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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与时间点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三个效力范围中,关键是对人的效力范围。法的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法生效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的终止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二)法的空间效力所谓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当然,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的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国家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及规章,对全国范围的军队均有效。

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与时间点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不仅是守法的前提,也是执法与司法的前提,因此,它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具体地说,法的效力范围就是三种,亦称“三个效力范围”,即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在这三个效力范围中,关键是对人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法生效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于公布的方式,各个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阶段也有所不同。如在中国古代最早把法律铸在鼎上称为“刑鼎”;也有刻在竹子上,名“竹刑”;有的写在锦帕上。在当代,大多公布在报纸或者公布在国家确定的“公报”上。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因惯例、需要和准备工作情况等问题,还有几种生效期限的规定:一是法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二是法规定具备何种条件便开始生效;三是个别国家规定法律文件送达的时间生效;四是有的法公布后试行,然后总结经验正式实施,试行期结束后该法生效。法开始生效时间在当代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国家改革和变革时期,对法的生效时间必须重视。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一般来讲,法的终止时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法律本身的规定、立法发展情况、客观形势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等。具体来讲,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终止亦即积极的表示方法,指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二是默示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显示出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体现出“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法的终止形式中,各有特色;但从法治原则出发,还是明示法的终止较好,更能体现法的公开性。

在当代中国,法的终止,事实上存在如下情况:(1)新法取代旧法,旧法立即终止效力,这是比较普遍的。如新法公布时,明确宣布同名旧法作废;也有新法虽然没有明确宣布旧法作废,但在新法公布后,那些同新法内容、名称相同的旧法,自然终止其效力。但也有一种例外:新法公布后,同名的旧法在整体上终止其效力,然而有个别条款的效力还延长一段时间,再失去效力。(2)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而不再适用。(3)有的法本身规定了它的终止生效时间,规定期限届满而又不再决定延长的,该法便自然失去效力。(4)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则这些被废之法停止生效。(5)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则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则自动终止效力。

法的溯及力与法的生效、法的终止有直接关系,是指在法运用中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著名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首次明确从理论上提到和论及了法的溯及力问题,他在《立法学》中写明,在民事法中不应有溯及既往的规定,而刑法对严重的犯罪则可溯及既往。直到12世纪罗马法复兴期间,欧洲国家大多数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为法的普遍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基本上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原则,美国宪法第9条第3款规定:“公权剥夺令或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之”;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也有类似规定,特别是1804年《德国民法典》确认:“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当然,在法西斯国家则公开宣布可以溯及既往,为他们滥杀无辜寻找法律根据;这无疑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反动,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强烈反对。

随着社会的进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法不溯及既往又有新的认识,根据“有利于被告”的适用原则,普遍认为法不溯及既往不应是绝对的。在当代刑法中,绝大多数国家灵活地采用以下的做法:(1)从旧原则,就是说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就是说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就是说比较新旧两法,对被处罚人有利时则从旧法;(4)从新兼从轻原则,就是说,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从旧法;(5)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被处罚人有利时则从新法。当代中国刑法,采用第五个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在我国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也是世界各国适用的原则。为此,我国《立法法》第84条确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采用这一做法,既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符合世界潮流,更体现了“遵守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现代法治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在我国意义更为重大,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法律应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二)法的空间效力

所谓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www.xing528.com)

当然,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的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以我国为例,其域内效力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国家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及规章,对全国范围的军队均有效。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凡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均有效。3.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分别有效。

在域外方面,我国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权益的精神和原则,也规定了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如民事婚姻家庭方面,有些法律实行有条件的域外效力原则;在刑事方面,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某些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触犯中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中国刑法;还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触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该国不同的部门法,在确定法的适用的对象的范围时,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归纳起来有:

1.属人主义原则。这实际上是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适用这一原则比较早,自从国家主权原则提出后便被各国采用,但它不符合现代国家的要求,目前单独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很少。

2.属地主义原则。这实际上是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这也是比较早的原则;如果单独适用它,将有碍本国主权的行使,因此适用原则的国家也不多。

3.保护主义。这是帝国主义时期西方国家提出的原则,它是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的。其含义是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是何国国籍或地域,一律受所在国的法律约束。这显然是只顾本国利益的做法,有碍他国主权的行使。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原则,又称结合主义原则。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行使主权,对国际交往有利。我国也是采用这一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中国公民在国外时,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就必然涉及中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关系问题。总的原则是既要维护中国主权,也要尊重他国主权。就是说,中国公民也要遵守居住国的法律。一旦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和两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予以妥善解决。一般来说,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应适用居住国法律。

其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效力。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的法的适用问题;另一种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的法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中的体现,凡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均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有关部门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但在刑事领域,对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的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应判处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的国家法律如果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相互尊重主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应予以维护。至于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我国法律均予以保护,但他们不能享有我国公民的某些权利与承担某些义务,如选举权、担任公职和服兵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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