,由高校尽快在执行中扭转现行“保送生”工作中的不良倾向。

2003年3月

【注释】

[1]根据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修改高校招生中的保送生政策的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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