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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法

时间:2024-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新购买的机动车辆要取得上道路行驶资格,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案例农民甲于10月25日购买了小汽车一辆,购买后即在11月2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机动车登记申请。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法

第三节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

一、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概念及任务

(一)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概念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是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审验、登记、核发牌证以及对车辆制造、维修等相关行业进行安全认证、监督以及对驾驶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的一项专门工作。车辆管理工作一般包括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以及对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

(二)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任务

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交通的安全、畅通、高效率、低能耗、低公害。而决定交通安全畅通的两大主要因素是:人与车辆,而人为交通主体,车辆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交通的正常运转来达到上述的总目的。

具体而言,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机动车牌证管理;(2)机动车安全认证、检验及监督;(3)机动车驾驶证管理;(4)驾驶人的教育管理;(5)非机动车管理;(6)档案管理

二、机动车辆管理业务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公安部颁布的102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按照其规格和结构,可分为五类:

1.汽车

包括:(1)载客类;(2)载货类;(3)三轮汽车;(4)低速载货汽车。

2.摩托车

包括:(1)普通摩托车;(2)轻便摩托车。

3.挂车

包括:(1)重型挂车;(2)中型挂车;(3)轻型挂车。

4.电车

包括:(1)无轨电车;(2)有轨电车

5.轮式自行机械

包括:(1)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2)轮式装载机械;(3)轮式挖掘机械;(4)轮式平地机械。

(二)机动车管理的含义

机动车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或公民正在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检验、发牌发证以及对车辆制造保修单位进行安全技术监督的一项专门工作。

机动车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交通管理的基础工作。机动车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交通公害,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运输效能。

(三)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取得道路合法通行权的标志。通行权是路权的一种,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某一空间、时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凡是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悬挂由我国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通过号牌可以了解掌握机动车的发展、分布、动态和归属,为车辆管理部门制定车辆发展规划、车辆管理政策提供可靠依据。给机动车核发号牌是我国车辆管理工作的根本制度之一,是车辆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机动车的管理范围,机动车号牌可分为:民用车辆号牌、警车号牌、军车车辆号牌、武警车辆号牌。根据号牌的使用性质机动车号牌可分为:正式号牌、临时号牌、试验车号牌、教练车号牌。

链 接

《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www.xing528.com)

(四)机动车登记

《道路交通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是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我国民用机动车辆的车主、地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以及车辆技术参数和变更情况等所施行的记录手续。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的分布和变化情况,便于查找车辆或车主,为公安交通管理和治安、刑侦工作服务。《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又可称为行驶资格登记,是机动车辆的“出生登记”。新购买的机动车辆要取得上道路行驶资格,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变更并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的六种情形:①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②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③更换发动机;④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⑤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⑥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即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办理的登记,包括过户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的转入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4)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时,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①机动车灭失的;②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③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①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②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案 例

农民甲于10月25日购买了小汽车一辆,购买后即在11月2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机动车登记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该申请,经审查后于11月5日决定批准其进行登记,并向其发放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11月7日,甲来到了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这些证件。由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这些证件的人员临时请假,甲只领取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并被告知过几天再来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1月10日,甲由于经济情况紧张,决定将这辆车卖给同村的乙,二人在当天签订了该车的买卖合同,甲将该车和登记证书一并交给了乙。11月12日,乙驾驶这辆车上路,在返程途中到达村路口时,同村的农民丙驾驶一辆摩托车迎面逆向驶来,并且突然变向,从乙的右前方向左横向穿越公路,乙躲避不及,将丙撞倒在地,造成丙左腿骨折,摩托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实地勘查认定,在这起事故过程中,乙的操作并无不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丙的违规行驶。但丙认为乙在行驶过程中未携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概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对机动车运行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对车辆与行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性能进行检验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就是要促使车主保持良好的车况,充分发挥车辆效能,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避免发生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促进机动车制造业和维修水平的提高。

(二)机动车检验的种类

根据检验目的不同,机动车检验可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四种。

(1)初次检验。机动车辆在申请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时所进行的检验为初次检验,初次检验的目的主要是审核机动车辆是否具备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条件。《道路交通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定期检验。根据《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在用车,定期地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称为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一般分为年度检验、季度检验等。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①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③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④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⑤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临时检验。临时检验是指因临时性需要对机动车进行的检验。临时检验采用逐车检验的方法。

临时检验的范围:①申请复驶的车辆;②机动车遭受严重损坏修复后,行驶前须进行临时检验;③车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对机动车所进行的检验。

(4)特殊检验。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的检验,检验的内容和着重点也不同,我们称它为特殊检验。它包括:改装车辆的检验,肇事车辆的检验,外事车辆的检验等。

四、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分类

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核,并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考试合格,准许驾驶机动车辆,持有相应驾驶证件的人员。我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分为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三类:(1)学习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掌握交通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驾驶人员。(2)实习驾驶员:学习驾驶员经过规定期限的学习,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科目考试合格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处于实习期的机动车驾驶人称为实习驾驶员。(3)正式驾驶员:实习期满,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学习驾驶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驾驶证,即成为正式的驾驶人(含实习驾驶员),正式驾驶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驾驶证制度实现的。

1.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驾驶人取得可以在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技术证明。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记分和审验

《道路交通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交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对驾驶人的记分措施既是对驾驶人的惩戒也体现对驾驶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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