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信息公开与权利保障

农村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信息公开与权利保障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意识是民主监督得以充分开展的主观条件。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首要前提是信息公开。此外法律规定,若直接的民主监督无效,村民有权向村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反映情况,有关政府机关应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农村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信息公开与权利保障

三、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系统分析

基层民主监督机制的建设,依赖监督各要素的到位及监督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匹配。监督系统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渠道等。简言之,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政治环境相对民主,其他“三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基础较好;拥有一定的村务公开的基础,监督渠道较为通畅;监督主体有相应的监督权力、足够强力的监督机构,村民拥有充分的监督权利、较高的监督意愿及基本的监督素质与能力;监督客体拥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较好的民主作风,特别是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愿。

(一)监督主体强力:强力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较强的监督意愿和能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是公有的,属于广大人民群众。但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限制,由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公共权力是不切实际的。即使是在实行自治的广大农村,让村民直接、普遍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目前的主客观条件同样不允许。现阶段,村民只能通过委托自己推选的代表行使权力,权力拥有者与行使者的分离,便使权力异化成为可能。权力不为权力拥有者服务,反而成为权力行使者为己谋利的工具,甚至转而压制权力所有者。因此,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首要环节,是设置强力的监督机构,以法律法规保障其权力的行使。

就村民个体层面而言,监督主体强烈要求村民拥有较强的民主监督意识与能力。监督意识是民主监督得以充分开展的主观条件。监督意识来源于维护自身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动机,源于科学文化教育中养成的公平正义感,源于政治实践锻炼中形成的自主意识与参与意识。就我国大多数村落来说,由于村级集体经济不发达,村民开展民主监督的动力不足。隐忍苟全的传统政治心理,让一些村民对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薄弱。封闭保守的眼界与较低的文化素养,更使大多数村民缺乏参与民主政治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

(二)监督客体配合:赋予监督主体以罢免权(www.xing528.com)

村民作为分散的个体,与处于权力核心的村委会基本难以形成可以相抗衡的力量,村民个体开展监督的风险过大且成效微弱。强力监督机构的设置是监督得以开展和取得成效的前提,但其监督权的行使依然需要监督客体的充分配合。权力离开权力拥有者为行使者所执掌,异化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9)。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民主监督的力度与水平一定程度上却取决于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愿。“共产党有多大的肚量,我们就有多大的胆量”,形象地说明了监督的双向互动与制约关系。同样,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并不依赖于村民的参与性与主动性,而是依赖于村务会成员的自律性和自觉性。监督行为的这种滞后性与被动性特征,决定了良性的监督机制的运行必须赋予监督主体以罢免权。对于拒绝接受监督甚至有意阻挠监督工作的,监督主体、监督机构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罢免权。如此才能硬化监督权,使得村监委会类似的制度设计不再成为“橡皮图章”。

(三)监督内容公开: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信息对称

村的建制是我国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人口较少,地域范围小,但由于传统农业依然占优势,绝大多数农村尚未产生民主化、信息化、社会化的革命性变革,村务管理中能人决策、封闭管理依然是常态。然而,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首要前提是信息公开。“政治参与要求接受一般的和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些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些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20)作为监督客体,村务管理者掌控了绝大多数的管理信息,实行村务公开对于管理者来说无异于增加工作量及承担风险。公开不彻底、不全面、不能长期坚持成为难题。监督主体因不直接参与管理,缺乏权威的管理信息来源,难以及时、完整地掌握信息,滞后的、零散的监督无法有效制约权力滥用,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保障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信息对称,监督内容彻底公开、透明,是监督机制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

(四)监督渠道畅通: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信息对称

相对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渠道来说,村民自治的民主渠道比较单一,并容易堵塞。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渠道有个人申诉、法院控告、检举揭发、上书建议、民主评议、人大质询等。但作为村民自治途径之一的民主监督是群众自治的行为,没有按照职能分工的各类民主监督机关作为接纳村民监督的渠道。仅有的路径是,村民可以对村委员会成员进行直接批评、建议和全民公决。此外法律规定,若直接的民主监督无效,村民有权向村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反映情况,有关政府机关应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但这本身是一种补救手段,难以成为普遍的、有效的间接监督手段。同时,监督渠道的畅通又与村委会成员的素质高低存在密切联系。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法制意识直接关涉监督渠道是畅通还是堵塞。若村委会成员利欲熏心,独断专行,必然相互包庇,阻塞言路,甚至压制民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