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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封建领主制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中国少数民族却提供了一些封建领主制的实例,成为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领主制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的佐证。中国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制研究不仅是民族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史、中国封建经济史所关注的一个课题。民主改革以前,中国少数民族中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保留着不同程的封建领主制及其残余。类型多样化是中国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制形态的主要特征。这有力地表明农村公社与封建领主制具有相适性。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封建领主制

第四节 中国少数民族的封建领主

一、多种类型的封建领主制

在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通史中,长期的封建地主制发展阶段之前是否存在过封建领主制阶段?换句话说,中国的汉族是否经历过封建领主制?这是学术界仍然在讨论的问题。然而,中国少数民族却提供了一些封建领主制的实例,成为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领主制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的佐证。中国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制研究不仅是民族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史、中国封建经济史所关注的一个课题。

民主改革以前,中国少数民族中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保留着不同程的封建领主制及其残余。比较完整的是西藏封建农奴制,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新疆墨玉县夏合勒克乡维吾尔族封建农奴制。云南的阿昌族拉祜族、宁蒗纳西族、武定彝族红河南岸部分哈尼族、广西的部分瑶族壮族布依族、西藏的门巴族,也都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残余。历史上,土家族也经历了封建领主制的发展阶段。蒙古族的封建牧奴制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形态,新中国成立前仍保留着某些残余。新疆哈萨克族存在着一种游牧宗法封建制,它虽然保留着氏族部落组织残余,但这种早期封建制仍具有封建领主制的特征。

类型多样化是中国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制形态的主要特征。第一,不仅在以农业为主的民族中存在,以游牧或畜牧经济为主的民族中也存在。第二,封建领主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和牧场,这是共性,但各种封建领主制的基本经济结构又有较大的差异,突出地分为村社性和庄园型。这两种类型以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和西藏封建农奴制为代表,是中国封建领主制的典型形态。

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直至20世纪5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改革实现以前,西双版纳长期处于封建领主制之下。

西双版纳为傣语音译,原意为“十二千稻田”,是傣族历史上分配各种负担的十二大单位,每一版纳包括若干个“勐”。历史上,西双版纳以农业为生产部门,农具较粗糙,生产技术发展迟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商业交换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在公元12~14世纪;西双版纳傣族农奴制开始形成。明清时期,西双版纳地区最高封建领主是中央王朝加封的宣慰使,傣语称为“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西双版纳全区土地、山林、河流均属最高领主所有,傣谚称“南召领召”,意思是“水和土地都是官家的”。封建领主的最高政权机构是“议事厅”,傣语叫“司廊”。议事厅下属一级行政单位叫“勐”,之下还有“陇”、“播”、“火西”等组织形式。最基层单位是村寨,傣语称为“曼”。这一整套组织形式是以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土地不能买卖,耕地的14%为农奴主直接占有,用作私庄或作为赐给家臣的薪俸田。属于私庄的土地,有宣慰田和召勐(意为“一片土地的主人”,即勐的领主)的土司田。属于薪俸田的土地,包括召片领、召勐划给家臣的波朗田及地方当权头人的头人田。这类土地不能世袭。大部分土地是农奴的份地,包括村寨集体所有的寨公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8%,还有家族占有的家族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9%,这两种土地;是封建领主利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形式,通过村寨头人把土地分配给农奴耕种。此外还有不到10%的土地是“私田”。

