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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调解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定义,结合中国古代诉讼实践,我们认为调解运行中的主体和客体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主体调解过程中的主体指主持调解的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或团体,以及发生纠纷时要求或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双方。当然,这些家长、宗子治家、治族的方法不外乎以家法族规为依据,以调解方式为执行手段,充分发挥调解主体的作用。中国古代诉讼中调解的客体包括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中国古代诉讼:调解的主体与客体

一、主体与客体

所谓调解,就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明、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根据上述定义,结合中国古代诉讼实践,我们认为调解运行中的主体和客体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主体

调解过程中的主体指主持调解的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或团体,以及发生纠纷时要求或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双方。

1.第三者(www.xing528.com)

调解过程中的第三者在开始时,是由具有崇高威信的氏族或部落首领来充当的,到阶级社会,逐渐演变为由德高望重的人以及民间自治团体、宗族、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来承担调解的职能。如西周专司“谐合”的“调人”,秦汉时的“乡啬夫”,南北朝北魏的“里长”、“里正”,元代的“社长”,清初的“里老”、“甲长”、“保正”等。这里所说的“里长”、“耆老”等都是乡里德高望重之辈或大家族之族长,或财绅。宗族等民间势力在调解息讼过程中有比官府更有利的地方,即一般婚姻家庭和继承钱债等民事问题,通常须先交由宗法家族以“家法治之”,所谓“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7]。当然,这些家长、宗子治家、治族的方法不外乎以家法族规为依据,以调解方式为执行手段,充分发挥调解主体的作用。

2.当事人双方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范围很广泛,可以是发生争端或纠纷的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等,总之,当事人双方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或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目的。因此,当事人双方必须发挥主体的举证责任,也必须履行调解协议。

(二)客体

这里所说的客体是指调解所指向的对象。中国古代诉讼中调解的客体包括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以私权利益为标的,其内容多为土地、借贷、继承、婚姻等纠纷,故习惯上又称之为“田宅户婚钱债”案件或“户婚田土案件”。此外,有关差役、赋税、水利等纠纷也属于民事案件之列。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州县基层,因此也常称之为“民间细故”。在统治者看来,这些“民间细故”并不危及政权的根本,因此,国家常常把此类客体的处理移交给基层司法机关、特别是宗族,由他们调解息讼。至于斗殴、轻伤等轻微刑事纠纷也大多以调解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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