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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秋根长期拐骗儿童案,已被判刑4年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汪秋根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9月16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逮捕,侦查终结,移交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秋根拐骗年仅7岁的女童徐某,致使其脱离父母的监护达6天5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秋根长期拐骗儿童案,已被判刑4年

以金钱为诱饵,七龄女童被拐骗;流窜他乡被抓获,辩称想收养女

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汪秋根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12月16日

2003年9月16日,江西省乐平市农民汪秋根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逮捕,侦查终结,移交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12月16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汪秋根于2003年9月2日下午,在乐平市众埠镇卫生院旁边的胡同里,以给钱买吃为诱饵,将7岁小女孩徐某拐骗走。小女孩父亲几天找寻,终于在9月7日上午,在临近的另一城市——德兴市黄柏村,才巧遇女儿,被告人汪秋根慌忙逃跑。对此,被告人汪秋根辩称他没有拐骗小女孩徐某的意图,而是小女孩自己要跟他走。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汪秋根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姓名…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男,37岁。江西省乐平市农民,小学文化。2003年9月16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逮捕,侦查终结,移交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12月16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朱朝霞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邵荣生、罗芸辉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艳芳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汪秋根窜至众埠镇卫生院旁,见被害人徐某(女,1996年1月出生)在卫生院旁的胡同里玩耍,无人看管,就以给钱买吃为诱饵,把徐某骗走,带至众埠镇湾头村……

旁白: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9月2号下午,被告人汪秋根在乐平市众埠镇卫生院旁边的胡同里,以给钱买吃为诱饵,将7岁小女孩徐某拐骗走。9月7号上午,小女孩父亲一路寻找,在临近的另一座城市——德兴市黄柏村,正巧碰见女儿,小女孩大声喊叫,被告人汪秋根丢下女孩,慌忙逃走。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秋根拐骗年仅7岁的女童徐某,致使其脱离父母的监护达6天5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

汪: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汪:说句实话,她是自己愿意跟我走的,……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辩称他没有拐骗小女孩徐某的意图,是小女孩自己要跟着他走。而当小女孩父亲找到他们时,他之所以丢下女孩逃走,是因为害怕小女孩父亲打他。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起诉书的指控是否属实?

汪:6天5夜是事实。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起诉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汪秋根,你以前是否认识被害人?

汪:我以前给过她钱。

公诉人:就是说你以前认识她?

汪:对。

公诉人:当时被害人为什么会跟你起走?

汪:给她钱她就会跟我走。

公诉人:就是说被害人认为你会给她钱?然后就跟你走了,是不是这样?

汪:是。

公诉人:你将被害人带走的时候是否征得了被害人父母的同意?

汪:没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瞒着被害人的父母将被害人带走?

汪:我是想把她当作自己的女孩儿养。

公诉人:你有孩子吗?

汪:没有。

公诉人:这几天你都对被害人做了些什么?

汪:我没做什么。

公诉人:你有没有抚摸被害人?

汪:没有。

公诉人:有没有和她亲嘴?

汪:没有。

公诉人:那你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是否属实?

汪:是事实。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承认,小女孩徐某的确要求过回家,但当他们到达德兴市黄柏村时,天色已晚,已经没有车子,无法送她回家。

公诉人:告诉你,你带被害人出去有6天5夜,6天5夜都没有车吗?当被害人要求得不到满足吵闹的时候你是如何对待的?

汪:我只是背她、抱她。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过被害人?

汪: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有何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汪秋根,你认识被害人的父亲?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说,他和小女孩徐某的父亲曾经一起打过一次牌。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法庭问你几个问题。9月2日那天,你给她钱了吗?(www.xing528.com)

汪:没有。我只想把她带走作自己的女儿,我不想伤害她。

审判长:想带她作你的女儿?你为什么不经过她父母的同意?

汪:我不知道女孩的父亲是谁,不认识她的父母。我只是喜欢她。

审判长:你自己成家了吗?

汪:没有成家。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汪秋根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被告人汪秋根原供述两份,第一份供述,证明了被告人汪秋根以金钱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走的犯罪事实。摘要宣读:问:你将欣欣带走时告诉了欣欣的家人吗?答:没有。问:你为何不告诉欣欣家的大人?答:我不认识她的父母。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坦白自己当时曾掏出200元钱给小女孩徐某看,答应如果徐某跟他走,他就给徐某钱。被告人汪秋根还交待,在与小女孩单独接触的几天中,他还曾猥亵过小女孩。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你有什么意见?

汪: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汪秋根的第二份供述。问:你到底为什么要把女孩带回家?答:我是想把女孩带来当作自己的女儿。我没有老婆和孩子。该份证据证明了被害人……

旁白: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汪秋根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第二份供述笔录,被告人汪秋根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公诉人当庭又宣读了被害人小女孩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公诉人:该份证据证明了被害人被汪秋根骗走的事实,摘要宣读。问:把你被他带走的详细情况谈一谈。答:那天,我吃过中午饭和我姐姐在众埠卫生院边玩,被你们抓来的那个男的就叫我一个人跟他去玩,还说给钱给我,我就叫他把钱给我,他就把我带到了山上给我看了他身上的钱,他身上有100块的,也有10块钱的。后他又把我带上了三轮车,这几天他还带我座了客车,到了好几个地方,晚上我们就睡在地上,我想回家,叫他送我回家,他只说明天带你回家,我就哭,他就打我,我天天早上想回家就哭,他买了一些苹果给我吃。今天上午我看到了我爸爸,我就叫我爸爸,他就放下我跑了。问:他摸了你吗?答:摸了,他摸了我的脸,我的腿,还亲了我。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被害人的陈述,它主要证实你带走她并没有经过她父母的同意,并在途中对她实施了打骂的行为。你有异议吗?