封建领主制度的阶级关系通过等级制度体现出来,领主阶级约占人口的8%,包括召片领、召勐、波朗(由召片领或召勐委派的官员)以及村寨当权头人,其中属于贵族出身的分为“孟”和“翁”两级,平民出身的为村寨头人,分为“叭”、“蚱”、“先”三级。农奴阶级约占总人口的90%,按其来源和承担不同形式及数量的封建地租而划分为“傣勐”和“滚很召”两个等级。此外,还有少数由贵族后裔构成的“召庄”,其土地可以私有,不承担封建负担,属于自由阶层。由于土地被封建领主所垄断,造成农奴在经济上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农奴成为土地的附属品,形成农奴主对农奴人身不同程度的占有。“种田出负担”,是农奴对领主的基本职责。(www.xing528.com)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最显著的特点,是存在着比较典型的农村公社形态。社会改革以前,村社是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最基层组织,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村寨(曼)即为一个农村公社。村社有自己的界限,土地在形式上属于村寨集体所有,但由于在封建领主所有制下,这种集体所有实际上已变成集体占有,而在观念上,人们还认为是“寨公田”。寨公田不能买卖,只有取得村寨成员资格,才有占有和使用寨公田的权利。公社成员对村社土地没有所有权,迁离村寨,便失去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村社土地在村社成员间进行定期分配,分散经营。村社还保留着某些原始民主形式。傣族村社是存在于封建领主社会之中的一种农村公社次生形态的典型。

既是封建领主的大土地私有制,又是农村公社所有的土地公有制,于是形成了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本质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寨公田实际上已成为“负担田”。但是,农村公社在社会中的职能仍是很重要的,不仅仅是形式而已。农村公社构成了这种封建领主社会自然经济的基础。

在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下存在着家奴,其身份是地位低下的农奴,而不是生产奴隶。由于农村公社形态非常牢固,家长奴隶制的发展受到抑制,在傣族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典型的奴隶占有制形态。农村公社在封建领主制度下不但没有彻底破坏,反而成为封建领主制统治的基础。这有力地表明农村公社与封建领主制具有相适性。

三、西藏农奴制

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着以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农奴制;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5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民主改革时才予以废除。西藏农奴制保留得较为完整,它不属于西双版纳那种农村公社型,而是庄园型农奴制的一个代表。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畜牧生产落后,商业不占重要位置,传统的农牧交换,多取以物易物形式进行。

西藏的农奴主阶级包括地方政府、贵族和寺院,俗称“三大领主”。农奴主集团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及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农奴阶级约占西藏人口的90%,他们在人身上依附于农奴主。农奴主要包括“差巴”和“堆穷”两个等级。差巴意为支差的人,领种地方政府差地,为地方政府及所属农奴主支差。堆穷意为小户,主要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配的少量份地并且服役。堆穷地位略低于差巴。除农奴阶级外,还有占总人口5%左右的奴隶,藏语称“囊生”,意为“家中饲养的”。囊生既无财产所有权,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所占有,主要从事家内劳役。奴隶的子女仍为奴隶,具有浓厚的奴隶制残余,是西藏农奴制度的一个特点。

领主庄园制是西藏农奴制的根本制度。藏文史料记载表明,早在10世纪前后,已出现封赐的庄园。至清朝时期,领主庄园制更加完备。庄园,藏语称“溪卡”,本有村庄的含义。每个庄园都有一座比较高大称作“溪康”的庄园正宅,为庄园的主要标志。溪卡是庄园的总称,其中封建政权的叫“雄溪”,寺院农奴主的叫“却溪”,贵族农奴主的叫“革溪”。大大小小的庄园棋布于广大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既是强制农奴劳动、剥削农奴的经济组织,又是镇压农奴的基层机构。庄园土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把耕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作领主及其代理人经营,藏语称作“傲新”或“雄江格新”,意即自营地或公共的土地;另一部分分给农奴经营,作为份地。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无偿地耕种农奴主自营地,是劳役地租的主要形式,此外,还要负担繁多的家内劳役。农奴使用份地大致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堆穷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一是由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内差”是典型的劳役地租,“外差”系以劳役地租为主兼有实物和货币的混合地租。在庄园制度下,农奴不仅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在超经济强制下,必须在人身上依附于农奴主。

在西藏农奴制中,看不到任何原始的农村公社的残留痕迹,却可见到浓厚的奴隶制色彩。西藏农奴制是从早期奴隶制演变发展而来的。正是奴隶制抑制了农村公社形态的发展。比之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西藏农奴制的残酷性和奴役性更近于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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