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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讯问笔录的概念和要求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讯问违法嫌疑人,记载讯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经过查证、核实和违法嫌疑人认可,讯问笔录就成为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以上事实要素的记录方法和要求与前述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记录方法和要求大致相同。具体方法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结束时的法律手续基本一样。从格式可以看出,行政案件讯问笔录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首部内容略有差异。

行政案件讯问笔录的概念和要求

(一)概念

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讯问违法嫌疑人,记载讯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经过查证、核实和违法嫌疑人认可,讯问笔录就成为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格式

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规定,行政案件讯问笔录的格式如下: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从格式可以看出,行政案件讯问笔录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首部内容略有差异。行政案件讯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讯问人、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在“讯问人”“记录人”后面的横线处应当分别由讯问人、记录人本人亲自签名。

(2)被讯问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被讯问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要求逐项填写清楚,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填写“无”。

2.表明身份并告知义务与权利。讯问开始时有两个程序性问答(也可以合并为一问一答),不能遗漏。

(1)讯问人首先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自己作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一般要出示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

(2)告知被讯问人:①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被讯问人的回答,一般是“知道”或“明白”。

3.被讯问人基本情况。被讯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必要时还应问明并记下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被讯问人为外国人的,还应问明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必要时还应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对违法嫌疑人供称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应当通过查验身份证、工作证和护照等予以核对。

上述情况在第一次讯问时问清,如实填写在首部并记在正文中。第二次讯问时,如果不需要重新核实确认,不再讯问上述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可以有针对性地讯问并记录。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第一次讯问时,首先要讯问被讯问人有无违法行为。在听取他认为自己并无违法行为的申辩,或听取他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再根据案情有针对性地向其提出问题。

记录违法行为的经过要全面、准确,并着重写明如下内容:①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②被讯问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③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④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有的行政案件会涉及一些特殊的情况,如被讯问人为未成年人、外国人、聋哑人等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问明、记清。在结束前还要提醒被讯问人有无需要进一步补充交代或说明申辩的内容。对其申辩和补充说明的内容及其理由、依据要充分听取,并如实完整地加以记录。

以上事实要素的记录方法和要求与前述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记录方法和要求大致相同。

5.尾部内容。讯问笔录的最后一问(或两问)是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还有无补充。此外,对符合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还要增加一问,即“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讯问结束时要履行各项法律手续,即交由被讯问人核对、更正和补充,在涂改处捺指印,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之外的每页右下角签名或捺指印。在最后一页的规定处签名或捺指印。具体方法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结束时的法律手续基本一样。

(四)注意事项

1.记录时要认真、严肃、规范。切忌在讯问时不按要求记录,或者过于简单,该记的不记,没有抓住重点,不能紧扣该案件的关键点进行记录。

2.记录被讯问人的答话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对关键的方言、土语要尽量保持原貌。(www.xing528.com)

3.记录人还要熟悉以下讯问事项: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由办案人员进行讯问,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其他人代为讯问,否则属于违法办案。②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被讯问人的,必须个别进行,不能同时讯问。③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被讯问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陈述和申辩,办案人员应当认真核查。④被讯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陈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注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

4.讯问笔录应当存入案卷。需要说明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关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采用了相同的格式,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通用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从格式可以看出,行政案件讯问笔录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首部内容略有差异。行政案件讯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讯问人、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在“讯问人”“记录人”后面的横线处应当分别由讯问人、记录人本人亲自签名。

(2)被讯问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被讯问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要求逐项填写清楚,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填写“无”。

2.表明身份并告知义务与权利。讯问开始时有两个程序性问答(也可以合并为一问一答),不能遗漏。

(1)讯问人首先要向被讯问人表明自己作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一般要出示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

(2)告知被讯问人:①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被讯问人的回答,一般是“知道”或“明白”。

3.被讯问人基本情况。被讯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必要时还应问明并记下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被讯问人为外国人的,还应问明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必要时还应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对违法嫌疑人供称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应当通过查验身份证、工作证和护照等予以核对。

上述情况在第一次讯问时问清,如实填写在首部并记在正文中。第二次讯问时,如果不需要重新核实确认,不再讯问上述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可以有针对性地讯问并记录。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第一次讯问时,首先要讯问被讯问人有无违法行为。在听取他认为自己并无违法行为的申辩,或听取他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再根据案情有针对性地向其提出问题。

记录违法行为的经过要全面、准确,并着重写明如下内容:①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②被讯问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③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④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有的行政案件会涉及一些特殊的情况,如被讯问人为未成年人、外国人、聋哑人等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问明、记清。在结束前还要提醒被讯问人有无需要进一步补充交代或说明申辩的内容。对其申辩和补充说明的内容及其理由、依据要充分听取,并如实完整地加以记录。

以上事实要素的记录方法和要求与前述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记录方法和要求大致相同。

5.尾部内容。讯问笔录的最后一问(或两问)是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还有无补充。此外,对符合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还要增加一问,即“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讯问结束时要履行各项法律手续,即交由被讯问人核对、更正和补充,在涂改处捺指印,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之外的每页右下角签名或捺指印。在最后一页的规定处签名或捺指印。具体方法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结束时的法律手续基本一样。

(四)注意事项

1.记录时要认真、严肃、规范。切忌在讯问时不按要求记录,或者过于简单,该记的不记,没有抓住重点,不能紧扣该案件的关键点进行记录。

2.记录被讯问人的答话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对关键的方言、土语要尽量保持原貌。

3.记录人还要熟悉以下讯问事项: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由办案人员进行讯问,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其他人代为讯问,否则属于违法办案。②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被讯问人的,必须个别进行,不能同时讯问。③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被讯问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陈述和申辩,办案人员应当认真核查。④被讯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陈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注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

4.讯问笔录应当存入案卷。需要说明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关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采用了相同的格式,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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