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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殊作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秩序保障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主要特征来看,几乎每条都毫不例外地在法律的功能范围之内。权利救济极为重要,这实质上是和谐社会一道有力的屏障。(三)为安定有序提供行为模式与法律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社会秩序极为重要。

法律的特殊作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秩序保障

二、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功能

法律不仅本身是一种和谐,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主要特征来看,几乎每条都毫不例外地在法律的功能范围之内。社会主义法律显然可以做到:(1)为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设计;(2)为公平正义提供评价尺度与实现形式;(3)为诚信友爱提供公德规范与法律引导;(4)为安定有序提供秩序规则与制度保障;(5)为激发活力提供法律机制与奖励措施;(6)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法律调整与发展指向。鉴于篇幅关系,这里仅重点阐述其中三个问题:

(一)为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设计

民主与法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这两个问题本来就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也是法律所要求达到的目标与取向。尽管涉及很多基本理论,但就其中的民主而言,急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当前主要的是三个:一是“民主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二是“民主究竟是制度还是方法”;三是“民主应坚持哪些原则”。关于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问题,似乎早已解决。其实不然,这主要是实践中没有兑现。还有不少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将民主实际上当做一种手段,这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相悖的。以人为本要求把人的全面发展当作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它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成为人民实实在在的东西,既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摆设,只有把民主贯彻到国家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决策与实施之中,才能激发人民群众的活力,才能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要把民主当做力量的源泉,民主本来是“源”,而不是“流”。民主得不到落实,和谐社会将付之东流。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使民主真正成为国家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制度。当然,民主也是一个方法问题,但它与国家制度比较起来,是从属性的。我们在运用民主的时候,要注重三大原则:第一,多数决策;第二,程序正义;第三,保护少数。第一条原则是民主的本质属性,第二条原则是实现民主的保障,第三条原则是鉴别真假民主的标准。三条原则,缺一不可。应根据上述民主理论要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毫无疑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产生的三大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要坚持,更要完善。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显然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选择,但在人民代表的素质上、选举的方式上、监督权的行使上、立法权的完善上都要花大功夫。至于两个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均在法制化上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了这么多年,可至今在五个自治区中尚未制定出自治条例来。毫无疑问,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否则自治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失去根基。

至于法治问题,在我国的变化实在太大,由不讲法治到讨论法治到依法治国,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壮举,值得大书特书。但提出依法治国至今十年有余,进展速度很慢。如果不是为了宣传上的需要,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要求,就必须落到实处。国务院已提出要建立“法治政府”,尽管“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但提出这一发展规划无疑是个重大进展。法治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很多,对构建和谐社会极为重要,如果构建和谐社会没有法治这个载体,其他问题都是纸上谈兵。法治问题极为复杂,涉及法治的模式、法治的原则、法治的道路选择、中国法治的特色等,需要在实践上不断探索、不断升华。国家应组织这方面的专题讨论,就像抓经济建设那样认真与具体,中国的法治建设才会有较大希望,和谐社会才会由理论到现实。

(二)为公平正义提供评价尺度和实现形式(www.xing528.com)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的核心和灵魂,也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形态。它要求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体系,既为公平提供标准模式和评价尺度,也为公平提供实现形式与法律保障。当然,公平也不是抽象的、超时代的,它必然受到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制约。在不同时期,甚至在同一时期的不同阶段,对公平的要求与侧重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讲,社会在转型时期强调效率,在相对稳定时期则侧重于公平。尤其是在人均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这一阶段时,社会矛盾凸现,各类纠纷增加。因此,这时的公平更为重要。在处理时,一般应在第一次分配时强调效率,第二次分配时突出公平,第三次分配关注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税法银行法房地产法等进行必要的调节与干预,使全社会体现公平。当然,公平绝不是平均,也不是单纯的救助。至于正义,同样是历史的产物,正如罗尔斯所讲的:“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8]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首先,通过权利分配,确立社会的正义导向。即构建正确的分配制度,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来确定正义的标准。其次,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惩处,建立伸张正义的机制。最后,实行权利救济,创造恢复正义的条件。权利救济极为重要,这实质上是和谐社会一道有力的屏障。

(三)为安定有序提供行为模式与法律保障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社会秩序极为重要。它既是和谐社会固有的特征,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支柱。所谓社会秩序就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的一致性、确定性结构、过程和模式。马克思历来重视社会秩序,并把它同规则直接联系在一起,反复强调: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邓小平也反复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9]正因为如此重要,中央要求全国人民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首先就是维护稳定。要维护社会稳定,当然要使社会安定有序。这里最重要的支柱就是法律,因此,要安定有序就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并在下列方面花力气:(1)维护公共权力的运行秩序,做到“令行禁止”,法律至上。相反,“在法律服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就为期不远了”。[10]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应有明确的追求,那就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就要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监督制度。(2)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管理秩序。市场经济也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力,增加财富;另一方面,它有滋长拜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消极倾向。这就需要国家及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宏观调控。(3)维护公共秩序。这同样重要,公共秩序的混乱或无序,必然导致公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必须高度重视,应及时颁布并贯彻实施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

法律在其他方面,如法律调整利益机制对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律化解纠纷机制对秩序的维护,法律对人和自然关系的调整,促使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法律为诚信友爱提供社会公德和法律引导,法律在激发活力方面的激励机制,都充分表明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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