汪: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请传证人徐长水出庭做证。证人徐长水要证明的是女儿丢失的情况以及他在黄白村找到女儿看见汪秋根逃走的事实。请准许。

审判长:准许,传证人徐长水。

公诉人:你认识被告人吗?

徐长水:他就是拐骗我女儿的人。

公诉人:在你女儿丢失的这几天里你都做了些什么?

旁白:证人徐长水系被拐骗小女孩徐某的父亲,他向法庭陈述自己丢失女儿后焦急、痛苦的心情和几天几夜没有合眼、多方寻找的事实经过。

旁白: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被害人徐某的姐姐的证人证言、抓获被告人汪秋根的经过、徐某的学籍卡、被告人汪秋根的户籍证明,以及一份刑事判决书和一份江西省饶州监狱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汪秋根曾经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直到2000年5月20日才刑满释放的事实。

被告人汪秋根和辩护律师没有异议,法庭当庭对以上证据进行确认。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你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

汪: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辩护人: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询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并当庭宣读了其他证据材料,并经当庭质证,充分证实了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除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外,证人徐某证实了被告人汪秋根拐骗其妹的经过,证人徐长水证实了被告人汪秋根和他女儿在黄白村同时出现,汪秋根弃她而逃的事实,这些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第二,被告人汪秋根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汪秋根以金钱为诱饵拐骗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旁白: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汪秋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构成拐骗儿童罪。

公诉人:另外被告人汪秋根将被害人带走后曾有殴打和抚摸被害人的行为,情节很恶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且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符合累犯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汪秋根拐骗儿童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不但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创伤,还会危及被害人的家庭,给儿童父母亲人造成很大的痛苦,他们为了寻找女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值得庆幸的是,他们找回了女儿,女儿重新回到父母的怀抱,否则这痛苦将是永无止境的。四、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的年幼无知和家长的看护不力不无关联,如果被害人能够抵制住诱惑,家长又能够对被害人看护得力,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可是现实中家长总有许多事情,不可能一天24小时时时刻刻跟在孩子身边,这就要求我们作家长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千万别忘了给孩子提个醒,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只有如此才能防范于未然,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本案中被告人汪秋根屡触刑法不思悔改的确让人痛恨。但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汪秋根在今后的劳动改造中好好反省自己,吸取教训,迷途知返,还是能够被社会所容纳、被人们所接受的。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汪秋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汪秋根你可以自行辩护。

汪:俺…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自我辩护说,与小女孩在一起的五六天里,他都是花钱买吃的给小女孩,并没有加害小女孩的故意,也的确不知道这样做就是犯罪,否则,他就不会带走小女孩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汪秋根犯有拐骗儿童罪不持异议,但是我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汪秋根处以……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的辩护律师为汪秋根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辩护人认为,其一,被告人汪秋根虽然有过前科,但他是由于不懂法,才带走小女孩,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收养她,并不是拐骗她。其二,如果说被告人汪秋根的行为是拐骗的话,其手段也是轻微的,造成的后果也是轻微的。其三,被害人父亲找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汪秋根当时并没有外逃。

辩护人:本人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汪秋根的行为按累犯处理持有异议,…

旁白:被告人汪秋根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对被告人汪秋根以累犯论处,建议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处以拘役。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汪秋根可以作最后陈述。

汪:这个女孩我真不是为了伤害他,我只想把她当作自己的女儿…

旁白: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十分钟后,法庭再次开庭,并当场宣判:被告人汪秋根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记者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明文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汪秋根以金钱为诱饵,背着小女孩父母,把一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悄悄骗走他乡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该条规定,因此,法院判处汪秋根有期徒刑4年。

在庭审中,被告人汪秋根一再说他没有拐骗的故意,只是因为喜欢这个小女孩,想收她做养女。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具备收养和被收养的条件呢?

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明文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被收养:第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被害人徐某显然不属于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其次,从被告人汪秋根的情况看,汪秋根今年37岁,《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而汪秋根与此规定显然不符。

关键的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1条明确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是双方自愿,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是首要条件。而本案被告人汪秋根并没有向小女孩的父母提出过收养问题,而小女孩的父母也没有过要送养的意思表示;汪秋根偷偷带走女孩,在被小女孩家人找着时,才谎称自己是想收养女孩,这种掩盖自己犯罪动机,为犯罪行为找借口的做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汪秋根罪有应得,但留在小女孩心中被拐骗的恐惧经历,却有可能伴随她一生。

在此,《现在开庭》提醒收音机前的父母们,如果您的孩子还处在未成年,您一定要告诉(他)她,不要单独在外面玩耍,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跟陌生人走,不要随便接受不相识人给的东西,以免上当受骗,使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徐卫华,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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