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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分析,什么是程序性权利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也专门规定了学生享有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分析,什么是程序性权利

三、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上述大学生实体性权利在实现过程中,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实体性权利如何才能实现?其受到侵害时,又怎样进行救济呢?比如,虽然大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但如果校方或者老师在每学期、每学年的例行考试、考核和总结中,进行了某种学生本人认为有失公允的评价,学生该怎么办?怎样才能对此寻求救济呢?此时,大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出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标准,说明评价的理由,并向学校要求纠正各种失真的评价,这些权利就属于大学生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案例1中被告郑州大学未送达处分决定书给原告,也未告知原告申辩、申诉权,未将有关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该案件的判决表明,高校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如果程序违法,不但会严重侵害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而且还可能承担被法院依法撤销的不利后果。

所谓程序性权利,是指在行使和实现实体性权利过程中主体应享有的一定行为的能力和自由,这主要是从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出发而言的。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是指在高校的管理活动中,大学生为了行使、主张或保障其实体性权利而必须具有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等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如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处理,有权要求参与处理过程,有权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进行申辩、陈述等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各种程序性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也专门规定:“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被告知权、咨询权、听证权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出异议、进行陈述申辩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对学校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性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表现在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内部管理活动中,也可以表现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过程中。对于后者,大学生的程序性参与权就表现得相当重要和有意义了。(www.xing528.com)

大学生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生通过正当途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高校应该提供正当、平等、切实可行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校务管理及教学培养计划、宿舍管理规定等的制定,让学生在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如奖励、处分、学籍管理)中,有充分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权利,进而影响决策结果的作出。这些权利,在许多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二是在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中享有的各项程序性权利。由于这些权利是在高校决定做出后大学生寻求外部干预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能否改变原决定内容的权利,因此也有学者称之为“救济性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申诉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第4项也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也专门规定了学生享有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被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既没有听取原告申辩,剥夺了原告处分前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没有向原告本人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知权以及就学校处分权行使是否合法正当发表意见的机会,正是这些程序上的瑕疵导致了北京科技大学败诉。因此,程序性权利能否正当合法地运用,对于大学生维护自身实体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既应了解熟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实体性权利,也应当系统把握、准确运用程序性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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