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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主张选贤审法宰相之职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担任宰相后,首先裁减大量的冗员。他确定宰相的首要职责是求访贤才,他曾对房玄龄和杜如晦说:“公为仆射,当广求贤人,随才授任,此宰相之职也。”唐太宗主张克简刑政,审慎法令。

唐太宗主张选贤审法宰相之职

三、选贤审法宰相之职

八月,李渊把帝位传给李世民,李世民即皇帝位,改年号为贞观。

唐太宗即位后,对等论功行赏,房玄龄杜如晦等五人功居第一。李世民的叔父、淮安王李神通不满,说:“臣举兵关西,首应义旗,今房玄龄、杜如晦等专弄刀笔,功居里上,臣窃不服。”唐太宗说:“叔父虽首唱举兵,盖自营脱祸。乃窦建德吞噬山东,叔父全军覆没,刘黑闼再合余烬,叔父望风败北,玄龄等运筹帷幄,坐安社稷,论功行赏,固宜居叔父之先。”说得李神通理屈词穷,羞愧无言,贞观三年(629)二月,房玄龄改任尚书左仆射。唐初的左右仆射就是宰相。房玄龄是位卓越的实干家,在他的努力下,一批出色的高级官员被陆续荐举给朝廷。他担任宰相后,首先裁减大量的冗员。

唐太宗曾对房玄龄说:“官在得人,不在员多。”“若得其善者,虽少亦足矣;其不善者,纵多亦奚为。”根据唐太宗的诏令,房玄龄在贞观初年对在职官员进行大量裁并,全国根据地理位置的划分,设十道,三百余册,这是贞现初年全国性的一次重大行政改革,房玄龄不仅果断地裁去大量冗员,而且能因才授任、选贤任能。唐太宗重视选才用人,他认为“致治之术,在于得贤。”他确定宰相的首要职责是求访贤才,他曾对房玄龄和杜如晦说:“公为仆射,当广求贤人,随才授任,此宰相之职也。”唐太宗还下令把宰相担负的具体政务交给左右丞处理。

宰相集中精力处理大事和挑选人才,这为房玄龄选贤任能创造了极好的条件。早在秦王府时,房玄龄就发现杜如晦聪明识达,有助王之才,就向秦王李世民推荐:“必欲经营四方,非此人不可。”李世民说:“尔不言,几失此人矣厂从此,”李世民开始重用杜如晦。后来果然证实,杜如晦辅佐太宗,功勋卓著。

房玄龄选用人才,重才也重德,他推荐的李大亮,不但文武全才,而且品德优异。房玄龄本人则为官清廉,生活俭朴,竭心奉公,“每当宿值,必通宵假寐,”房玄龄称李大亮“有王陵、周勃之才,可以当大位,”唐太宗拜任李大亮为左卫大将军、兼领太子右卫军,又兼工部尚书,身居三职,甚为器重,薛收是个卓有文才的读书人,经房玄龄的推荐,为太宗任用,太宗召见,“问以经略”,薛收“辩对纵横,皆会旨要”,太宗征伐时的檄文、捷报,大多出于薛收之手,可惜薛收只活了三十三岁。唐太宗悲叹地对房玄龄说:“薛收若在,朕当以中书今处之。”房玄龄选才,不“以备取人”,张亮是个贫寒人士,“素寒贱,以农为业”,而张亮胆气不足,无将帅之才,房玄龄却只用其长,并不“以备求人”,对唐太宗任用的人,房玄龄认为不合适的,也不苟用。贞观二十一年(647),太宗要拜李纬为支部尚书,想听听房玄龄的意见,房玄龄“但云李纬好说须,更无他语”,唐太宗明白了房玄龄的意思,便改变了原来的主意。改任李纬为洛州刺史,可见房的意见在当时何等重要!贞观时期人才济济,吏治清明,去冗员,对唐朝政治、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无疑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房玄龄精简官吏的做法,对经隋末大乱、人口锐减的唐初来说,既裁去了冗官滥职,避免了十羊九牧,有利于提高朝廷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国家的财政开支,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这一道理唐太宗和房玄龄等是非常明白的。唐太宗和房玄龄从隋朝的灭亡吸取教训,他们深知:“史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弛而败美。”他们深知,“官得其人,民去叹愁”的道理。“民去叹愁”,则阶级矛盾缓和,国家就会长治久安,这是出现贞观之治的重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王朝的统治,唐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一起,重新商议修定法律。(www.xing528.com)

鉴于隋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灭亡”的教训,在太原起兵时,李渊父子即“布宽大之令”。入长安后,为了取得民心,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摘除之。”李渊称帝后,曾制定“武德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

唐太宗主张克简刑政,审慎法令。他在贞观元年对侍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他还说,“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在文。”(《贞观政要·赦令》)房玄龄等根据唐太宗的旨意修订成的唐代法律,即《贞观律》,有四个部分,即律、令、格、式。“律以正别定罪”,就是刑事法典。唐律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国家的政治制度到百姓的户籍婚丧,都有极其详密的规范。其中“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五至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遂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新唐书·刑法志》)“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令是对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是对户籍和婚姻制度的规定;《田令》是对土地制度的规定。令只规定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但不包括对于违令行为后给予的刑事制裁。唐太宗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新唐书·刑法志》)“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格是皇帝赦令的汇编,百官的职责范围,由房玄龄等在贞观十一年规定武德以来敕格七百条为《贞观格》,共有十八卷,颁行天下。(《资治通鉴·唐纪十》)“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式是各种行政法规,国家机关办事的章程、条例,房玄龄等制定的《贞观律》的量刑定罪上有宽缓的方面,仅与隋律相比《贞观律》减大辟(死刑)者九十二条,减流刑为徒刑者七十一条。在官犯法,只夺官除名,仍同性伍。房玄龄因旧律的别重,“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但唐太宗哀其断毁肢体,令房玄龄等再议。王桂、萧瑀等认为改死刑为断趾,保存了生命,已放宽,而房玄龄主张再行放宽,他认为:“左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新唐书·刑法》)于是决定将断趾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房玄龄还改变了旧律中因谋反罪而兄弟连坐得俱死的法律,规定为“反叛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流配而已。”(《新唐书·刑法》卷五六)死刑和古代相比,几乎去掉一大半。至于削烦去囊,变重为轻,更是不可胜记。

后来,长孙无忌对《唐律》作了具体说明,编成《唐律疏议》一书。此书是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法与礼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两个方面,所谓“德主刑辅”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贞观期间既重视法律的修订,也重视以礼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以礼来制约各种社会关系,而且以礼制律,律礼相辅,“失礼之禁,著在刑法。”不忠者有罪,不孝者必诛。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行礼的道德规范,反过来,又用礼的道德来辅助法的推行。唐太宗即位之初,即诏令房玄龄等礼官学士修改隋礼,最后完成《贞观新礼》一百三十八篇,是唐代礼制的基础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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