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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制作,关键的记录问题!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无论告知事项多么具体、明确,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已经听(看)清楚且表示已经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讯问笔录就是不严谨的。问题的存在构成讯问活动的基本因素。

讯问笔录制作,关键的记录问题!

四、讯问笔录正文的制作

讯问笔录的正文是讯问经过的完整记录,是讯问笔录的主体部分,应当准确详实地记录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一问一答所反应出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一)讯问笔录正文的通用事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次进行讯问时应当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身份证件号码、文化程度、现住址、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情况。基本情况为核对被讯问人真实身份及真实年龄所必须,以防止张冠李戴冒名顶罪而形成冤假错案,避免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大小致使案件出现问题,从而延误诉讼。

被讯问人的姓名应当在查问清楚后再记,防止同音字、近音字或地方音的误记;年龄和出生年月日亦应进行核实,年龄要记明虚岁或足岁,原则上记足岁,出生年月日要记明公历或农历,原则上应记公历。对说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以先记其生肖和农历年月日,但应当注明,以便核查。

关于被讯问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情况,如已受过处分,应具体记明何时因何问题被何地法院判处何种刑事处罚、何时刑满释放,刑事处罚包括受过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劳动教养的应记明何时因何问题被劳动教养多长时间、何时解除。若因本案已经被行政拘留,由于与折抵刑期有关,必须明确记录其起止时间及地点。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这一部分可以简化,如可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主要情况。但是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记载。

2.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你听(看)清楚了没有?”这句话绝非可有可无。因为无论告知事项多么具体、明确,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已经听(看)清楚且表示已经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讯问笔录就是不严谨的。此处留下缺口,以后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用来作文章,图谋翻供。另外还要问清犯罪嫌疑人有何具体要求,即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等。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

(二)讯问实况的记录

讯问实况的记录内容包括提出的问题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两部分,还包括讯问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项等。

1.提出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问题的存在构成讯问活动的基本因素。

作为人们思维的一种特殊形式,从逻辑的角度来讲,问题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填充式问题,一种是选择式问题。填充式问题包含着已知和未知两方面,问题的问式部分强调的是未知的因素,旨在索取信息,而问题的题设部分反映的却是讯问人已知的因素,它隐含了某种推断,是提出问题的基础,含有信息传导。填充式问题的目的是填充问与答的双方在自由交谈中遗留的空白,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地供述案情,而讯问人则可以通过提问来获取尚未掌握的案件信息。如:“你把向王某行贿100万元的过程说一下”,这里以陈述句式表述了问题,问题的问式部分是“行贿的过程”,回答者回答的整个内容应当围绕这一点来进行供述。书记员听取和记录的重点也在于此,其他的陈述则可以根据需要略记或者干脆忽略。填充式问题主要用来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相关的案件情节,预设的空位相对而言较大,内容较多,如上述的“行贿的过程”。记录时应当集中注意力全面把握、完整记录。当然,有时填空式讯问预设的空位也会有非常具体的对象,如:“是谁开车把你送到现场的?”这里的“谁”,就是回答者必须作答的内容。记录时用省略句记下其所作回答即可。选择式问题是提问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对立或者排斥的选择项,要求回答者从中进行选择。如:“你将公款借给公司使用,是你个人决定的还是集体研究决定的?”被讯问人只需在“个人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之间选择其一即可。又如:“再问你一次,在买这部车的时候,你是否知道它来路不明?”问话的选择项是“是(知道)”或者“否”。书记员只需记录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侦查人员多用选择式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判断以确定案情的某一关键性情节或细节问题,通常预设的空位较小,内容较少。记录时也大多使用省略句。

2.讯问技巧(www.xing528.com)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会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而讯问技巧不同,记录过程中重点内容出现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对属于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侦查人员通常采用开门见山的直接发问方式。在核对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后,马上进入正题。书记员必须一开始就进入状态,全神贯注地记录。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讯问者会借用犯罪嫌疑人的个别语句,顺势循序发问,步步为营逐渐推进。最后,案件经过仍然能全面地呈现出来。当使用这种方法讯问时,整个案情被分割成若干部分。书记员应注意通过记录把犯罪嫌疑人回答所提供的零散的情节连缀起来,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事实。因此记录时要前后照应、互相联结。当犯罪嫌疑人是惯犯、累犯或有着充分的心理准备,不愿如实回答问题时,侦查人员会用不连贯的、非逻辑性的发问搅乱其思路。发问看似混乱、无层次,而真实意图隐藏其中。那些看起来和案件毫无联系的问题,往往能让犯罪嫌疑人露出破绽,从而攻破其心理防线。但这些问题毕竟不是记录的重点,可以略记。攻破其心理防线之后提出的问题才是关键,对方的回答应当详记。

3.体态语言

在问答过程中,被讯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常常会带有一定的体态动作。这种无声的语言和人们平时的口头语言一样,包含有一定意义的信息。因此,记录员在记录时,应当注意观察被讯问人的体态动作,对于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应当进行记录。这样对我们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确定下一步的讯问计划,为侦查打开缺口,确定侦查方向十分重要。在笔录中,记录体态语言应该言简意赅,选取体态语言的主要特征,用较少的文字来反映。例如,公然对抗时“闭口不言”、博取同情时“假装哭泣”、悔恨不已时“捶胸跺脚”,等等。

4.体现口语化的特点

讯问笔录记录的是对话过程。对话本身是口语,因此,对话体笔录口语化特点显著。口头语言具有用语通俗、语句省略、用词灵活的特点。在归纳概括时不要全部转换成书面语。否则阅读起来不像说话的记录,不但难以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认可,而且影响其真实性。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而讯问笔录中却多用概括性很强的文字,甚至出现排比句、成语、典故等。这就难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当庭质证时,被告人会说:“笔录中的某句话(某个词),我连是什么意思都不懂,怎么可能是我说的呢?这是记录人自己的意思。”以此来推翻讯问笔录中的内容。还有,讯问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方言土语,及包含特殊内容的词语,如果通用性不强,应紧随其后用括号进行解释。

(三)讯问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1.记录要准确

记录不失原意是笔录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记录人不能有自己的思维,被讯问人怎么说就怎么记,毫厘不差,而是说记录人的记录要能真实地表达被讯问人的意思。需要说明的是,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关键情节,以及物品的数量、重量、型号等最好是一字不漏地记录原话。有时犯罪嫌疑人由于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回答问题语无伦次、反复兜圈子,记录人应当将其回答的内容条理化,在语言上予以精练,以书面语言的形式记录。不过,在刑事讯问中要求精练后的语言不直接体现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所确定的客体。因为这样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感或抵触情绪,不利于讯问查证。

2.记录要详略得当

记录者必须对讯问的技巧和方法有所熟悉和了解,这样才能有效地预测记录的重点所在,把握好记录的详略,以达到制作讯问笔录的目的。问话可视需要只记大意,回答则要全面记录,尤其注意问话预设的空位是否得到填充。至于一般性的问话答语,在不违背原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归纳、综合。与案件无关的回答、偏离问题的回答则可大胆略去。记录者要善于在重复啰嗦的答话中选取含义较为清晰,能提供相对具体信息的字眼。如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罪行的时候,常常由于心理、记忆或者其他因素,使得供述的事实情节不够清晰或连贯,或者由于口气、方言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记录人难以准确全面地记录。此时,侦查人员常常会有一些插话式的提问,目的在于强调、启示或者引导。为了保持供述或辩解记录的连贯性,对于此类讯问插话,讯问笔录不必记录,或择要、简略地记录。

3.记录要重点突出

记录应反映出案件中的关键情节和内容,使不知情的人看了能一目了然,分清轻重,而不是不知所云;要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讯问和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问清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过程、结果、情节等,同时也要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等关键内容时,要详细记录,防止遗漏。

4.记录要完整

讯问笔录必须全面地反映讯问的实际情况。真实的供述要记,不真实的供述也要记录;问话有回答时要记录,未回答的表情和态度也要记录。要全面反映每一次讯问的情况,以便能够找出案件的前因后果。有些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否定回答和辩解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不正确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要如实地记录下来。这样既能反映出我们对某个细节问题有无调查,对某些问题有无问及,而且通过阅卷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为下一次讯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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